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5-20王远翠
王远翠
摘要:文章根据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阐述了目前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问题,提出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县、乡、村都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协调和指导力度,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盐津县存在的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基本现状
自2007年以来,县政府全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得到规范,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截止2016年年底,盐津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55个,今年新发展了127个,其中种植业118个、畜牧业254个、渔业25个、林业44个、其他14个,覆盖全县10个乡镇。农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后,资源、技术、市场共享,经济实力逐步壮大,抗风险能力逐渐增强,过去单家独户散、小、弱的生产经营,渐渐形成1+1>2的局面。目前,有2个合作社获国家级示范社称号,1个获农业部示范社称号,7个合作社获省级示范社称号,14个合作社获市级示范社称号。
2 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部分职能部门和乡村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了解。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不敢尝试,心存疑意。
2.2 行政管理需要强化
全县上下还没有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市级主管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职能职责不归口,办事人员来回奔走,疲于协调、报告;在规范、扶持发展中,职能部门还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信贷、扶持、支持、补助措施各行其是,没有强有力的调节整合,发挥最大效益;部分乡镇政府只讲形式、不求质量,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实质效果,或者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宣传、指导、扶持和服务。
2.3 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全县基层服务指导力量薄弱,没有一个真正懂得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全县信息服务疲软,仅有县农业局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平台,不能满足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需求。同时,社员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领头人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兼任,缺乏生产经营带头“能人”,服务社员的能力较弱,全县急需组织社员培训,拓展经营领域,开展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等服务,提升抗击风险的能力,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4 组建运行需要规范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有的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虽然大部分制定了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不易于操作;很多新型農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办公场所,靠租房或者挂靠在村委会开展日常活动;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欠缺,日常经营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二次返利”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盈利;有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挂羊头卖狗肉”,名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则属于公司性质或者种养殖大户,农户只有土地流转收益或者劳务收益,没有参与生产和经营,以及利、损均沾。
2.5 壮大发展需要扶持
由于金融部门没有具体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细则》,加上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属于“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的行业,多数银行不愿意开展资金信贷。全县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筹、金融部门的个人贷款和少量的贴息贷款,经营周转资金困难,公积金积累不多,公共服务资金短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2.6 市场空间需要拓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基本是原材料,成本较高,销售渠道狭窄,没有体现产品的附加值,利润较低,做强做大有局限性。
3 意见建议
3.1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3〕60号)的执行力度,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应该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引导、指导服务、规范运营等职能职责归口农业部门,组建“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局”,一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职责,招聘专业对口人才,或者培训组织一支通晓业务的队伍开展日常工作。乡、村两级也要相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3.2 进一步规范组建运行,强化示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得触及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坚持自愿、民主、开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县政府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清理、规范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彻底净化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维护合法者权益。职能部门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审查审核标准,严把审批关;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知识、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依法办社、办会的意识;要完善《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社考核评选办法》,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加大组建指导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全力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章程,建立健全支撑资金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3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县政府应该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的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应该加大整合涉农资金力度,重点向规范性、带动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可以将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等财政支农项目和扶贫项目,委托有条件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应该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办点示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技术引进、产品认证、展示展销、成员培训等工作,以及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应该设立服务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评估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套用国家资金;金融机构应主动进行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开展授信活动,重点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加工企业和仓储设施、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实行保险,增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方面的实力。同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害其权利,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3.4 进一步开展行业服务,增加农民收入
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服务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指导员联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定人定点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重视科技信息服务、购销服务、经营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尤其要重视农副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在《盐津新闻》滚动播报相关信息、在《手机报》发布信息等,积极提供销售渠道,帮助拓展市场空间;要开展种养殖环境执法监测和农药、饲料监测服务,保障生产绿色环保,尤其是庙坝乡白水江水体的检测迫在眉睫,确保整个白水江淡水鱼养殖质量。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进一步服务社员。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需要什么服务,就依法提供什么服务,减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实现多次增值,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最终发展成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组织。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