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7-05-20耿鹏飞
耿鹏飞
摘 要:自然法学派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主流学派,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的发展。其经历了古代自然法学派、中世纪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派四个不同时期。新自然法学派作为自然法在现在的发展,为各国的法学理论的发展输送养分,其中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更是丰富多彩,被各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所研究。当前中国正在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我们可以从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中汲取养分、得到启示。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制体系建设;代表人物;法律思想
一、富勒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富勒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他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标,是对美好生活和至善的一种追求。如若有人没有做到这种要求,我们不能去指控他,只能表示惋惜。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接近,它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如果有人违反它就要受到谴责和惩罚。
从富勒对道德的界分,得到一些立法的启示。首先,对于“义务的道德”必须制定为法律,否则会影响社会的基本秩序,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无序状态。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抢夺等”这一系列的就是“义务的道德”,是一个社会必须有的人们也必须遵守的规范,因而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是不能缺位的。同时立法也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将“义务的道德”行为纳入法律,才能避免造成相互的侵害,如网络空间兴起而出现的一些列行为,就需要立法者及时识别并纳入法律规范的渠道。其次,“愿望的道德”一般来说只是社会美德,不都会纳入法律。即使要将其纳入法律也只是倡导性的原则,是通过立法进行激励,而不能强制,否则就会出现像美国“禁酒令”这样荒诞的法律。我国推行慈善事业、环保等公益事业,立法时更多地应该考虑倡导激励机制,而非制裁。最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并不总是清晰可分的:有些可以明确判断属于愿望的道德或者义务的道德;有一些并不那么绝对,这是因为愿望的道德是追求的美好东西是什么,并不明确,所以会难以判断;而有些愿望的道德可能会随时代发展变化而成为义务的道德,而有些义务的道德而变为愿望的道德。
二、罗尔斯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是针对当时美国社会存在的民权、越战和贫困等问题。写作的目的就是在于解决社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协调、有效和稳定这三大难题。其正义论的核心是正义两原则:第一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同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这些基本自由包括参与政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信仰、人身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简称“差别原则”。具体说它又包括两个子原则,一是社会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均等原则;二是“最大最小原则”,即社会应当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大关注。关于这两个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词典式的序列,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只有当第一原则完全被满足时我们才能适用第二原则,即自由优先平等。第二原则中的第一个子原则又优先于第二个子原则。
关于正义早在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上就以正式的文件形式肯定了“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收入分配的问题认识上也由原来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再到17大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可见社会正义问题日益重要。根据罗尔斯的两正义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发展民主政治。罗尔斯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原则,强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所以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公民参与政治,建设人民的政府、责任政府。其次,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机会和机遇,应该为广大劳动者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再次,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应该遵循差别对待原则。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应有所区别,并注意加大调节力度,既保证社会正义又不挫伤劳动积极性。最后,法律政策应向弱势群体倾斜。罗尔斯提出的第二原則中对于经济、天赋等不平等应该进行修正。所以在法律制度构建上对弱势或最不利者应给与较大的关注,使其改善不利状况。如习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政策,就是“个人定制”,弥补贫困者同其他人的差距,使其也能有经济上的自由,从而实现自我救济。
三、德沃金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1.平等优先
德沃金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他的权利论,而平等就是其权利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罗尔斯强调自由优先不同,德沃金认为,自由和平等不存在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平等优先。他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力,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像他人享有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的分享利益和机会。二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
不论是罗尔斯的平等的最大自由还是德沃金独立意义上的平等,都说明了自由与平等是社会的两大基石,在现代社会两者缺一不可。个人认为,自由和平等同等重要,发生冲突时,在自由的市民社会领域中,应该更侧重平等。而在政治国家领域中,应该更加注重自由。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是在立宪民主制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共同基础下探讨他们关于自由与平等的理论,我国尚未实现自由的民主社会,所以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只有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才能真正维护平等。但在自由的市民社会中,自由本身应该是最大化的,所以只能为了平等的缘故来限制自由。如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保障平等的竞争,机会、资源等平等对每个私人开放。像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同的地位,资源、机会配置的不平等就是一大问题。然而在政治国家中,每个人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需要的是给与更多的自由来行使,充分地保障自由,让人们乐于、敢于去行使政治权利。
2.法律解释
德沃金视野中的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是一种整体性概念,是一种建构性概念。他坚信法律是个完整的体系,是封闭完满的,基于这一整体性他提出了拥有“唯一正解”的整体性解释的法律理论。对德沃金的“唯一正解”经济分析法学派人物波斯纳提出了质疑,还有有关“法律的不可公度性”理论也向提出了质疑,但是其价值仍不可忽略。(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这个“正解”并不意味着是绝对真理,其实是相对的,司法所判断的事实并非绝对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以法官在进行司法过程中应该尽力追求唯一正解,通过自己的理性,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出最终的判断。
3.规则、原则与政策
德沃金将法律作为包括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整全性的法体系,并区分了法律规则与原则,原则与政策。德沃金认为除了确定的法律规则外,原则也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有时表现在法律之中,有时表现在司法判决中,是从宪法精神、法规、判例以及道德和政治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同时德沃金强调在司法中原则优于政策。根据德沃金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的解读,规则优先适用,当没有规则或者规则不明确或者适用规则会导致重大不公正时才选择适用原则。规则优先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疑的,然而在疑难、重大案件中却常常出现了政策的适用或者说受政策影响,而未如德沃金所说赋予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为依据的原则为拘束力。依据政策审理案件,确实可以适应一时的形势需要、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统治目的。但这从长远来看却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背离。我国司法适用往往要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使得司法不论在适用规则还是原则时都不得不考虑政策的要求,而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
四、结语
自然法思想虽然起源古老,但是至今不朽。新自然法学派作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既传承了经典,也开拓了新的领域。文中新自然法学派的三个典型代表人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他们每一位的法学思想理论都颇为丰富,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更需要不断深入探讨和学习他们的理论,从中汲取养分和智慧,开拓法治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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