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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与机制完善

2017-05-20胡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胡敏

【摘 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结果的落实,我国法律界针对其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内容进行了激烈的探讨。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仍然处于零散的阶段,文章对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为其司法适用性和机制完善的对策展开探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适用性;机制完善

附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是对符合其原则的公诉案件进行暂时不起诉的处理,给予被告一定的义务和考验期,在规定之间之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大陆和英法美的法律体系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一定的共同点,其直接动力都针对司法制度下频繁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是新时期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之下诞生的对应诉讼制度。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自改革之后产生的社会矛盾不能用重型主义的方式结局问题,因此需要尝试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对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犯罪处理思路。从表层上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是很高,而且目前的立法原则也是将之归属于处理未成年人特殊案件程序中的一种制度,但是这个尝试的过程可以为我國的法制改革和司法权力结构进行推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的司法理念和民权意识的形成。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

刑诉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中的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符合公开起诉条件,但是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院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属于广义层面上的不起诉机制,但是和其他不起诉制度不同的地方是其理论应用的界限。

(一)明确适用对象

附条件不起诉是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进行制定的,在我国使用的过程中并非由法院审判环节完成的,因此不论是在范围上还是适用对象都有一定的限制。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能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使用,并且对其的犯罪行为和刑罚期限也有限制,只能是在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中第四、五、六章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才可适用。因此决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管制、拘役或者是处以其他附加一年有期徒刑以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次数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条款的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即使已经是再犯了,只要犯罪情节和罪后心态属于规定范围内,就可以适用于该缓刑机制。

(二)适用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定是为缓解社会矛盾以及犯罪率的日益增长,因此需要避免产生过多的案件堆积到法院区域,将刑法中的诉讼权交给人民检察院来执行。但是单纯制定人民检察院来执行权利很容易形成裁量权的滥用,因此需要将刑诉法在人民检察院适用的范围规定出来,即只有未成年人在较轻级别的犯罪行为时才能适用。目前我国是否由人民检察机关来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还在讨论的过程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宪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当事人是不能定罪的。实际上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仅属于检察机关实行权利的一种结果,并非法院执行的最终审判权,也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属性定义的行为。而且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附条件不起诉权并不是我国的专利,早在1975年美国问罪前程序法典中指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主要应用于非暴力犯罪中,由检察机关行使该项权利。德国和日本的法典中都有相关记载,因此由监察机关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也就是说该制度的适用机关为人民检察院。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机制完善

(一)指导思想的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应当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进行规范和制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国际上的先进制度经验,对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理论成果进行借鉴和优化,才能实现具有刑罚效率同时实现惩罚犯罪目的制度规定。

首先,确定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定位,附加条件不起诉虽然可以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很大程度上会助长犯罪嫌疑人再犯的理念,因此是不能使用到所有的未成年案件中,只能将其作为刑罚诉讼过程中的补充措施。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行为应理性对待,如果教育和挽回没有效果就应该以刑事案件论处,既能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还能达到惩罚罪犯的效果。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必须遵守自愿的原则,公正的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好的帮助,因此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必须将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结果建立在其意愿之内,检察机关不得未取得其代理人或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就执行该制度。

再次,要注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结合,我国很多省份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时会以相关工作指导意见为适用范围和相关程序的对照内容,实践发现这些制度试点的工作进展的很顺利,并且达到了法律和社会成就俱佳的效果。

然后,在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和目前的法治条件相联系,我国的刑法政策严宽相济,对司法活动和刑事立法行为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也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严宽相济中的宽指的是制度中的非罪犯化和非刑罚化等一些刑法中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符的内容,同时我国还针对不起诉留下了一些发展空间,一部分实体法律都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立法及司法的建议

目前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范围只有一年以内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但实际上社会中需要保护的并不是仅有未成年人,很多弱势群体也应该被纳入到制度覆盖的范围之内。还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附条件不起诉为裁量权的执法依据,对人民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也需要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内,保障权利的不滥用和法律效力的达成。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针对日渐增加的犯罪率做出的对应手段,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里程碑式非罪犯化制度。因此需要相关监察和司法部门提高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促进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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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完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袁流东.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