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忌成免责“护身符”
2017-05-19黄云宜
党员生活 2017年5期
黄云宜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用制度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是各级政府推动改革落地的普遍选择。
但是,容错免责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切忌让其成为所谓改革创新者规避风险、免予责罚的“护身符”。
“担该负之责,惩应罚之过”。 用好容错免责机制,要正确处理好“法与纪”的关系,不能让其成为滥用公权的“保护伞”。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必先熟知现行政策法律、党规政纪等,要尽量使用法律授权,符合政策精神,科学民主施策。要敦促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让所有决策在做出前都过一遍法律的“筛子”,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和法外特权。
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不能让其成为暗箱决策的“挡箭牌”。要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防止打着改革创新的幌子,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避免凭一己之私而不顾客观实际,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杜绝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要处理好“容与纠”的关系,不能让其成为逃避责任的“万能胶”。容纠一体,彼此并行。各地在出台“容”的同时,也应该强化“糾”的配套保障。精准细化可以免责的“错误”情形是哪些,并对应承担的行政、政治和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和量级的明确界定。同时,要严格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