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识别研究
2017-05-18李婵徐龙顺张文德
李婵+徐龙顺+张文德
〔摘要〕文章首先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及其利益相关者属性进行了界定与分析,然后对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网络进行识别与分析。最后,从公共政策、法律、管理以及经济学视角提出构建均衡的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的对策,从而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均衡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利益相关者;网络分析;网络识别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7.04.006
〔中图分类号〕G203;C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7)04-0033-07
The Network Analysis on Stakeholders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Li Chan1Xu Longshun1Zhang Wende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 350002,China;
2.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16,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properties of 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 and the correlated stakeholders were demarcated and analyzed.Then,the stakeholders relationship and their network between transmitters and copyrighters,transmitters and users,copyrighters and users were identified.At last,a series countermeasure were proposed to build a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hip network to ensure a balance of interests among stakeholders and social benefits maxim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olicy,law,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Key words〕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copyright;interest relationship;stakeholders;network analysis;network identification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今社会传播信息的重要载体,网络信息资源已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和无地域性等复杂属性,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拥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属性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等相关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犯罪学家、心理学家研究的热点[1-2]。Karla等[3]指出网络时代的音乐、文学、影视等著作都存在着较高的侵权风险;Susan[4]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著作权侵权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并主张应用著作权法来解决侵权问题。我们通过对“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2015年收录和公布的侵权案件整理发现,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和侵权纠纷大幅度增长(见图1)。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但是如何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合理界定和保障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平衡网络信息资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均衡已成为当今网络著作权研究的焦点和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以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为研究对象,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的识别与构建,力求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均衡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网络著作权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析
1.1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所享有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5]。随着因特网的诞生,网络著作权作品能够更加便捷、快速的传播到世界各地的每个使用者手中,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发展与扩张对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乃至著作权法律、法规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冲击[6]。自20世纪末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以来,其研究内容逐渐由单一走向多元、由简单走向复杂、由定性走向定量。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开始受理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案件且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事件更是频发[7-8],究其原因,主要是网络信息资源属性界定模糊并且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侵权风险。因此,下面分别从网络信息资源属性界定与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进行分析。
1网络信息资源属性界定
网络信息资源是一种以虚拟的数字化形式而存在的物品,网络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物品而存在,必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之分。萨缪尔森[9]在其《经济学》著作中指出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两种属性;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属性。基于萨缪尔森的观点,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网络信息资源本身的价值并不会因为多数人的使用而有所减损,因此网络信息资源具有非竞争性,此外公共网络信息资源不受著作权的专有保护,可以实现自由共享,体现了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网络信息资源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属性”。但是,著作权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著作权人作品是公开的,但著作权是垄断的,因此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属性”,其信息的共享只能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共享。
1.1.2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是指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切侵犯著作权人权利行为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因素的总和[10]。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包括信息资源的采集、传递、存储等每个阶段和环节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因此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具有较大的侵权风险。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著作权侵权更是屡屡发生。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创作者的合法收益以及最大限度地规避或降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侵权损失,侵权相关方必须充分认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发生的根源及传播过程[11]。
1.2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属性界定
自1927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一经理在就职演说中首次提及公司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至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以来,利益相关者便在企业中广泛应用[12]。Freeman[13]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1965年,美国学者Ansoff首次将利益相关者引入学术界,自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迅速发展[14]。由于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把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领域,以此解决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均衡问题。
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大环境下,必然存在着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参考Freeman[13]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社会利益3个角度划分企业利益相关者),同时结合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各利益主体自身属性,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划分为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和使用者3类。
1.2.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作品是公开的,但著作权是垄断的。著作权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创作出的作品,拥有对作品的专属权利,他们希望以自己的垄断身份最大限度的获得收益和回报。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下的外部性,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存在着著作权侵权风险和侵权事件。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界定产权为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方法,在科斯定理的指导下,各国逐渐制定了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激情,推动科技、文化的创新和繁荣。
1.2.2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
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是以上传、复制、排版、转载等方式对作品进行传播的个体或群体。网絡信息资源传播者是著作权法律中一重要的利益分享者,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充当着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均衡的桥梁作用。“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正是由于传播者的存在才体现和成就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使用者的便利。传播者在网络共享平台传播大量的信息资源,其中有些信息资源是著作权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在信息资源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侵权风险,容易出现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给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负面影响。
1.2.3网络信息资源使用者
网络信息资源具有数据量大、获取便捷、内容丰富等特性,受到广大使用者的青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用者对网络信息资源具有更多和更高的需求。但是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复杂的法律属性以及网络信息资源使用者为了支出最少的成本实现使用资源的最大化,存在着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网络信息资源使用者是著作权人作品的最终受用者,网络信息资源在使用者之间共享可以实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益在社会资产流动中带来的利益增值[14]。
2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识别
传统的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主要是调节著作权人和社会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主要涉及两个利益相关者,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识别较容易。而今,与传统的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不同,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法律属性较复杂,且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主体,其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则是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为了理清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分别从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以及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网络进行识别。
2.1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著作权人关系网络识别
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作为理性人而存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避免不了合作与竞争。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作为利益桥梁的连接者,在调节和疏通各方利益的同时,其行为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在与著作权人的关系网络中追求自身利益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1)途径一:授权许可、合法途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著作权产品本身不具有价值而具有使用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的商品需要赋予一定的价格,这样才能符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而实现在市场的上自由流动与交换。法律为了保障自由流动的有序性,就必须对流动模式加以规范,从而使著作权人在此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收益,因而诞生了著作权法律与制度,在著作权法律与制度的约束下,著作权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等合法途径转让给传播者,实现利益分享。虽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制度的保护以及自身可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偿消费,但是面对复杂的网络技术和海量的网络信息资源以及广泛的社会需求,著作权人单独与社会公众直接交易,不仅会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著作权人需要委托信息资源传播者,将自己的作品传播至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网络信息资源的有偿共享和社会公众的便捷获取。其实,著作权人和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著作权人利用代理人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强大的技术管理能力获得经济补偿,同时提高作品影响力。作为代理人的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利用委托人的优秀作品,通过自身的营销和传播,有偿提供给广大消费者,获得经济收益,并通过合理的付费机制分享收益,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2)途径二:未经许可、非法途径
利益驱动下的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采集、处理、存储、传递和应用信息资源,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侵权行为存在有意和无意之分:其一,由于网络信息资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法律属性复杂等特性,传播者在缺乏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意识下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信息资源传播至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从而获取经济收益,无意的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纠纷;其二,虽然著作权人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以及侵权成本较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传播者会进行违法操作,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直接故意侵权。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著作权人关系网络可以构建为如图2所示。
2.2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关系网络识别
一般情况下,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是信息资源的直接供需方和直接利益相关者。作为委托人的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创建共享平台,实现使用者的付费共享,从而获得支付报酬;而在信息资源爆炸的网络时代,使用者没有渠道和信息去有偿支付著作权人获取自己需求的信息资源,所以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单独的交易很难进行,使用者通过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提供的共享平台可以及时便捷地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因此信息资源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契合。
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前提,以营利为目的,在营利情况下要为使用者提供丰富多样的信息资源,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信息资源文化需求。網络信息资源传播者获得的净收益=(销售单价-支付单价)销售数量,因此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要综合各因素之间的关系,适时地调节销售单价。同时,网络信息资源使用者在满足自身需求情况下,也会要求最大限度的获取免费或较低支付费用的网络信息资源。因此信息资源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博弈。
通过上述分析,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关系网络可以按图3方式构建。
2.3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关系网络识别
外部环境风险是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使用者素养、著作权保护力度以及信息网络环境等。因此,在国家著作保护权制度尚不完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管理体系尚不全面、网络环境尚不安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资源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信息资源使用权,非法采集、改编、上传、传递、应用信息资源,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等权利,最终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时,使用者素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剧直接或间接侵权的可能性。因此,考虑各个主要因素的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关系网络可以构建为如图4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关系网络复杂,利益诉求各异,合作之中存在博弈。因此,精准识别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精确构建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网络,是实现各主体之间利益均衡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良性运作的关键。结合前述的两两分析的关系网络,从而可以识别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如图5所示。
3完善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的对策与建议随着社会公众信息资源需求量与日俱增,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更加尖锐,著作权利益冲突更为复杂,利益格局严重失衡[15]。如果三者之间各自为营、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利益矛盾则会愈演愈烈,也不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创新和应用。因此著作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范围如何界定,社会公众利益如何维护,关系网络如何构建等一系列问题是实现帕累托最优和社会总效益最大化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难题。为了构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关系网络,实现利益均衡,本文综合国内外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相关研究,分别从公共政策、法律、管理与经济学四个视角构建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
3.1从公共政策视角构建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公共政策是为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缺陷而存在的一种制度形式,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构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图5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识别过程
相关者关系网络必然涉及公共利益,而著作权制度又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为核心目标。因此,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基本利益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实现利益均衡,避免冲突和矛盾的基础。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著作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1制定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具体政策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传统意义的著作权保护不同,而是随着新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动态性的著作权保护。由于法律的制定、形成至应用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技术就需要制定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具体行动步骤与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与引领作用。在遵循元政策价值判断标准与基本政策目标导航标准的前提下,依靠科学的著作权具体政策,合理协调新局势下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均衡是公共政策的一大优势。
3.1.2健全信息资源共享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因此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在构建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以及传播著作权人作品时,必须接受政府监督机关、著作权人等法律主体的监督。但是,目前我国著作权方面的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制迫在眉睫,以公共政策的法律属性弥补现有法律监督体系的不足,约束信息资源传播者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违反公共政策行为规范和非法操作网络信息资源行为者的惩罚力度,形成行业自律,逐渐实现由被动监督向主动遵守的质的转变。
3.1.3将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系纳入政府决策机制
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系置于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监督体系的大环境下,纳入政府信息化决策的战略中考量,充分应用国家信息管理技术与决策机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充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不要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纳入政府信息资源决策有利于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
3.2从法律视角规范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著作权法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16],其基本宗旨是维护著作权人与信息资源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的利益关系网络。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知识创新,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知识资源利用率。
著作权法要立足于社会实践,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合适的时期制定出适时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也要合理规范其权利范围,赋予其合理的权利使用空间。在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时,其权利的扩张还是缩小并非一概而论的,而是针对著作权中不同的权利做出不同的考察,其中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利,随着复制技术的进步以及网络复制地隐蔽性和简易性,社会公众的自主复制代替了原有的消费复制,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但是,网络复制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也要对著作权人的“绝对排他权”设定界限或加以适度节缩,因为绝对的共享或绝对的限制都不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创作和传播。
此外,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于著作权法所设定的合理使用标准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种因素,同时要借鉴国外著作权法的先进经验进行价值选择和利益考量。
3.3从管理视角完善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
3.3.1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进行管理,集体管理机构有权与使用者洽谈,对作品使用授权、监视以及对获得的利益在著作权人之间分配[17]。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单独的著作权有偿授权许可并不现实,因此著作权人将著作权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的技术、专业优势达到维权的目的。为了更合理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需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首先,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直接决定了其服务模式与运营机制,综合世界上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各不相同,主要有民间性质、半官方性质和官方性质。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初期,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半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政府提供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进行有效监督;后期,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原为民间性的社团法人,更好的发挥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其次,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利益分割范围,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授权职责、监督职责、检查职责、收费职责、诉讼职责以及费用的分配机制等都需要在前期的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
3.3.2网络环境下新管理模式探索
1)知识共享协议(CC)
知识共享协议是网络环境下“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声明方式代替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的著作权管理模式。自2003年我国引进知识共享协议以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我国的知识共享协议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18]。
首先,加快版本升级。我国现用的是2013年升级后的3.0版本,而国际共享协议4.0版本已正式发布,相较于3.0版本,4.0版本具有授权更全球化、协议文本更精简等优势,因此加速我国知识共享协议版本升级是当务之急。其次,制定发展规划。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包括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优先目标、团队建设等在内的短期和长期宏观规划路线图。再次,加强与政府合作。加强我国知识共享组织与政府机关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协议在政府信息资源传播中的应用,得到政府在资金、政策上的支持。最后,成立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知识共享组织作为附属机构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一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知识共享协会模式,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负责知识共享协议的发展。
2)著作权自助协议(SCA)
版权自助协议是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发布的互联网时代新型多样化著作权许可模式协议,包括仅保留署名权、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放弃获酬权、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获酬权、许可信息網络传播权-许可演绎权-要求相同方式许可-放弃获酬权、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演绎权-保留获酬权5种模式可供著作权人自主选择[19]。SCA协议是基于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而建立的,为著作权法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但是该协议的使用和传播还需要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给予保障。
3.4从经济学视角创新网络著作权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因此如何协调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利益均衡与效益之和最大化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我们主要从公共信托理论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两方面来阐述。
3.4.1公共信托理论下的经济学分析
公共信托理论萌芽于罗马法,伴随着英国普通法传入美国,经过一些普通法判例实践得以确立,所谓公共信托理论是指以公共信托的名义,保护社会公众在特定自然资源上所享有的公共权利[20]。根据公共信托理论,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公共信托资源的法律属性,公众(使用者)在信息资源中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首先,对于公共网络信息资源,社会受众有权利进行复制、转载、传播等;其次,对于私有网络信息资源,公众有权利最大限度的免费共享,因为著作权人同样是基于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而进行的积累与创作。因此,公共信托理论主张维护社会公众享有信息资源的使用权,主张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将公共信托理论应用于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3.4.2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下的经济学分析
实现著作权人、网络信息资源传播者与使用者经济利益的“帕累托最优”是著作权保护和共享的最终目标。但是,现实中很难实现理想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潜在的帕累托最优,即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是值得考虑的方案。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是指通过补偿机制实现次优的平衡方案[16]。我们可以根据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理构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补偿关系网络以及制定相应的补偿金制度。在进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效率问题。使用者的支付费用要大于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从总体来看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能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这也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最基本的原则。第二,著作权资产评估问题。首先是评估标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资产评估标准必须综合考虑作品经济价值、著作权人声誉价值、社会收益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其次是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收益现成法和收益提成法进行评估。第三,规范补偿交易流程。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定利益补偿交易合同机制、规范交易流程,同时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
4总结
著作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发展,著作权利益相关主体日趋多样和复杂,而过度强调排他性的垄断私权而忽视共享性的社会公权已不合时宜。因此,第一,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的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利益关系网络整体结构性强,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情况下给出相对满意而又稳定的解,从而成功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减少著作权侵权损失和潜在危害。第二,本文构建的利益关系网络结构能够较好的反映出当今社会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为政府著作权保护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一系列的风险规避研究提供新思路。第三,除考虑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源、风险传导路径、风险传导载体等风险要素外,还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倾向,从而进一步补充了相关衡量指标和数据,增强了结果的可靠性和现实复杂环境的适应性。识别各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利益结构脉络,寻找最大利益契合点,并从完善具体政策与监督机制、优化利益补偿机制、依法规范著作权保护范围、创新著作权管理模式等多个视角构建均衡的利益关系网络,从而降低博弈成本、规避侵权损失,实现利益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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