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的中国语义及其实现
2017-05-16蒋琳瑶
蒋琳瑶
摘 要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随着现代高等教育走向了社会的中心,学术权利在我国高校管理中却未占据主导地位。教师作为学术活动的主体应享有教的自由和对于学校核心学术事务管理的自由,其中国语义却为教师教学与研究的不完全自由、学术管理的不自由。可通过国家完善相关法规、学校转变管理方式、教师擅用学术权力加以改善。
关键词 学术自由 高校教师 学术委员会
中国现代大学在形式上延续了西方大学模式,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确立了集权式的大学制度.作为“遗传”与“环境”产物的中国高等教育学术生态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截然不同。为了高校的建设与持续发展,为了建设世界一流高校和一流学科,必须还高校学术事务以应有的自由。
1学术自由的缘起、发展与内涵
学术自由的概念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彼时的大学作为自治“行会”,获得了教会与世俗统治权力赋予的免除赋税、消除贸易限制、享有自治权力等自由。
19世纪德国教育家洪堡提出了学术组织及其成员治学不受外部干预和影响的学术自由思想,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学术自由的概念在实践中逐渐分化为学术机构内部管理不受社会系统外来力量干涉的大学自治、学术活动主体治学免受外部干涉的学术自由两个方面。
20世纪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逐渐走向了社会中心。高校地位的转变也使得政府更加重视本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分权式的英、美国家通过经费拨付加强对高校的控制,集权式的法国将学术自主权利適当还归大学。各国通过成立教授委员会、颁布章程等方式保障大学教授传授真理、探索真理的自由。现代大学在集权与分权、控制与摆脱将寻求内部自由的合理空间:德国仍然保持着19世纪洪堡时期形成的大学传统,分为教授、学部和大学三级,教授掌握学校中的学术事务的话语权,为了保障教授合理的学术权力,在大学中建立部务委员会、评议会;美国在1915成立了大学教授协会。大学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要求大学超越象牙塔,这一时期及其之后的大学学术自由具有以下特点:
(1)学术自由内涵正式确立。德国柏林大的教学实践使学术自由的观念更加明晰:学术活动主体的学术自由包含两方面,即在保证师生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学的自由使高校中的学生主体拥有自由地学习感兴趣的学科、形成各自的论断和发表自身意见的自由;教的自由是高校中占主导地位的教师以追求和探索真理为前提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
(2)学术自由组织化。高校内部建立了各种保证教授学术权力的组织。尽管学术组织名称、形式各异,但几乎都是由学校教授组成、都参与到了学校学术事务的管理、拥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3)学术自由制度化。西方大学在发展中吸收了中世纪大学、德国洪堡思想的精髓,不断利用国家的法律条文、学校的章程条例对教授的权力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学术自由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障落实,形成制度化。
教学活动是高校运行发展的核心,高校教师是教学、研究活动的当然实施者,本文主要讨论教师的学术自由。
1.1我国高校学术自由的发展
我国学术自由的发展包括几个阶段:民国时期蔡元培先生学习德国大学的办学经验,在北京大学的改革中形成了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环境。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教师在学校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权有所改善,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出现了对于学术自由的专题研究。1998年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学术问题的管理作出了界定,要求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以及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如今我国高校的学术管理存在挤兑矛盾: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具有集全控制与自主办学的矛盾;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存在纯粹的知识追求与知识的社会效益的矛盾;大学内部则面临学术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冲突。
由国内外高校学术自由发展路径可见,教师的学术自由包括了教的自由和对于学校核心学术事务管理的自由。高校中的学术管理内涵包括:(1)学术管理的对象是大学的学术事务,即与大学的知识和知识活动直接相关的事务。(2)学术管理可以采用多种管理方式,包括行政管理和各种非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机制。(3)学术管理的主体是各种学术管理学术管理机构及其任职人员。学术管理的对立面并非行政管理,高校去行政化并非是保证高校学术自由的必然条件。
2学术自由的中国语义
我国教育集权管理体制导致高校中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本末倒置。学术自由范围有限、受政治力量领影响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师资格、聘任、任职具体条件、考评、权力与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权利作出了规定。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在教育教学方面,高校开设、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选用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关教育部门的审批通过方可实施,教师拥有的是具体的实施教学活动权力,比如教学时间的分配、教学方法的采用等;在学术管理方面,高校通常设置学术委员会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科学研究方面,教师有自由选择研究课题的权力,但在研究经费主要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情况下,高校教师为了获得经费支持,必须使研究内容符合政府规定。
中国语境中,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有几个突出的特点:
(1)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学、科研的不完全自由上。在我国高校中,学术个体和集体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教学自由上。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规定高校教学管理包括了教学计划及教学运行的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相关管理。高校在国家的宏观行政领导下,教师作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实施者,种种学术活动必须要受到高校的领导、监督与控制,事实上使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无法占据学校的主体地位,以学校的命令和要求行事,有限的自由体现在规则范围允许的教学方法选择、教学进度安排之中。
(2)教师的学术管理自由十分有限。学术委员会是我国高校教师参与学术管理的主要机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直接涉及到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问题。我国法律赋予教师学术管理的自由分配到以精英教授、学校管理人员为主的几十个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手中,精英教授们同时兼任学院或学校的管理人员,没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代表极少。中国人民大学本届学术委员会78名成员中,学术人员在总人次中占26.92%,学术、行政双重身份占总人次的73.08%,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占了29.27%,学院级的为70.73%。行政权利占主导的学术委员会仅拥有学术管理的审议、咨询权,并不天然包含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3)行政色彩浓厚,学术自由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党、政对高校学术事务的二元领导,宏观上赋予了高等教育学术自由,但对其限度、实现方式、成员构成、权力范围、与学校内部其他管理部的关系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学校的中观管理中,学术自由要服从于学校的行政领导,微观上团体或个体的学术自由都需要围绕学校的管理运行。
3我国高校中学术自由的实现路径
我国集权式管理体制使得分散的学术力量管理上更为规范有效,能更好地为国家发展服务。让学术活动成为高校治理中的当然中心,需要为学术自由提供保障。
3.1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
法律在国家运行中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学术管理的条例是保障高校学术自由的前提。国家的教育法令(尤其是高等教育法令)需要把高等教育中的学术事务放在高校的中心位置,界定学术权利并改变高校陆续颁布的《大学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对高校学术权力的模糊定义,厘清高校中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的关系、界定学术权力及其实施载体、说明高校中教师应该拥有哪些权力、如何实施与落实、怎样保障等核心问题。同时,行政权利在高校学术管理中应是一种消极权力,不对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体或团体在思想、言论、研究、成果发表做过多干扰与控制。
3.2学校管理改革是关键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际上使行政力量占据高校管理的绝对主权。学校管理改革,要重申教师在高校中的学术自由,使教师不仅仅是具体教学、科研活动的实施者,更是高校核心学术事务的管理者。把教学计划、教学形式、教材选定、成绩考评等自由归还教师,教师全权处理教学、科研事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仅起到咨询、建议、监督的作用。教学方面,教学成果的考核也不仅仅着眼于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可针对课程性质,纳入学生参与课题状况、参加课外实践情况等指标,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多元评审。科研活动方面,首先,要适当规定教师的课时数以保证充分的时间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其次,鼓励教师参与到企业、社会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科研活动中,联合进行项目研究,学校参考科研成果对教师进行考核。
高校需要落实学术委员会在高校中的管理作用。在人员构成上,应该按照该校中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比例选出学院级学术委员会,再按学院比例配置学校级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反映代表高校中不同群体教师的权益、代表不同学院之间的不同意见。在组织权力上,赋予学术委员会管理学校事务的实际权力,发挥院级学术委员会的咨询、审议、决策权,发挥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建议、最终决策权,其他部门均为学校的服务部门,负责执行学术委员会下达的实际工作。
3.3教师擅用学术自由是补充
教师是学术自由的具体实施者。教授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中的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在最低程度上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师群体需要树立起自律的概念,擅用学术自由。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创造中要有学术信念、学术操守。在制度的规范与教师内心的学术信念的双重作用之下,高校中的学术自由才能变为现实。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精神之魂,我国高校中学术自由与西方国家不同,教师的学术、科研自由尚未占据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高校的学术自由受到制度藩籬、观念桎梏、个人局限种种因素的限制,国家法规的完善、高校管理方式的变革、教师素养的提升都是将学术事务从大学边缘推向大学中心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 别敦荣著.高等教育管理与评估[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84-132.
[2] 别敦荣,冯昭昭.伦大学权力结构改革——关于“去行政化”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