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语言建构论的哲学意义

2017-05-20刘靖贤孙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刘靖贤+孙震

关键词: 语言建构论;哲学意义;组合性原则

摘要: 陈波的语言哲学研究不仅系统批判了克里普克的直接指称论,而且提出以语言建构论为代表的新理论。不论是对旧理论的批判还是对新理论的建构,陈波都围绕着组合性原则这个中心,其语言研究的哲学意义也从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呈现出来。从语法角度,陈波突显了思维实践在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之间的关联作用;从语义角度,他突显了认知实践在语言结构与世界结构之间的关联作用;从语用角度,他突显了社会实践在语言交流与意图表达之间的关联作用。

中图分类号: B08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7)02016006

Key words: constructivism of language; philosophical significance; principle of compositionality

Abstract:

In his studies of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hen Bo not only criticizes Kripke's direct referentialism, but also proposes new theories, the representative of which is constructivism of language. Whether in the criticism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theories, the principle of compositionality is the center of Chen Bo's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its philosophical significance can be revealed at three levels: syntactic, semantic and pragmatic. From syntactic perspective, Chen Bo emphasizes that our thinking practice plays a correlative role between linguistic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 from semantic perspective, he emphasizes that our cognitive practice plays a correlative role between linguistic structure and world structure; from pragmatic perspective, he emphasizes that our social practice plays a correlative role between 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and intention conveyed.

近年來,陈波不仅对克里普克的语言哲学提出系统性批评,而且在批评的基础上建构出新的语言哲学理论,发表了一系列中英文论文:其中的批判与论证,既深入到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之中,又体现了中国哲学学者看待分析哲学的独特视角;其中的反思与创新,既融合了英美分析哲学理论的优点,又在中国分析哲学界具有划时代意义。本文将从组合性原则出发,在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深入阐发陈波语言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此之前,首先简单回顾陈波语言哲学研究的发展演变。

一、陈波语言哲学研究的发展演变

陈波近年来的语言哲学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克里普克为中心的研究。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构造了反驳描述论的三大论证,分别是语义论证、认知论证和模态论证。陈波对这三个论证逐个进行了批判:针对模态论证,他认为,关于严格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即使存在严格指示词,“我们仍没有理由否认名称是相应摹状词的缩写”[1]70;针对语义论证,他认为,其所依赖的大前提(“如果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正确的,则名称的意义必须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不成立的[2]45;针对认知论证,他认为,其所依赖的大前提(“如果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正确的, 则‘N是 the F应该是先验可知的”)也是不成立的[3]103。

第二阶段是以涵义为中心的研究。陈波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描述论的基础上,借鉴直接指称论的合理因素,发展出社会历史因果描述论,由6个论题构成:(1)“名称与对象的关系始于广义的初始命名仪式”;(2)“在关于名称的因果历史链条上,所传递的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描述性信息”;(3)“被一个语言共同体所认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构成了名称的意义”;(4)“相对于认知者的实践需要,在作为名称意义的描述集合中可以排出某种优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描述更占有中心地位”;(5)“名称都有所指,但名称的所指不一定都是物理个体,也包括抽象对象、虚构对象和内涵对象”;(6)“若考虑到说话者的意向、特定话语的背景条件以及相关的知识网络等因素,由名称的意义甚至是其一部分意义也可以确定名称的所指”。[4]3

第三个阶段是以社会约定为中心的研究。为了避免从形式语义学角度研究语言的缺陷,陈波强调了语言的社会性和意向性,发展出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由6个论题构成:(1)“语言的首要功能是交流而不是表征,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2)“语言的意义来源于人体与外部世界的因果性互动,以及人与人的社会性互动”;(3)“语言的意义在于语言和世界的关联,由语言共同体的集体意向所确立”;(4)“语言的意义基于语言共同体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之上”;(5)“语义知识就是经过提炼和浓缩的经验知识,或者是被语言共同体所接受的语言用法”;(6)“语言和意义随着语言共同体的交往实践或快或慢地变化”。[5]121

实际上,陈波近年来在语言哲学方面取得的丰硕研究成果经历了漫长的酝酿過程。以社会历史因果描述论为例,在199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引论》中,陈波认为,“克里普克所指出的因果历史理论至少存在一个重大缺陷:他的所有议论都依据于‘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这一观点……这一基本观点是根本不成立的”,并且提出了新摹状词说,“名称的涵义是从社会的交际活动中获得的,并且这种涵义既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可变性”[6]216219。在2000年出版的《逻辑哲学导论》中,陈波将新摹状词说发展为新摹状词理论,由5个论题构成:(1)任何名称都有内涵和外延,有内涵无外延或者有外延无内涵的名称都是不存在的;(2)一组或一簇而不是一个摹状词构成名称的涵义;(3)名称的涵义决定其所指,涵义是确定所指的根据、标准和手段;(4)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首先不是名称的所指,而是名称的涵义;(5)名称的涵义并不是像父母给孩子命名那样,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7]5859在2005年出版的《逻辑哲学》中,陈波又进一步将新摹状词理论发展为新描述理论,由6个论题构成:(1)任何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2)名称的涵义是由一个永远开放的摹状词集合构成的,这些摹状词摹写了名称所指对象的一些区别性特征;(3)名称的涵义是人们从社会交际活动所构成的因果历史链条上逐渐获得的;(4)相对于认知者的实践需要,可以在作为名称涵义的摹状词集合中排出某种优先序,在确定名称的所指对象时,某些摹状词比其他的摹状词更重要一些;(5)名称的所指是相对于不同的可能世界而言的,它不一定是现实对象,它也可以是抽象对象、可能对象甚至是观念对象;(6)名称的涵义是识别、确定名称的所指的依据、标准或手段。[8]223

二、对组合性原则的质疑是陈波语言哲学研究的出发点

不论是对克里普克语言哲学的系统性批评还是对一种新语言哲学理论的建构,陈波的语言哲学研究都围绕着组合性原则这个中心。

组合性原则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由它的结构以及它的构成成分的意义确定的,因此,语言的意义可以由语法结构和语义词汇确定。通常把组合性原则归功于弗雷格,他在《概念文字》中使用了这个原则,但没有将其明确表述出来。利用组合性原则,弗雷格建立起数理逻辑中的真值函项结构以及量化结构,这使得数理逻辑成为表述数学命题并且为数学奠定基础的有力工具。然而,在运用于日常语言的结构分析时,组合性原则显得并不合适,在很多地方表现出牵强附会和生搬硬套。

弗雷格本人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即文献中所谓的弗雷格之谜,他的解决方案是,语言表达式不仅有指称而且有涵义,在内涵语境中(例如由“知道”或“相信”引导的从句)这些表达式发生指称转移。涵义是连接数理逻辑组合性结构与日常语言语法结构的桥梁。虽然在弗雷格之后,以涵义为基础的描述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是描述论仍然受到很多批评和质疑,有关涵义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

以克里普克为代表的直接指称论认为,涵义的引入既无必要也不充分。在一个表达式的涵义(即一个描述条件或一簇描述条件)与其指称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满足一个表达式涵义的对象可能不是这个表达式的指称,而不满足一个表达式涵义的对象却可能是这个表达式的指称。因此,表达式的语义赋值只有指称没有涵义,表达式与其指称之间的关系是语言与世界之间的直接的和客观的关系,不需要涵义在它们之间扮演桥梁作用。在克里普克看来,以组合性原则为基础的形式语义学恰好是自然语言的语义学,在组合性结构与自然语言结构之间不存在任何鸿沟。

上述争论表明,面对组合性结构和自然语言结构之间的冲突,以弗雷格为代表的描述论与以克里普克为代表的直接指称论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对弗雷格来说,既不对自然语言进行规范,也不对人工语言进行补充,而是以涵义为中介使组合性结构与自然语言结构相适应,从而实现组合性结构在解释自然语言结构时的软着陆。而克里普克坚定地捍卫组合性结构对自然语言结构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面对两种结构的不匹配,宁愿将形式语义学从外延语义学扩展为可能世界语义学,以此增强形式语义学对自然语言的解释力,也不放弃组合性原则。

与克里普克不同,陈波反对组合性原则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与弗雷格也有所不同,陈波试图更全面和系统地弥合自然语言结构与组合性结构之间的鸿沟,即通过社会约定来解释语言如何工作以及意义如何生成。实际上,陈波的语言建构论与形式语义学的组合性原则之间的区别体现了整体论的语言观与原子论的语言观之间的区别:前者认为所有语词的意义都是相互依赖的,而后者认为一个语词的意义独立于所有其他语词的意义。原子论的意义理论,又划分为向前追溯的因果理论和向后展望的因果理论:前者的代表是克里普克,他将语词的意义追溯到这个语词的初始命名仪式;后者的代表是福多尔,他将语词的意义展望到这个语词所适用的全部对象。陈波早年从事蒯因哲学研究,吸收和借鉴了蒯因的整体论思想,他提出的语言建构论是一种整体论的意义理论。陈波认为,“说明和刻画语言的无限生成潜能不是二元进路特别是形式语义学的专利,甚至像蒯因这样的行为主义者也在努力说明它……我们在公共的语言实践中学会了很多语词,也同时学会了很多语言结构,特别是句法结构,这些结构本身就告诉我们,如何从已有的语言材料去生成我们先前没有听说过的更复杂的新组合,特别是长而陌生的句子。如果初始习得的语言材料和语言结构是基于公共约定之上的,由它们生成的那些更新更复杂的结构也就获得了一种派生的约定性。”[5]137

下面,从组合性原则出发,从三个层面说明陈波语言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语法层面的组合性原则

语法层面的组合性原则表现为语言表达式的形成规则:一个(或多个)专名与一个谓词(或关系词)复合而成一个表达式;表达式的布尔组合仍然是表达式;表达式的量化也仍然是表达式。与传统的主词谓词分析不同,语法层面的组合性原则采取了主目函数分析,不仅揭示出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之间的不匹配,也使得现代逻辑可以表达传统逻辑所不能表达的有效推理。

凭借组合性原则这个强大工具,早期分析哲学家发现,传统哲学拘泥于语法形式所进行的概念分析是错误的、不彻底的,只有揭示出语法形式背后的逻辑形式才能给出正确的和彻底的概念分析,他们雄心勃勃地认为,凡是能够以定义的方式引入的东西,就不能作为初始符号引入到逻辑系统中;凡是不能以自明的方式呈现的东西,就必须在逻辑系统中给出严格的证明。概念分析方法在分析哲学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通过外延来定义“数”,罗素在“论指称”一文中通过量词和等词定义限定摹状词,卡尔纳普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通过原初经验来定义“物质”,塔斯基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一文中通过递归方式来定义“真”。哲学是一种扶手椅式的探究,既没有自然科学那样的实验数据,也没有社会科学那样的具体应用价值,但是派生于组合性原则的概念分析方法在科学繁盛的时代让哲学重新焕发生机,成为哲学沉思活动的有力辩护。

与此同时,随着分析哲学的深入发展,概念分析方法也面临一系列困境。首先,布莱克提出所谓的分析悖论。概念分析通常表现为定义的形式,一方面,定义项经过概念分析后应该与被定义项保持同义,但是另一方面,定义项经过概念分析后显然传达出比被定义项更多的信息,因此,概念分析面临着同义性和有信息性之间的冲突。其次,对概念分析最为彻底的批判来自蒯因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二分的责难,他认为,划分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界限,这是经验论者的一个非经验的教条。“蒯因的批判在英美分析哲学界激起了长达一二十年的论战,使逻辑实证主义在哲学上的缺陷暴露无遗,从而使其在60年代后期逐渐衰落,而与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以蒯因为代表的新变种——逻辑实用主义。”[9]212最后,从日常和直观理解的角度看,对概念的复杂分析有很多不自然的因素,这使得被分析后的概念不能反映和刻画我们关于这些概念的日常和直观理解。例如,弗雷格通过祖先关系给出了自然数概念的复杂定义,帕森斯批评这个定义没有反映我们关于自然数概念的日常理解;塔斯基给出了真概念的递归定义,埃切门迪批评这个定义没有反映我们关于真概念的日常理解。

概念分析方法所遇到的困境使人们开始反思弗雷格由于自然语言的不完善而创立数理逻辑的动机,即追求绝对可靠的基础,捍卫逻辑的分析性、先验性和必然性,反对带有相对主义色彩的心理主义。陈波指出,“在其反心理主义论证中,弗雷格犯有‘窃题的谬误,因为他只是预设了、而不是证成或证明了其中的一个关键性前提:逻辑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分析的和先验的”[10]63。现代逻辑发展的实践表明,经典逻辑是建立在一些假定之上的,这些假定并非是不可质疑的,所以经典逻辑并非是唯一正确的逻辑,它也面临着可错性和可修正性;因此,派生于经典逻辑的概念分析方法也面临着可错性和可修正性。“逻辑直接地与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相关联, 它是对我们的认知实践做抽象化和理想化的结果……我们的任何现有的描述、刻画、精释、建构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局限性和相对性,都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所以,任何现有的逻辑都是可修正的,逻辑学家在面对普通大众时请保持谦卑……这就是‘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11]113

(二)语义层面的组合性原则

语义层面的组合性原则表现为语言表达式的赋值规则:如果一个(或多个)专名是有语义值的,并且一个谓词(或关系词)是有语义值的,那么由它们复合而成表达式也是有语义值的;如果表达式是有语义值的,那么表达式的布尔组合也是有语义值的;如果表达式是有语义值的,那么表达式的量化也是有语义值的。为了根据组合性原则说明语言表达式的语义值,经典逻辑设定了与语言表达式对应的语义实体;在语言层面,我们有专名、谓词和语句,相应地,在世界层面,我们有对象或个体、性质或概念、事实或命题。根据经典逻辑的语义学,语言层面的组合性结构投射为世界的组合性结构。后来,模态逻辑语义学又引入了可能个體和可能世界,非正规模态逻辑语义学甚至还引入了不可能世界。

分析哲学在其早期阶段给人一种反形而上学形象,实际上,它仅仅反对以主词谓词分析为基础的传统形而上学,它在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同时也建构了一种所谓的分析形而上学,即基于组合性原则的形而上学。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追问存在之为存在的根基,分析形而上学将本体论的事实问题转化为本体论的承诺问题,诉诸于量词或量化理论探求何物存在,“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的识别、认可、还原”变得“严格化、精确化与程序化”[9]284。这就是蒯因的口号“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元的值”。当然,蒯因狭隘地认为只有一阶量化才是可接受的量化,但是除了与对象或个体对应的一阶量化外,还有与概念或性质对应的二阶量化以及与事实或命题对应的语句量化(或0元谓词量化);此外,还有广义量化、多类量化、复数量化、自由量化、直觉主义量化、替换量化等等,对量词的不同理解导致关于本体论承诺的不同观点。另外,正如蒯因的口号“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分析形而上学也强调同一性标准的重要性,例如对象或个体的同一性标准、性质或概念的同一性标准、事实或命题的同一性标准。

由于把组合性结构强加于世界,关于个体或对象(包括抽象对象、内涵对象、虚构对象等等)、性质或概念、事实或命题的本体论地位,在分析形而上学中一直进行着持续不断的争论。根据经典逻辑的量词规则和等词规则,设定这些语义实体的存在将导致悖论。例如,对象悖论(也被称为存在悖论)是说,孙悟空是自身等同的,根据对象的存在概括规则,由此得出,存在一个对象,这个对象是孙悟空;概念悖论(罗素悖论的变体)是说,令P为“是一个概念的外延但不落在这个概念中”,根据二阶逻辑的规则,由此得出,P的外延落在P中当且仅当P的外延不落在P中;命题悖论(说谎者悖论的变体)是说,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根据命题量化规则,由此得出,是真的当且仅当不是真的。此外,模态逻辑语义学也引起了持续不断的模态形而上学争论,例如可能个体、可能世界、甚或不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地位问题。

针对分析形而上学的语义实在论,陈波采取了认知态度或认知主义的策略。认知主义来源于威廉姆森对模糊现象的解决方案,即“客观事物本身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模糊性源自我们对事物的存在状况的无知:由于我们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我们不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该界限究竟在哪里”[12]117。根据认知主义,我们是带着某种框架或模式去认知外部世界,组合性原则所设定的语义值是我们的认知界限,我们无法为其寻找真正的本体论根据。以事实为例,陈波在尚未发表的论文“事实与证据”中认为,“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提取、剪裁和搜集……这种意义上的‘事实虽然有客观依据,却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会以多种方式‘说谎,从而扭曲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在‘事实问题上,认知主体很难达到完全的客观性和绝对的可靠性”。此外,根据认知程度的不同,陈波还区分了“实体性存在”、“依附性存在”和“观念性存在”[8]308311。

(三)语用层面的组合性原则

组合性原则在语用学层面表现为对自然语言的统一处理模式。蒙塔古形式化地将组合性原则刻画为在语言的表达式与这些表达式的意义之间存在的同态关系,即存在一个从简单表达式意义到由这些简单表达式经过语法规则形成的复合表达式意义的偏函数。组合性原则既可以系统地说明自然语言的组合生成结构,也可以使人类作为有限存在能够理解无穷多个复合表达式的意义。组合性原则的优点具体表现为富有成效性和系统性。富有成效性是说,如果语言使用者可以理解从未遇到过的复合表达式,则他知道这个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如何确定的;确定这个复合表达式意义的东西只能是它的结构及其简单构成成分。系统性是说,如果语言使用者可以分别理解,例如,“猫在椅子上”和“狗在桌子上”,则他也可以理解“狗在椅子上”;最后一个语句的意义只能是由前两个语句的意义共同确定的。正是由于组合性原则的这些优点,在自然语言处理和人工智能领域,人们试图“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13]254。

然而,组合性原则也不是万能的,自然语言是极其复杂的,很难通过组合性原则对其进行毫无例外和一劳永逸的处理。所以在处理自然语言时,组合性原则很多时候是失效的,即在组合结构相同的情况下,从相同的简单表达式的意义得到不同的复合表达式的意义;也就是说,一个复合表达式的意义不仅依赖于其简单构成成分及其结构,而且依赖于其他因素,例如语境因素。自然语言中的命题态度词、内涵及物动词、索引词、指示代词等等都涉及语境因素,很难仅仅通过组合性原则给出合理的说明。

针对组合性原则在自然语言处理方面引起的问题,语用学逐渐发展成熟。当代语言哲学对语用学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远层语用学,以牛津日常语言学派为代表: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主张说话即是做事;格赖斯提出了会话含义学说,强调说话者通过言说所传达的意图;塞尔则通过社会性和意向性来解释日常语言。第二个方向是近层语用学,无论是卡普兰关于内容和特征的区分,还是斯塔尔纳克的命题概念,亦或是查尔莫斯的二维语义学,都是这方面的代表,他们把远层语用学问题看做近层语用学问题,也就是说,他们试图在语义学框架内解决语用学问题。第三个方向是近年来兴起的语境主义,莱文森、雷卡纳蒂、特拉维斯等人是这个方向的代表,他们认为,语境因素的影响对于语言的各个层面来说是无所不在的。

相对于上述三个方向,陈波的语言哲学研究大体归属于第一个方向,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与第三个方向接近。陈波一直关注语用因素,甚至把语用因素延伸到社会历史维度,“研究语言意义不能不注意处在使用过程中的语言,不得不注意各种语境因素的影响,例如会话的参与者,他们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他们各自的意图或意向,甚至他们所处的社会共同体以及在这个共同体中的身份地位,他们所处的社会共同体中的一些共同接受的惯例、规则和约定,如此等等”[8]263。特别地,陈波还在中国古代语言哲学中寻找到社会约定的思想资源:“荀子的名称理论有明显的社会约定论承诺,它突出强调了名称的社会性、约定性和强制性,并论及语言的社会分工。”[14]37

实际上,强调语用学研究的日常语言学派与以组合性原则为中心的人工语言学派之间的区别是两种不同语言观之间的区别。对于日常语言学派来说,语言的功能在于使用者之间的交流,语言作为交流工具在本质上是使用者意图的识别;而对于人工语言学派来说,语言的功能在于表达思维,作为思维工具的语言在本质上是一种编码和解码过程。编码解码的语言观与意图识别的语言观之间的区别也类似于陈波提出的二元进路与三元进路之间的区别:前者“重点关注语言的形式维度,把语言视为一个抽象的、形式的符号系统,强调语言本身以及语言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后者“集中关注语言的社会维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语言,强调人类共同体对语言和意义的形塑或建构作用”[15]163。

三、总结性评论

综上所述,陈波的语言哲学研究从描述论与直接指称论之间的争论着手,针对组合性原则在语法、语义和语用方面引起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最终总结和凝练在他的语言建构论中。在语法方面,针对派生于组合性原则的概念分析方法,陈波批判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否认以组合性原则为基础的经典逻辑具有唯一正确性和绝对不变性,论证了经典逻辑根据我们的思维实践是可修正的;在语义方面,针对把语言的组合性结构投射到世界结构的语义实在论,他采取了认识态度或认知主义策略,语义实体是出于認知目的而进行的语义设定,并且根据不同的认知程度区分了不同的存在层次;在语用方面,他坚定地反对组合性原则对自然语言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强调语境因素的重要性,关注语言使用者在交流过程中意图的识别,把语境因素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维度。概括地说,从语法角度,陈波突显了思维实践在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之间的关联作用;从语义角度,他突显了认知实践在语言结构与世界结构之间的关联作用;从语用角度,他突显了社会实践在语言交流与意图表达之间的关联作用。从思维实践到认知实践再到社会实践,这是一条始终贯穿在陈波语言哲学研究中线索,也体现了他语言哲学研究在各个层面的逐步深入,更显示出他从当代中国哲学的视角对分析哲学的推进。

陈波是其同龄人中为数不多的有国际学术视野并且与国际学术接轨的中国分析哲学家。他扎实的学术训练、宽广的学术视野、远大的学术抱负,是当代中国青年哲学学者的学术楷模。

参考文献:

[1]陈波. 反驳克里普克的模态论证[J]. 晋阳学刊,2012(3):7082.

[2]陈波. 反驳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553.

[3]陈波. 反驳克里普克的认知论证[J]. 学术界,2011(5):103116.

[4]陈波. 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一种语言观和由它派生的一种新名称理论[J]. 哲学分析,2011(1):336,99,197.

[5]陈波. 语言和意义的社会建构论[J]. 中国社会科学,2014(10):121142,207208.

[6]陈波. 逻辑哲学引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陈波. 逻辑哲学导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8]陈波. 逻辑哲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陈波. 奎因哲学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1998.

[10]陈波. 超越弗雷格的“第三域”神话[J]. 哲学研究,2012(2):6172,128129.

[11]陈波. “逻辑的可修正性”再思考[J]. 哲学研究,2008(8):108117.

[12]陈波. 模糊性:连锁悖论[J]. 哲学研究,2014(1):111118.

[13]陈波. 从《哲学逻辑手册》(第二版)看当代逻辑的发展趋势[J]. 学术界,2004(5):2737.

[14]陈波. 荀子的名称理论:诠释与比较[J]. 社会科学战线,2008(12):2737 .

[15]陈波. 二十世纪西方语言哲学回眸[J]. 南国学术,2014(3):162178.

责任编辑:马陵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