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幅提高“双低”保障标准扩大受惠面
2017-05-15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大幅提高“双低”保障标准扩大受惠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6年度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为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工作任务,中山市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双低”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方案,决定从2017年1月起大幅提高低保标准,由原来的629元提高到800元,年内再根据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有关规定进行适时适度调整。
3月13日,中山市民政局按照中山市政府的要求,向各镇区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低保自然增长机制,在已提标至800元的基础上再按12%的增幅将低保标准调增至896元,与2016年629元的标准相比,增幅达42.5%。这是中山市历史上第12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后,低保标准在全省二类城市中处于最高水平。
经初步测算,本次提标后全市低保对象将由原来的3783户7977人增至5200户12000人,增加1417户4023人。
另外,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等分类救助对象,按低保标准896元的40%增加每月分类救助金358元。重度残疾人对象继续按现行中山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城镇“三无人员”每月保障金相应调整为1274元/人(含最低生活保障金896元、分类救助金358元、医疗补贴20元)。
与此同步,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做相应调整,由897元调整至1344元。经初步测算,低收入对象将由原先的1176户3147人增至约4000户12500人,人数约为原来的4倍,增加约2824户9353人。
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经过20年的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除标准逐步提高外,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临时补助等配套救助政策也不断完善。
2016年和2017年是中山市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力度很 大的两年,两年内3次提高低保标准,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扩大至普通家庭;印发了《关于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首次将低保家庭中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的分类救助金发放标准由低保标准的20% 提高至40%;此外,从2017年1月起大幅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着力解决兜底民生突出问题,努力让困难群众共享“十三五”改革成果。
(中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