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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遍全国的“孕妇盗窃团”

2017-05-18

新传奇 2017年14期
关键词:县公安局盗窃案外流

偷遍全国的“孕妇盗窃团”

湖南道县近年频现“孕妇盗窃团”:她们以家族邻里村人关系为纽带,“传帮带”形成气候,流窜各地行窃。据统计,该县的“外流盗窃案”每年大约有四五百起。令人吃惊的是,涉案的盗窃团伙携带儿童作案,并利用怀孕来逃避法律制裁。

孕妇带着孩子去盗窃

道县官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道县共抓获外流盗窃犯罪嫌疑人45名;接收救助保护未成年人4名。在这类外流盗窃案中,有的孕妇携带自己亲生孩子作案,有的携带他人的孩子交叉作案。

2016年10月15日,北京海淀派出所抓获一批违法人员,缴获手机30余部。民警张磊表示,抓获的10名涉案人员中包括4名孕妇,3名儿童,其中就有5岁的春春。

在央视的采访中,被问及为什么偷手机时,春春回答说:“拿手机(妈妈)就给我钱买糖吃,没拿到(妈妈)就不给钱买糖吃。”

类似“买糖”等诱骗行为在“孕妇盗窃案”中很常见。2016年5月,一名来自道县的六七岁女孩“清清”在三名女子的教唆下,到上海青浦区一花店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抓。清清供述称,阿姨们教她玩“捉迷藏”(偷店主财物)、玩“手机游戏”(手机关机),趁大家没注意的时候,再迅速拿起手机塞进衣服内。清清多次窜至商场偷窃,涉案金额高达四万余元。

“诱骗”之外还有“恐吓”。在海南琼海警方近日破获的“孕妇盗窃”案中,年仅7岁的女童蒋某被教唆跟随孕妇在农贸市场盗窃摊主财物,前后作案4起。她说,大人教给她盗窃,如果不照做便会挨打或挨饿。

据道县公安局的相关民警介绍,外流盗窃作案一般由两到四个人组成,其中一人是儿童,成人则以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为主。作案过程分工明确,通常是大人假装购物掩护,由小孩实施盗窃行为,盗窃对象主要是手机、现金、提包等。

涉案的孕妇与儿童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据法制网报道,在前述女童“蒋某”案中,警方发现:几个孕妇互不认识,这名7岁女童也不是她们的女儿,她们不了解该女童的家庭情况,由牵头人安排这个孩子轮流跟随孕妇作案。

此前曾有报道称“清清”案中,“清清”系其亲生父母“出租”给涉案人。不过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外流办”负责人胡许红称,出租是民间的说法,官方现在还没有证据。“怎么证明出租是难点,因为找不到相关的合同,也没有人承认出租小孩。”

道县公安局副局长廖普来说,孕妇盗窃团伙内部形成盗窃销赃完整链条,“孕妇和小孩主要偷窃,改码和销赃由男人来做”。他说,甚至有的全家人都在从事这种违法活动。

道县官方称,该县将设立一个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一个6周岁以下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分别依法开展救助保护、看护帮教和收留抚养工作。图为道县儿童福利院

以家族关系为连接“传帮带”

在道县街头询问“外流盗窃”,当地人有一个通俗说法:“拿包”。从2016年开展集中整治外流盗窃专项行动以来,道县整治办共整理出1985名道县籍外流盗窃犯罪前科人员。

据道县公安局统计,该县有6个乡镇外流盗窃者较为集中,分别是寿雁镇、祥霖铺镇、清塘镇、上关街道、乐福堂乡和梅花镇。

寿雁镇街上,包括寿雁村、寿佛村和雁峰村三个村,一共有一公里多长。地处县城北面的寿雁镇,是道县第一大镇,人口超过10万人。民警何坤称,这是县里经济最发达的一个镇,也是道县外流盗窃最早发生的地方。

在寿雁镇水源头村支书程青龙的印象里,外流盗窃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村里人外出打工时跟人学的。”

地处湖南南部的道县,邻近广东、广西,人口流动较早。数据显示,总人口超过80万的道县,约有四分之一人在外务工。“(参与盗窃的孕妇)书读的不多,家里多少也有些问题,在外一时半会找不到好些工作,又不愿干重活。”程青龙解释说,在发现孕妇盗窃“来钱快,又没什么风险后,很多人受不了诱惑,就一个个地带出去”。

在道县走访的乡镇里发现,一些男人在家种田或做生意,家庭中的女人则在外务工,其中就包括部分涉案的外流盗窃者,这些盗窃者之间往往以家族关系为连接“传帮带”。

频发的孕妇盗窃案就像黑洞。2011年,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规模空前的女性盗窃团伙。涉案的47人中,有22人是孕妇。其中多数人来自道县;五年后,广东江门警方又破获一起盗窃手机案,并查处一条手机销赃改码翻新产业链,涉及11个省市自治州,其中湖南省就有五十多人,她们主要来自湖南道县。

在公安部召开专案部署会后,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两怀妇女”(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怀抱哺乳期婴儿的妇女),均可移交到道县公安局。

去年12月上旬,道县公安局民警何坤在值班的一个星期内接待了四波外地来的警察。“我们自己脸上也觉得不光彩,就像自家的小孩在外面做了错事一样。”

“怀孕”本身成了作案工具

这类案件的症结之一就是涉案人利用“孕妇”的特殊身份逃避法律制裁——在刑诉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外,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也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

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刑法第72条也有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如果被判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原本人性化的法律规定被这些违法人员利用,成为“犯罪乐土”。

据报道,在前述杭州警方破获的案件中,有一位孕妇涉案人朱青在怀孕和哺乳期期间,共有47次被警方抓到过,最后均是不执行拘留或教育释放。这位涉案人曾表示,身边的环境就是这样,一旦有小姐妹怀孕了,大伙儿就一起劝她赶紧乘机去作案,不要浪费这个特殊时期的“生财之道”。也有的女人,担心孩子多了不好养,又不想错过这个“赚钱”机会,甚至不惜频频流产。

一些有盗窃前科的孕妇不仅利用怀孕反复作案,并且作案范围、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15年1月,孕妇蒋方和其妹蒋秀(未满14岁)团伙四人,流窜至香港九龙尖沙咀“英皇钟表珠宝”店,由蒋方等三人假扮顾客吸引服务员注意,蒋秀具体实施盗窃,盗取了一条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多万元的钻石项链。

蒋方起初在广东上海深圳作案,后又流窜至香港澳门东南亚。2015年8月,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蒋方等人随后被抓捕归案。

像蒋方这样的累犯孕妇如何有效矫正一直是难题。道县公安局副局长廖普来颇为无奈地表示,以前“抓了放,放了抓,头都大了”。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建议,一方面要对这类人群从严监管,另一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出台司法解释,用立法堵塞漏洞。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案件中,被自己的母亲或他人的母亲教唆作案的未成年人。郑子殷建议,像孕妇盗窃团中的累犯,如果利用孩子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在观察人士看来,监护权转移需要有一整套的保障兜底。如何安置、帮教这些孩子,避免“保护孩子”异化成“伤害孩子”则是更大的挑战。

(《重庆晨报》2017.1.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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