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2017-05-19
时政要闻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其中将绩效评价内容分为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和效益3个方面。同时,文件划定了3个一级指标和10个二级指标,最终结果量化为百分制,评出4个等级。近期各地就将开始绩效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还将根据结果对其进行优化。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和效益3个方面,共涉及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其中,产出和效益主要评价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评价工作的重点。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等。绩效评价最终的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按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办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程序,强调资金与目标任务的匹配性。根据《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应提前组织编制和报送水污染防治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各省绩效评价结果等下达资金及任务,再由省级部门根据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完善年度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工作应分级实施,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要求及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由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由两部对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抽查等,并依此进行“奖优惩劣”。
同时,对于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办法》分别对资金管理及使用、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的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效率等,并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方参与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期,各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办法》,开展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根据相关结果对专项进展及成效等进行分析,优化专项管理,提高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实现。
(摘自:中国环保在线)
安徽全面推广重点节能技术
近日,安徽省节能减排监测信息中心正式向全省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和更新工作》(发改办环资〔2017〕6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广重点节能技术。
据介绍,省节能减排监测信息中心全面向全省企业下发推广重点节能技术,重在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摘自:市场星报)
辽宁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日前,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开展大气、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其中大气污染物减排实施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开展大气源清单摸底调查工作,为大气治理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推动“气化辽宁”“电化辽宁”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安徽省绘就“十三五”环境保护蓝图
4月25日,《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正式出台。根据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规划将强化调控、治污减排、防控风险、保护生态、提升能力作为主要任务,在由15项指标组成的体系中,约束性指标占大头,共11项。如以2015年数据为基期值,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由77.9%上升至82.9%;劣V类水体比例由6.6%下降至0.9%;森林蓄积量由2.2亿立方米增至2.7亿立方米等。
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
设计指标体系,引领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安徽省建立以提高环境质量为主线,综合反映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综合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共有15项指标,其中11项是约束性指标。在2015年基础上,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削减9.9%、氨氮削减14.3%、二氧化硫削减16%、氮氧化物削减16%;未达标设区市城市PM2.5年均浓度由58微克/立方米下降至48微克/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29%上升为大于30%。
未来四年,安徽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强化调控,构建绿色发展模式;治污减排,确保提高环境质量;防控风险,实现环境系统安全;保护生态,维护生态健康安全;提升能力,满足环保工作需求。为此,安徽省今年年底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把省级重点区域战略环评,作为推动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推进产业合理布局,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8亿吨;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到2020年,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15%,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5%。
在治污减排上,安徽省将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计划,确保环境优良地区环境质量不退化、不降级,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城市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时期是安徽省提高环境质量、践行绿色发展的重要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将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协同、依法监管与目标考核并重,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实,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摘自:安徽日报)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4月28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京组织召开了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工作座谈会。有关行业协会、首批35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有关同志介绍了开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总体设想。各评价中心负责人各自介绍了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遇到的问题、对评价中心长期发展的建议。会上,大家围绕提升支撑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等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纷纷表示,中心应在人员培训、标准制定、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加大力度,也希望政府加强对中心工作的指导,以更好地服务企业降本增效,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核安全法草案雏形初具多措牢筑核电安全续航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相比于此前草案一审稿,此次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完善。
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根据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将达近百台。“这也意味着,未来4年待建核电机组将逾40台。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将新批建核电机组8台。”业内专家说。
基于上述背景,作为核电大国,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对核的行为进行规范。草案按照确保核安全应当从高从严的要求,重点围绕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事故信息”同样是草案新增的规定。而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问题,草案将放射性废物明确纳入适用范围。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是影响核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滞后于核能发展的需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刻不容缓。
鉴于此,有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一审稿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内容比较单薄,建议补充完善。有的建议增加放射性废物运输的规定。此次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对放射性废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而我国目前对核安全的监管体系仍较庞杂,在这部法律里,如何把监管的权力与职责问题明确、理清,将是难点之一。建议将核实施首次装投料许可和运行许可合并为运行许可,规定核实施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投料前应当申请核实施运行许可。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二审稿还加重处罚,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草案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对于核损害赔偿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建议进一步研究,多位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对这一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对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最高赔偿额和国家兜底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单位还建议单独制定和损害赔偿法。
此外,区别情况作出规定,核安全文化培育和建设属于倡导性规定,不宜规定处罚,而对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放射性废物运输方面,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同时,草案还对法律适用范围、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的责任、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另有舆论曾指出,“该草案不仅是路线图,更是施工图。以此为开端,我国在向核安全监管强国转型的路上不断向前。”
(摘自: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