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房产留给子女房屋产权该归谁
2017-05-15若星
若星
陈俊与叶荷离婚时,对房产作了分割:两间门面房归叶荷所有,一套住房归陈俊所有。两人约定,“所有的房产不能私自处理,全部留给子女”,并写入离婚协议书。8年后,陈俊再婚,叶荷心里打鼓,担心前夫名下的房子还能留给孩子吗?而子女也担心房子会“飞掉”。为此,叶荷和两个子女要求陈俊兑现承诺,交出房子。而陈俊并没有其他住房,当然不能答应,双方不欢而散。后来,以两个子女为原告,叶荷为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陈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所涉房屋归子女所有。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留给儿女
1987年4月的一天,湘中某县,陈俊与叶荷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几年后,女儿陈青、儿子陈宇相继出生。儿女双全,夫妻俩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他们起早贪黑,努力打拼,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上世纪90年代,他们先后在县城买了两间门面房;2000年,又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
家势蒸蒸日上,婚姻本该顺风满帆,哪料陈俊和叶荷感情出了问题。2005年后,夫妻不是吵架,便是冷战,两人就这样没滋没味地生活着。
仔细想想,他们之间没有无法弥补的裂痕,为了孩子只要一方主动忍让一步,两人的感情会好起来。然而,两口子却在感情上彼此逆向而行。
“離婚”二字先从陈俊嘴里蹦了出来。叶荷明白,婚姻再也无法继续下去,她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所有财产都分给一双儿女。然而,这个提议遭到陈俊的坚决反对,双方为此僵持了3个月。2007年5月,两人各退让一步,达成离婚协议: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不难看出,叶荷要将房屋留给儿女的要求达到了,陈俊想分割房屋的要求也达到了。二人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结束20年的婚姻。
这份看似“技术含量”很高的离婚协议,却埋下了日后纷争打官司的隐患。
父亲再婚了,两个子女和母亲联手追讨房产
叶荷和陈俊离婚后,因为孩子的关系偶有交往,但感情之火再未点燃。至于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房,由叶荷和陈俊按照约定各自占有,何时留给儿女,离婚协议中没有列出时间表。就这样,各自平静生活了几年。直到8年后,陈俊再婚,叶荷和儿女联手,为房产归属与陈俊起了纷争。
2015年,陈俊考虑到晚年的生活,有了再婚的想法。经人牵线搭桥,他与一位年龄相仿的单身女子开始交往。过来人谈婚论嫁,直奔结婚主题,相互了解几个月,很快敲定婚事。前夫结婚的消息在朋友圈中传开来,也传进了叶荷的耳朵。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叶荷对前夫再婚采取“三不”政策。陈俊打算再婚,没有征询女儿、儿子的意见。陈青、陈宇听说父亲准备再婚,也没有主动发表意见。此时,陈青已经工作,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虽然不高,不过没有家庭负担,自己在外租个房,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生活还过得去。陈宇跟母亲住在一起,更是吃喝不愁。在母亲的影响下,陈青和陈宇对父亲再婚,同样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
就这样,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给他的那套房子。再婚后,陈俊与自己的母亲及再婚妻子就住在这套房子里。陈俊再婚不久,叶荷联想到了房子。对于房子的归宿,当年离婚时可是有约定的,而且白纸黑字写到了协议上,可现在前夫再婚,这房子留给儿女还保险吗?难保不会节外生枝?叶荷越想越觉得心里没底,可又该怎么办呢?思来想去,叶荷把陈青和陈宇喊来商量。母亲一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倍儿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掉”吗?
叶荷不甘心房子从此落入他人手中,已经长大的陈宇和陈青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3人一起找上门发难,要求陈俊兑现当年的诺言。
“这事儿与你无关。”面对前妻及儿女兴师问罪,陈俊采取分化战术,想先把领头的前妻挡回去。“怎么与我无关,离婚协议是我和你签的,承诺是我们共同作出的,你不履行协议,我这一关你就通不过。”叶荷有备而来,振振有词。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言语不合,差点打起来,结果折腾了半天不欢而散。
协商无望,叶荷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陈青与陈宇支持母亲的主张。2016年年初,以陈青、陈宇为原告,叶荷为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陈俊告上法庭。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父亲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两间门面房和一套房屋留给儿女。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似赠非赠,房屋“留给子女”不等于归子女所有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案,随后向陈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
自前妻、儿女与自己交涉时起,陈俊便知道官司迟早要来,心里已经有所准备。当他看到诉状上原告为女儿、儿子,而自己身为被告,心里很不是滋味。更何况,答应子女的诉求,将房屋给女儿、儿子,也不可能。他的房子仅此一套,这是他及母亲和妻子遮风避雨的住所,舍此住所,何处安身?可事已至此,他只能积极应诉。
叶荷与陈俊的离婚协议,是诉讼最重要的凭据,叶荷保留着原件;叶荷与陈俊当年的离婚证,叶荷也一直放在箱底;房屋产权证书,比较麻烦,但难不倒叶荷。她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当年离婚时陈俊承诺将房屋留给儿女;房屋产权证书,证明陈俊一直没有兑现诺言。
2016年5月,湘中某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青、陈宇没有现身,由他们的母亲叶荷全权代理。
陈俊针对起诉,详细陈述了本人意见。他说,房屋归他所有,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的名下,也证明他是房屋主人。虽然离婚协议有房屋要留给儿女的内容,但不能等同于赠与。如果儿女尊重老人,孝顺父母,今后他仍会有此考虑。至于陈青、陈宇诉称无房居住,与事实不符,陈青在外租房,陈宇与叶荷生活在一起,何来无房?退一步讲,若陈青、陈宇真无房可住,欢迎二人搬过来一起居住。房屋是自己的,子女要夺走父亲的房屋,于法无据,于理难容。
前夫咄咄逼人,叶荷针锋相对,離婚协议写着房屋的产权留给儿女,作何解释?难道白纸黑字的承诺,能看着办?
两人争议焦点是:房屋不得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儿女,这是赠与吗?陈俊的观点,不能等同于赠与,留不留,看儿女的表现,看自己的心情,完全取决于自己。而叶荷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得兑现。至于前夫想继续居住,倒还可以商量。
房屋留给儿女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吗?赠与或非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中秋节前,经屡次调解无果,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荷与陈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的分割有明确约定,住房归陈俊所有,对此双方无疑义。若双方有赠与之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当为: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中并无如此表述。那么,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陈青和陈宇”的内容,有无赠与之意呢?从字面上理解,“留”讲述的不是现在状态,而应当是将来状态,是一定时间之后,处理房屋方式的约定。而且,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房屋在陈俊名下无妨,若所有权要转移,只能无偿转移给儿女,或者在陈俊死后,房屋由儿女来继承。因为“留”给儿女,附期限,期限还不确定。即便将“留”理解为赠与,在房屋还未交付且未过户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陈俊随时有权撤销;如果理解为继承,相当于遗嘱,陈俊以实际行动来处理房屋,变更遗嘱的内容,自然悉听尊便,他人更无权干涉。基于此,法院认为,陈青、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画上了句号。一场官司,会不会让本就有着隔阂的父子、父女间的情分更加生分,但愿不是如此。
作者附言:离婚时将房屋等大宗财产赠与子女,很多情况是夫妻相互妥协的产物。离婚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并不鲜见。反悔了怎么办,若赠与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自当一诺千金,反悔无效。但若赠与表示含混不清,拖泥带水,似赠非赠,就难说了。“孩子,房子产权都会留给你们的。”这话,父母可以认真,孩子却不能较真。像本案这样,只能认定赠与并不成立。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插图: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