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7-05-20王硕
摘 要:在现代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应运而生,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民商法文化中,始终包含着先进性和局限性这两种特点,文章在不断改革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背景下,对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促进了我国现代民商法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
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它是在二战发生以后逐渐兴起的,主要以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法为基础,而且其中还包含着商事以及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现代民商法逐步实现了完善,能够对和人们利益相关的财产、人身权益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了民商法的内涵和实质,其中以自由、公平、诚信、平等为主,基于此,文章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希望在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同时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
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前提下,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我们改革和抵制传统社会和体制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的根本依据,如特权文化、封建文化、官僚文化以及小农文化等,而且同时也明确了我国民商法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该加强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在临床应用中所面临的私法问题;第二,应该加强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商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权利的保护,从而形成平等尊重的局面;第三,应该促进以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主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民商事主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对民事权利引起重视,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经济等局面的形成。由此可见,只要是与以上四项原则相违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都不符合我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要及时予以改正,并处理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做好债法、恢复原状法以及损害赔偿法的完善工作,有效解决风险社会中风险和风险责任之间公平分配等问题[1]。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重要性
通过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可知,在传统意识上认为民商法文化基本上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大部分权利,比如劳动权、环境权以及健康权等,另外还包括人所特享的權利以及中国民商法应该尊重、保护、实现的民事权利。因此,在进行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要对个人的权利以及自由进行维护,还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重视,保障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另外,在进行中国民商法文化的建设时,还应该对一些民事权利中包含的社会权利属性进行关注,如果社会群体之间的层级越分化,就要更加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这些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已经存在的或者是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所以说,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优胜劣汰、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存在的关键,但是,我国仍然存在不公平分配、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这不单单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私法秩序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局面,如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竞争的重要性,竞争形式好比摆设。由此可见,根本没有竞争可言,更不用说公平竞争。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现代民商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基础调节作用,究其根本,市场经济和公平自由的竞争才是当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核心和主旋律。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整体走向。其实,现代民商法针对的主要是拥有正常心智和成年人以及他们自由组织的企业和事业之间的民商事活动,其中包括经济活动和科技研发活动,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局面。现代民商法文化是由各项民商事法律原则和制度共同塑造的,并且形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文化,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中的社会进步性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民商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基础。自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发展,在社会资源和社会人力资源重新分配的情况下,民商法也因此产生了,能够对人与人之间劳作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民生法能够对个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并激发人们自由、平等的竞争精神[2]。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是因为始终坚持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倡导合作和责任精神,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的特征。在现代民商法自由和进步的精神中,将社会进步性的特征也表现的淋漓尽致,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的民商法相比,其社会进步性更加显著。
(二)现代民商法中适用技术性
从本质上来看,现代民商法文化其实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能够充分体现出一种技术。在现代的生活和工作中,民商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在各个领域中都有所涉及,避免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各个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商业市场非常复杂,经常出现一些因为个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导致市场经济长期不稳定,存在波动、复杂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应该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保证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而现代民商法文化适用技术性的发展和改革,为民商法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后盾。现代民商法文化作为一种技术性较强的文化,能够将普通性的技术文化转换成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理念和符号,从而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维护。为了能够顺利解决各种各样因为需求不同而发生的问题,要求现代民商法应该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中经济行为方面的各种需求。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发扬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而言,其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社会进步性,那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就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适用技术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3]。因此,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被一同称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种先进性将其思维与实践操作融合在了一起,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保障作用,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不加大发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不充分发挥其基础调节作用,就很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类也就不能实现更加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影响,英国法学院本科教育中开设了15门重点课程,其中私法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财产法、侵权法以及赔偿法等,其余的是英国特定的法律,如国际法、刑法、证据法以及公法等。通过这种现象可知,要想实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发扬,一定要对民商法的教学引起重视,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文化,从而培养人们的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合作意识等。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分析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体现
社会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是如此。现代民商法是在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弊端全部清除,在先进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不利、不能有效控制不稳定因素带来问题,从而不能对信息不对称、贫富不均衡、市场失灵等社会风险进行处理,缺乏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4]。除此之外,民商法在保护个人自由竞争、保证个人利益以及确保个人正常活动的同时,极容易加强个人的资产积累,不断拉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出现社会垄断的现象。所以说,现代民商法在为心智正常的人群營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劣势状态,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私法自治还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商法只会将弱势群体和正常人们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很难对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关乎着上层建筑的发展,而现代民商法文化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属于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与当今经济发展有着较强的融合性,而局限性正好能够将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展示出来,所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保证,其根本含义就是维护个人私权,在此过程中私法占据主体地位,而国家主要发挥辅助性作用。对于现代民商法而言,其中权利人的假定始终借鉴近代民商法中的规定,就是将所有人都假定为具有自觉维护个人权益思想的主体。所以,在实际的过程中,个人的诉求能力对现代民商法的实现与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个人的诉求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成长环境、教育背景、思想意识以及判断能力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出现诉求能力高低不一的现象。虽然目前已经实施了代理诉求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是在代理人诉求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实施,所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不仅不能进行私法自治,也无法获取现代民商法的保护,这对他们来说非常不公平。由此可见,现代民商法文化中存在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私法中有关人的界定缺乏公正性。
(三)应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对策
我国立法部门在最开始设置民商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群众的个人权益以及公正、自由的竞争,通过对近几年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现代民商法比较注重正常群众权益的维护,很少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缺乏一定的公平性[5]。而且,经调查可知,我国现代民商法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并没有起到很好保护效果,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现代民商法的修改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并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出发,防止出现民商法私人化的现象。另外,现代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加强民商的整理,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人民群众追求利益的情况下,促进现代民商法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不仅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重视,为社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还应该积极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在这种核心背景下,一定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引起重视,并在发扬先进性的同时克服局限性,使现代民商法向着更长远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的为现代社会的建设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01:270.
[2]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3]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4]蔡沐君,肖宁.关于民商法文化先进性与局限性的探讨[J].读天下,2016,15:177.
[5]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作者简介:
王硕(1987.3~ ),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无职称,本科学历,在读在职研究生。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