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2017-05-16翁鹏张鑫鹏刘阳
翁鹏 张鑫鹏 刘阳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邻关系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罗马法,目的在于调节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当前,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对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思考对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相邻关系 缺陷 完善
1对相邻关系定义的思考
1.1相邻关系的内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而相邻权,则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
1.2相邻关系的本质
由于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其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2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继承了《民法通则》83条的立场,即“有利生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司法运用中有许多不足。例如“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难以把握好范围。以采光权的实际纠纷为例——开发商在进行商务楼的建设过程中阻挡了一小区楼宇的采光,小区住户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在这一案例中,开发商主张“有利生产”,而住户主张“方便生活”,这两者相互抵触,法官只能以“团结互助”的原则,凭借自身的自由裁量原则标准,绕过物权法条文带来的确权问题,通过“公平合理”这一原则来弥补在这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策略性的手段具有临时性和因地、因事而异的缺陷,易让原被告双方认为此判决“不公平不合理”。故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与具有规则的适用不明,易导致向一般原则逃逸,消解和架空具体规则的效力,不能真正定纷止争。
(2)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过于裁判性。从《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相邻关系规则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相邻关系规则在属于裁判性规则的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的法律禁止性规范,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由进行更改。但是,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并不以民法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而是按照社会生活行为模式进行更改,法律规则的作用很小。
(3)对于妨害相邻关系一方的责任承担形式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即对妨害的加害一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化。例如,物权法第92条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此规定当中,没有明确其他相邻关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以及受害方有哪些救济的权利,其中赔偿损失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条件。其次,此条文中使用“赔偿”一词欠妥,因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便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于该行为欠缺违法性也不成立侵权行为,亦不发生“赔偿”问题。另外,条文规定中的免责事由不明确行为,使得具有正当性质行为的加害方在应诉时找不到免责的法律依据,最终可能承担原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1)针对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存在的缺陷,一般原则式的纠纷解决模式的适用需要由法律的具体规则做出权威论断来确定当事人的行止范围,从而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谈判文本,另一方面,与现在生活的复杂性、具体性相比较,具体规则必然受到有限性的制约而产生法律漏洞,因此一般原则式的纠纷解决模式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因此,保留现行法处理相邻关系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折衷模式,严格贯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顺序。在法院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避免出现向一般原则的逃逸或者通过一般原则消解具体规则法律效力的现象,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原则,根据不同的纠纷模式所依赖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对其规则进行完善,尽量兼顾社会的共同长远利益和个人的现实利益。
(2)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这几种责任形式。对于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复杂性等特点的严重相邻关系妨害行为,应该对受害者建立持续补偿金制度,以达到更长远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反的,对于恶意损害相邻关系的妨害行为,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这不仅能有效解决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使原被告得到公平有效的判决,更能有效减少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
(3)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会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和遵守,因此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合法有效的习惯,将其作为抗辩的事由。另外,相邻关系当事人在交往的过程中,也可以签订协议,以此作为双方产生纠纷时的抗辩事由。
综上,只有多角度分析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多方面思考完善措施,才能促进相邻关系纠纷的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杜福源,魏媛.阿小芋论我国相邻关系纠纷的现狀及解决对策[J].大观周刊,2012(41).
[2] 张一静.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