浅谈从法律视角探析家庭“冷暴力”
2017-05-20梁晓玲
梁晓玲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腾飞和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受新思想地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自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識日益提升,导致家庭暴力形式出现多样化,不再仅仅局限在“热暴力”层次,随之衍生而来的是危害程度和范围较之更为严重的新型暴力形式,即家庭“冷暴力”。本文正是对家庭“冷暴力”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从其现状、特征及其危害程度方面出发,深刻了解家庭“冷暴力”的具体情况,试图构建反对家庭“冷暴力”制度,揭开其神秘面纱。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特征;制度构建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要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深刻探讨和研究,首先我们就必须得明确界定究竟什么是“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目前对于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学界经过对其表现形式进行探究后,将其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不是以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对家庭成员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和疏远,最常见的表现是不理不睬、漠不关心,甚至是形同陌路。豍很显然,这种形式的暴力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热暴力”而言差异很大,不再是通过拳脚相加、殴打、禁闭等手段对身体进行伤害,而往往是从精神上进行控制和折磨,以语言为工具,采取挖苦讽刺、侮辱打击等言语进行攻击,给对方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压力,致使对方痛苦程度并不亚于“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
正是由于这种暴力形式所带来的危害性,使得我们必须深刻挖掘其背后形成的原因,导致家庭“冷暴力”现象越来越普遍,辐射范围越来越广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首先,家庭双方收入不平等是导致“冷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都是男人负责养家糊口,而女人则负责生儿育女,分工协作。这种模式形成了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和依赖性,大多数的情况下必须依附于丈夫的收入生活,从而形成了家庭内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这必然导致双方所享有的话语权的不平衡,所形成的权利结构会倾向于一边倒。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往往会轻视、挑剔并冷落对方,而地位较为卑微的一方则通常忍气吞声、默默承受,从而成为受虐待和压榨的角色,促使了这种“冷暴力”形式的生成并激长了这种势头。其次,传统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观念与现代社会女性地位的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使得家庭“冷暴力”现象广为蔓延。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不再以体力劳动作为衡量生存能力的标尺,男人一贯所享有的体力优势已不再特别明显,而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再单一地负责生儿育女,甚至有些时候对于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力远远超过男性,引发了双方对家庭主导支配权的争夺,冲击了传统“男主内,女主外”的思想观念,对于男性权威不断发起挑战,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矛盾加剧,引发了家庭“冷暴力”。第三,我国立法的缺失以及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滋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后,“冷暴力”形式的取证难也给“冷暴力”现象得以孕育提供了温床。因为“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大多体现在对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控制,往往是通过语言进行的,具有十分隐蔽性,从而很难进行伤害鉴定,即使受害方真的采取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在举证环节也容易处于下风,导致败诉,这就等于变相地为施暴者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得这一现象普遍存在。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高度隐蔽性。家庭“冷暴力”依附于一个个家庭而存在,其在时空上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一般仅限于家庭成员可知,正是这种隐蔽性和主观性使得司法部门很难介入,难以还原事实,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裁决;而且自古以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种种观念都影响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意介入。
(2)行为具有易发性、反复性。“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区别于传统的“热暴力”,其以语言为工具,对于技术上的要求更低,具有易发性,且意见不一致往往就容易引发语言冲突,更严重的便会升格为语言暴力,具有反复特性。
(3)受众人群具有高知性。豐家庭“冷暴力”这种形式通常更容易出现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里,正是因为他们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地位,使得其对自身的约束力加强,往往不会采取暴力极端的手段进行打击报复,而且此类人群更懂得利用语言攻势对对方心理和精神造成压力,以达到发泄自我情绪的目的。
三、对于家庭“冷暴力”立法模式的构建
家庭“冷暴力”带来的不仅仅是对一个一个家庭的破坏,同时也冲击着整个社会和谐秩序的构建,因此,深刻探究这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社会课题。
首先,要加强对“冷暴力”的认识,提高全民反家庭“冷暴力”的思想意识。民众对于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以武力手段为标志的“热暴力”层面,对于以语言为攻击手段的“冷暴力”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致使到面对“冷暴力”的问题时未意识到其危害性,欠缺及早解决矛盾的意识,从而酿成大祸。加强群众反家庭“冷暴力”的意识能够很好的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从法律层面,应该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这一板块的规定仅局限于传统的“热暴力”上,并且多是具有指导性的规则,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而家庭“冷暴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真空地带,从立法层面对于《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构建,对“热暴力”和“冷暴力”两个层次进行系统规划,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则,将法律条文落实于实际生活,用于有效解决家庭“冷暴力”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最后,在有关“冷暴力”的诉讼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以家庭为温床而滋生的“冷暴力”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举证难的问题,为了有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在诉讼程序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由施暴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施暴,否则就要承担“冷暴力”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余晓芬.从法律视角探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与社会,2014(6):28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