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再保险的应用浅析
2017-05-15陆博文
陆博文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农业再保险的应用浅析
陆博文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其生产过程极易受风险制约在一个时间段、一个区域内遭受巨大的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工具,在面对巨大损失时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需要寻求有效途径进行风险分散。文中通过分析农业保险的风险,阐述了农业再保险的必要性,并研究通过农业再保险的分保方式和组织模式,提出农业再保险在分保方式和体系构建方面的应用建议,以到达更好分散农业保险风险、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农业再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
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也是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双重制约的弱势产业。排除市场因素不谈,单看农业本身的特点,其生产过程极易受自然风险的制约在一个时间段、一个区域内遭受巨大的损失。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十一年聚焦“三农”问题,其中八次对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分散做出规划和部署。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工具,在面对巨大损失时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风险无法在更广的范围进行分散,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投保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的途径尤为重要。
1.农业保险特点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保费收入由2004年的4亿元增至2015年的374.9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困境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三高”,即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
1.1 高风险
(1)自然风险
自然条件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因气候条件变化引发的旱灾、洪涝灾害、冰雹、低温灾害、干热风等气象灾害,虫害、草害等生物灾害都会给农作物产量带来不同程度的波动。
自然风险具有多发性,且易带来巨大损失。尤其我国地域辽阔,跨越的经纬度大,地形复杂,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频发,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1]。我国每年的受灾面积基本占总播种面积的20%—30%,近十年农作物具体受灾情况见表1.1。
表1.1 2005—2016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总播种面积情况比较
同时,自然风险的集中性亦不容忽视。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的特点,表现在同一类灾害常在一个区域连季、连年发生,并易诱发其他灾害同时发生。
另外,自然风险的预测技术和信息整合发布、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对自然风险的预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我国对自然风险的预测技术仍需进一步发展。而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自然风险预警信息获取的不全面与不对等,不仅无法降低自然灾害的损失,还会增加道德风险。
(2)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易产生逆选择现象。目前我国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并不强,主动投保主要是预测到自己未来某一阶段会遭受损失并进行阶段性的投保,或是本身从事业务风险较大,故选择连续投保。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风险加大,保险公司或会上调费率,风险较小的投保人因高额保费考虑退保,风险较大的投保人继续投保,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加重,导致恶性循环。
1.2 高成本
我国地域辽阔、物产丰富,不同的农业产品经受不同自然风险的能力有所不同。我国农业风险也十分复杂,如东南沿海主要是台风风险,而北方内陆地区多为干旱,南方多为暴雨洪水的风险。这些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不同区域根据不同的农产品设计不同的险种,以符合实际情况。
不同区域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新疆地区以兵团生产为主,湖北等地人均耕地面积小,大多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土地劳动生产方式。不同的生产方式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和农业保险经营手段。
不同的险种、不同的经营手段要求不同的专业型人才,特别是同时拥有农业知识和保险知识的人才,人才的成本同样不可忽视。成本的提高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更大的挑战。
1.3 高赔付率
赔款支出作为保险成本中的重要因素,在农业保险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自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启动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与赔付如表1.2所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比较如图1.1所示。
表1.2 2004—2015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
从表1.2可以看出,近十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有两年在55%以下,7年在70%以下,4年高于70%,这远远超过有11年保持在55%以下的财产保险赔付率。
2.农业再保险的必要性
鉴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十分必要。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2],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运作形式如图2.1所示。
图2.1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运作形式
农业再保险是各国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最普遍的做法,并有着稳定农业保险发展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作用。
2.1 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农业再保险首要作用即分散农业保险风险,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留出确定承担的责任,经分保由分入公司承担分保额,分散了分出原本单独承担的风险。系统性风险使投保人的风险组合失效,但通过保险人的投保行为,寻求投保人之外的组合就可以分散系统性风险。[3]另外,因农业保险在一些地区的业务相对集中在个别险种,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责任分散到其他区域,从空间上分散风险,还可以通过持续的再保险,在时间上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2.2 稳定农业保险经营
因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的特点,农业保险保险标的损失率的变化是不规律的,导致保险人每年的经营情况不稳定。农业再保险可以使原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对不同风险单位的风险、一次事故中的累计风险、某一险种的赔付率进行控制。原保险人通过该方式将风险分散给其他保险人,控制风险在合理范围内。虽在损失较轻的年份,因交付分保费,当年利润有所削减,但在损失较大的年份,因从分保人处获得摊回赔款,减少了赔付金的支出,使每年的利润趋于均衡,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
2.3 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受其资本金、公积金等财务状况限制,保险人承受能力必须与其财务能力相匹配,不能超过其承保能力。[4]农业再保险通过稳定农业保险经营和业务分出的途径,减小了原保险人受自身资金的限制,使其能更多地承保保险标的,或承保巨额保险标的,增加业务量,不仅稳定了保险经营,更进一步获得利润和分散风险。农业再保险有效解决了原保险人承保能力与财务能力间的矛盾,扩大了农业保险的业务承受范围和能力,推动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农业再保险的分保方式
3.1 比例分保
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比例分享保费、分担责任,并按同一比例分担赔款,同时分入公司按照比例支付手续费。[5]
(1)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指分出公司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分出公司,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是按比例分保的代表方式。
成数分保有两个优点。一是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分出保费和分摊责任均为同一比例。成数分保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分保方式,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二是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成数分保也有两个缺点。一是缺乏弹性,结果表现在对分入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由于按固定比例自留业务,无论业务质量好坏,都不能改变自留份额,相当于放弃了决定自留的权利。成数分保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障的需求。二是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对风险的高低、损失的大小不能加以区别而作适当按排。
成数分保的优点是主要的,该分保形式已被广泛采用,可以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使用,使再保险的安排对各方面都合情合理,同时又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2)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保险人确定对每个危险单位风险的自留额度,超出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双方责任的分担按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溢额分保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不必分出,在业务的选择和节省保费之处方面都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该分保方式比较繁琐费时,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会增加经营成本。
通常情况下,溢额分保多用于危险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分散的业务,或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2 非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也称超赔分保,是以赔偿金额作为基础,由原保险人约定自己能够负担的赔款额度,超过额度的赔款由再保险人承担的分保方式。自留额与分保额为非比例关系。有超额赔款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两种方式。前者是以风险发生的实际损失额作为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后者是以赔付率作为确定标准。
3.3 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的比较
表3.1 比例保险、非比例保险的区别
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的区别如表3.1所示。可以看出,非比例分保可以将原保险人自留风险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内,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其因再保险分保所需支出的保费,也可以从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保费及赔偿准备金的见面等方面最大限度减少再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但非比例分保的优点并不完全适用于农业再保险。首先,考虑到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非比例分保对准备金的不要求,会减弱再保险人履行赔付承诺的可靠性,加大原保险人的风险,减弱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其次,非比例分保的责任与保费的分配较依赖于原保险人的主观态度,再保险人仅能接受,双方并未处在公平的原则下签订分保合同,同时再保费率的合理制定存在一定困难,还可能发生原保险人因不愿支付再保险费用自留风险过高的问题。
北京政府直接出资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作为一个整体向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再保险采用的是赔付率超额分保方式。直接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和安华农险三家公司分别核算赔付率,其中任一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60%后,均可直接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再保险公司赔付限额为300%,超过部分由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6]从短期来看,赔付率超额分保的方式确实起到了分散农业保险风险的作用,但原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非一成不变,公司资产、农业发展水平、自然风险预警机制等都会影响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可能导致再保险合同的短期签订,再保险人也可能因一次性巨额赔付而不再续签,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将大打折扣。
赔付率超额分保在农业再保险的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可以与比例分保方式相结合,以尽量解决该类问题的发生,以达到最佳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效果。
4.农业再保险的运作体系
4.1 农业再保险组织模式
(1)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建立再保险体系[7]
该模式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拓展中,在总部建立分保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分布分保系统,逐级分散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即采取了该组织模式,省级公司对分公司就是分保关系。
该模式有助于经营机构统一管理,且费率厘定等问题易在公司间达成一致,赔付较为及时。但风险仍较为集中,人力、物力耗费较多。
(2)完全商业化的再保险经营模式
该模式由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向国内外再保险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不享受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商业化的再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规模与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可以提高效率,政府不必担负高额补贴费用,能够较好地分散风险。但我国农业保险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若没有政府推动和政策性财政补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能力有限,不利于推动农业再保险的开展。
(3)农业保险机构联合开展再保险业务
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国内外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自愿建立联合体进行联保、分保。该方式可以有效集合农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从时间和空间上分摊农业保险风险,并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和数据交流平台。但因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区域分布和业务种类都有较大差异,联合体协商成本高、管理较为松散。
(4)政府主导建立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职能
因农业保险有着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完全商业化的再保险公司无法单独完成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由政府主要建立全国性再保险公司十分必要。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国有独资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该机构可依托自身专业优势代表政府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有利于统一把握我国农业保险赔付情况,调整政府补贴,保证经营稳定性。但易形成垄断性局面,阻碍再保险业务发展。
4.2 农业再保险体系构建
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有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是单独依靠政府还是单纯采取商业再保险都是无法全面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同样应通过国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构、商业再保险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综合运作,将以上提到的组织模式整合运用,形成农业再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构是该体系的核心[8],主要进行商业化社会化运营,协助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好衔接;商业再保险公司是重要参与者,经营较成熟的农业再保险产品,并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政府对农户、保险公司的补贴或优惠可以一定程度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再保险,同时,政府兜底更完善了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
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财政部2013年12月颁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2014年11月,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成立,农共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组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农共体成员大会第一届轮值主席,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农共体管理机构。
5.小结
我国农业再保险处在发展初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农业再保险法律法规仍有欠缺,目前参与我国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企业较少,农业再保险专业人才稀少等。但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不仅是连续的中央一号规划和部署,更是扎实地从各方面科学开展农业保险再保险工作。相信这些举措一定能进一步推动农业再保险发展,更好地分散农业保险风险,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发展。
F842.6
A
1671-5136(2017)01-0080-04
2017-03-08
陆博文(1990-),女,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