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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空巢老人”精神慰藉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2017-05-16邢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空巢老人实现路径农村

邢波

摘 要:养老包括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空巢老人物质生活已基本得到满足,但是其包括心理需求、情感关怀等方面的精神生活还未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有效的帮助,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的因素,也有政府、社会的因素以及空巢老人自身的因素,靠单一途径是不能有效解决的,需要政府、社区、家庭以及个人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精神赡养方面“他养”与“自养”的统一。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精神慰藉;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037-04

隨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巢老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主要包括自我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四种类型,但是无论哪种养老类型,目前都只是侧重解决生活保障和日常照料的问题,而忽视了精神慰藉。学术界针对精神慰藉方面的研究也较少,而且从现有的研究内容上来看,较多关注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他养”问题,较少关注老年人的“自养”问题[1]。笔者认为,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社区、家庭的支持,也需要空巢老人自身的努力,只有将“他养”与“自养”的统一起来,才能使农村空巢老人真正摆脱精神赡养问题的困扰,拥有一个安详、欢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一、背景分析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人。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农村空巢率已经接近40%,部分农村空巢化已高达70%~90%,养老问题日趋突出。养老包括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已基本得到满足,但是其包括心理需求、情感关怀等方面的精神生活还未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有效的帮助,这一点,在农村空巢老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2013年7月22日,家住重庆石柱县桥头乡马鹿村的74岁老太太向大兰因孤独寂寞在家中上吊自杀;2015年8月,杭州莫邪塘西村的85岁包大伯因担心自己生病用自缢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另据河北省钻石公益基金会与河北大学联合发布的《河北省农村空巢老人生存状况调研报告》显示,农村空巢老人由于无子女或者与子女长时间分居,普遍存在孤独、抑郁、无助等心理健康问题,老人精神生活呈现“荒漠化”趋势。因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并给予心理上的慰藉,这是老年人及家人、养老从业人员乃至全社会都应该充分认识和积极应对的问题。

二、农村“空巢老人”精神慰藉缺乏的原因分析

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缺失是多种现实困境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家庭精神养老支持削弱

1.孝文化的缺失。孝是家庭伦理关系的根本纽带,然而受多元价值观念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正在滑坡,一些年轻人往往只顾及自己的生活,很少关注父母的情感需求,甚至在养老问题上,出现了许多歧视、拒养、遗弃、虐待老人的现象发生。

2.经济基础薄弱。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在城市化的浪潮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离家外出务工赚钱,由于打工生活的艰辛以及激烈的工作竞争,他们无力将老人接到自己的身边进行照顾,从而减少了空巢老人能够从家庭中获得的精神慰藉。

3.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呈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尤其是“四二一”家庭模式中,老年人数多于年轻人数,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供养容易实现,而精神慰藉就很难实现。

(二)精神赡养法律法规不完善,精神赡养宣传不到位

我国于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对精神赡养做出了法律性的规定,但这只是一种“倡议性”的条款,对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履行精神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致使精神赡养落不到实处。同时,由于农村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人们的养老思想仅局限于物质赡养,意识不到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目前该法实施了三年,社会对其不完全知悉,这说明我国精神赡养宣传很不到位。

(三)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社会支持不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养老供给缺乏。政府在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上处于缺位、不作为的状态。相比较而言,在城市,政府为“空巢老人”提供了相对完善的精神养老服务设施,如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图书馆、老年健身场所以及老年人兴趣组织、老年人心理咨询中心、老年人协会等等,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一片空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老年人的心理空虚。

2.养老机构建设不足,服务水平偏低。目前存在的部分敬老院只是停留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层面,缺乏对老年人心理需求的关注和精神慰藉。而且服务人员严重短缺,文化程度较低,多为临时工,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性的老年护理培训,很难给老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导方面的服务[3]。

3.志愿者服务缺乏。目前我国大多数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在城镇社区开展,定期为高龄“空巢老人”提供健康保健、生活照料、法律援助、心理抚慰等服务,而农村地区却没有这样的服务,有些村委会会自发组织一些类似的服务组织,但是由于缺乏指导,这些组织多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终止。

(四)“空巢老人”自我精神养老不足

自我精神养老即精神自养,是指老年人自身凭借主观进取的人生态度,通过积极有益的活动交往,实现精神的愉悦、满足和发展[4]。农村“空巢老人”自我精神养老不足的原因有:

1.存在感的缺失。存在主义心理学认为,存在感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存在感的缺失容易导致人的无意义感、无价值感。老年人随着身体的老化,在家庭中从权威主导变成附属,其心理会产生落差,尤其是退出生产舞台,他们会认为自身对社会失去了价值、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对生活失去了原有的目的和追求,容易产生自卑感和孤独感。

2.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村“空巢老人”受文化程度和生活经历的制约,普遍缺乏闲暇消费的知识、技能,无法像城市老人一样可以通过读书、看报、上网来打发自己的闲暇时光,“蹲墙根、找树荫、聊聊天、看电视”就成了很多“空巢老人”的生活轨迹。

3.身体机能下降。人到老年,肌体的各项功能都在逐渐老化,功能减退,出现如视力模糊、两耳失聪、行动不便、表达含糊、代谢蜕变等现象,这些老年人正常生理方面出现的改变,也会给“空巢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困扰[5]。

三、农村“空巢老人”精神慰藉的实现路径

在社会急速转型的形态下,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农村“空巢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家庭精神养老支持逐渐削弱、自我精神养老不足、机构养老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完善对该群体的养老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1.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公共投入。可以设立精神赡养专项资金,专门用来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并在各级政府的预算中进行单列。同时依托社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精神养老硬件设施,比如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图书馆、老年健身场所、老年棋牌室等,再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以丰富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和解决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

2.加强立法,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可借鉴瑞典、芬兰等国的有关法律,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的周期与频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同时,增设处罚性法律规范。对那些冷落、歧视、侮辱、漫骂、诽谤父母的子女或家庭提出具体惩罚措施,从而防止子女对父母进行精神虐待。

3.采取特殊的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作为出资方,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向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购买养老服务,并为需要的老年人群体提供服务。政府购买的经费从公共财政预算中支出。现阶段应根据农村“空巢老人”的实际需求、个人条件、家庭状况等做出综合评估,对于不同“空巢老人”做出合理的划分,并分层分类提供相应的精神养老服务。对于那些物质有保证但精神需要慰藉的农村“空巢老人”,可以发动社会的力量,组织社会义工团体和志愿者定期到这些老人家中走访;对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空巢老人”,可以帮助他们自行购买家政公司或养老机构的有偿慰藉服务,如情感交流、生活陪伴、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等。供需双方的对接、沟通以及服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而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政府居家养老条件的农村“空巢老人”,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照顾和精神慰藉。

(二)社区推动,探索 “银龄互助”居家养老新模式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政府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单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的,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社区参与养老保障可以充分依托社区内物质经济资源和社区内人际关系网络,甚至包括老年人本身等多方面的资源,弥补政府养老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使社区成员为了一个共同事业紧密频繁互动,增加社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养老保障方式。

目前,“银龄互助”就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养老保障方式。所谓“银龄互助”,就是在社区的组织和推动下,组织健康的、文化层次比较高的低龄老人,帮扶社区内高龄、空巢、独居、失独家庭的老人。当前,农村大部分“空巢老人”养老都以居家养老为主,在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且社会养老资源日益紧张的背景下,社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这些“银龄”资源,合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开展有效的“银龄互助”,对于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寄托问题,也是宝贵的良法善策。“银龄互助”这种形式目前在城市社区比较流行,农村地区还处于探索阶段。可借鉴北京市丰台区西洼地社区的做法,该社区于2008年成立了一个为老服务的自治组织,即居家养老互助会。该互助会现有志愿服务队7支,志愿者125人,服务内容包括购物、理发、拆洗被褥、家庭卫生协理、谈心交流、看病陪护、平安家庭7项。为加强长效管理,互助会实行“双卡”会员制。分为持红本、绿本两种会员,持红本者为志愿者,持绿本者为受助者。红本和绿本上面都印有“互助会”的服务电话,居民可以提前预约。凡本社区60岁以上的空巢、特困、残疾老人,每年每户交10元会费(困难户免交),便可随时享受志愿者提供的各项服务;而志愿者的无偿付出,将作为“愛心储蓄”,义务服务满五年者,可终身享受服务[6]。西洼地社区的“互助会”形式,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农村社区一定要因地制宜、未雨绸缪,将这笔可观的“银龄”资源利用好。

除了大力推动“银龄互助”,社区还应积极宣传有关精神赡养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赡养,精神赡养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孝德文化教育,通过开展评比表彰,建立褒扬机制,营造尊老敬老的文化氛围。对于“空巢老人”成立老年人兴趣小组,社区要提供场地和经费的支持。

(三)强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服务意识与行动力

我国《老年法》第10条规定: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这说明解决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家庭成员负有主要责任[7]。因此,家庭成员要强化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服务意识与行动力,在实践中努力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在精神上敬重老人,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多让老年人参与家庭决策;二是在情感上慰藉老人,在外务工或求学的子女要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多与父母进行感情和思想的交流,节假日尽量回家陪伴父母;三是在心理上满足老人,尽量顺从老年人的意愿和尊重老年人的选择,比如支持老人再婚,引导老年人培养有益的兴趣爱好,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种老年活动等。

(四)创造条件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鼓励老年人“精神自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对事物的发展起作用。所以,即使家庭、政府、社区对老年人进行了充分的精神抚慰,老年人的自我慰藉仍然不可缺少[8]。

1.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活动理论认为,老年人通过新的参与、新的角色可以改善老年人因社会角色中断所引发的消极情绪,也就是重新找回自信[9]。因此,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应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参与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可以凭借其长期积累起来的经验优势为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有才艺的可以组织村里的老人开展各种娱乐活动,身体健康的可以从事各种有偿和无偿的社会公益活动,有技能的人可以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为村里的其他老人服务,诸如理发、电器维修等等,从而找到自己的存在感。社区应努力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提供条件,帮助他们进入新的角色。

2.实行“文化反哺”,提高老年人精神自养能力。“文化反哺”意指在急速的文化变迁时代所发生的年长一代向年轻一代进行广泛的文化吸收的过程[10]。面对社会的急剧变迁和技术进步,农村“空巢老人”受知识文化水平和自身能力的制约,无论是在价值观、生活态度、行为模式乃至于电视、手机和电脑等器物的使用方面,与子辈或孙辈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而加剧了新旧两代人之间的代沟,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空巢老人”精神上的寂寞。因此,子女在情感上,应该用让父母能够接受的方式,及时对父母实行知识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反哺,将新事物的意义和使用技能,如上网、网购、视频聊天、微信聊天、发送手机短信等传递给父母,以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老人也应该放下身段,主动向年轻人学习,借助他们的“反哺”及时而全面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改变自己看世界的方式、养成与现代社会相吻合的行为模式,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精神自养能力,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

3.培养新的兴趣爱好。兴趣和爱好是老年人充实生活的妙药和良方,能使人重新找到自己晚年生活的位置,而且能够从中获得自我价值感。老年人可以利用闲暇时间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比如,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去种花、养鸟、钓鱼、下棋、跳舞、绘画、剪纸、吹拉弹唱等,这些爱好能使静与动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减少孤独寂寞感,而且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陶冶情操、修身养性的良好作用。

四、结语

农村“空巢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急速转型的形态下,今天的“精神赡养”已经不再是一家一户的“家事 ”,解决他们的精神赡养问题,需要政府主导、社区推动、家庭支持、个人参与。唯有四方协同作用,发挥自身的优势、正视各自的责任才能解决,才能真正使农村“空巢老人”摆脱精神赡养问题的困扰,拥有一个安详、欢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 于长永,李敏.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综述[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

[2] 王宇琳,戴平安.“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J].当代经济,2011,(7).

[3] 赵巧鳳.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4).

[4] 周湘莲,周勇.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养老问题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

[5] 袁也丰.浅谈老年人心理健康[J].老友,2015,(7).

[6] 时华.“互助会”温暖“空巢老人”[J].老年教育:长者家园,2008,(12).

[7] 潘剑锋.对加强农村家庭养老文化功能的思考[J].求索,2004,(1).

[8] 张静.论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D].石家庄:河北大学,2008.

[9] 吴仙.探析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有效途径[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5).

[10] 周晓红.试论当代中国青年文化的反哺意义[J].青年研究,1988,(11).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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