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监管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2017-05-19邱冬姝
邱冬姝
摘要:当前,对会计监管的认识在理论上还没有完全统一,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坚持,也都存在问题。本文通过对问题的归纳和分析,提出了加强会计监管对策的思考:把握会计监管的初始宗旨、借鉴国外会计监管的有益之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保持对新兴经济形式的关注。
关键词:会计监管问题;对策;思考
一、我国会计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1.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对于会计监管,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干预论。干预论认为会计监管即是管理当局对会计工作的干预,根本目的是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会计监管即对会计工作的干预。第二,公证论。公证论认为会计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会计监管是确保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方尽职尽责的主要途径和形式。第三,“博弈论”。该观点认为,会计监管可以看作博弈过程,市场的参与者对监管政策及其执行展开谈判,现有的会计监管模式是其博弈后的利益均衡结果。
2.认识误区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源头上影响了会计监管的正常开展。在此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将会计监管概念与审计监管概念相模糊。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管等同于会计监管,而事实上审计监管是对会计监管的再监管,它侧重于事后监管,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管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在会计监管实践中,很多人错误地将会计监管和审计监管简单地混为一谈。这一认识误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会计监管的事前监管功能缺失,只通过审计“事后算账”来监管。概念的混淆必然使会计监管不力、会计监管效果不佳。
3.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够强
我国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会计监管。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基础、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主体、以法规解释等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既有宗旨性的原则性规范,又有实践性的操作性规范,进行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就是:违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犯罪前违法惩戒的措施,远没有达到使其舞弊的风险成本远远大于舞弊行为的机会收益的程度。
4.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的具体实施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但在我国当前强调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有的经济主体不能区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的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个别利益、短期利益甚至是不当利益,授权、指使甚至胁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使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发生扭曲,正常的会计工作被破坏。在各种各样的压力之下,基本的会计原则难以贯彻,会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观念难以坚持。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出自于具体的会计工作人员之手,因此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管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会计监管的有关对策
1.把握会计监管宗旨,厘清认识
重视会计监管或者说对会计监管必要性的认识,直接源自于国内外屡屡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可以说,会计监管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而这三个方面的监管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会计监管是我国经济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防范违规违纪和会计舞弊,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障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和管理当局工作正常进行。这是进行会计监管的初衷,各种不同的认识,应该作为道路与方法的区别来对待,而不要忘记会计监管的最终目的。把握这样的宗旨,有助于解决有关认识上的分歧。
2.借鉴国外会计监管的有益之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发达经济体、会计成熟体制中会计监管的有益之处,可以避免失误,少走弯路,这是后发国家的优势,我们一定要在此方面多做必要的归纳与研究。例如,美国公司改革法案中的会计监管条款对我们至少有以下启示:第一,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独立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第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独立性是会计信息真实的第一道屏障,而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是公司财务部门或管理层的附属机构,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美国世通公司舞弊案最早正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发现的,但在我国,让一个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的会计举报本公司会计舞弊在事实上是不可想象的。
3.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完备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为会计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因此应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解释组成的会计法律法规框架基本齐备,下一步,应在发挥法律法规效力上加大力度,比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赔偿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加大惩处,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证券法》等,加强会计法律体系的执法建设,使会计监管真正做到通过法律发生应有的效力。
4.加强行业自律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有待加强。行业自律机构要保证其监管有效性,应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在具体成员组成上应主要由会计和审计专业外人士组成,规定专业外人士应保持法定多数,以确保监管的独立公正性。同时,建立同业复核制度对一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进行调查和评估。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强化企业会计人员责任意识,开展會计诚信教育。
5.保持对新兴经济形式的关注
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突出的有美国安然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实体”组织形式舞弊、中国的蓝田股份以水产养殖物造假,较近的则有獐子岛冷水团事件,突出反映了以具体规则为导向的准则体系的缺憾。可以说,随着时间的发展,新的经济形式必然不断涌现,会计舞弊也必然花样翻新。因此,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应保持对新兴经济形式、组织形式的关注和学习,及时应对,以适应经济发展复杂财务问题的需要,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