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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法律制度的现状、缺陷与重构

2017-05-13徐慧君

魅力中国 2017年2期
关键词:伊斯兰国公约重构

摘要:反恐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的重要议题,随着“伊斯兰国(ISIS)”恐怖主义势力的猖獗,更使得反恐问题备受重视。与此同时,现行国际反恐法律制度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要有效控制和惩治“伊斯兰国”恐怖分裂势力,现行国际法律制度亟待重新构建。

关键词:伊斯兰国;国际反恐;公约;重构

“伊斯兰国” 是继“基地”组织之后的又一“野蛮的”恐怖组织,近年其正对域外产生“溢出效应”。“伊斯兰国”恐怖分裂势力活动呈现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已严重危害到我国及有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为打击国际恐怖势力, 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然而, 随着“伊斯兰国”恐怖分裂势力活动的猖獗, 现行反恐法制的不足也显现了出来。因此, 要有效控制和惩治“伊斯兰国” 恐怖分裂势力, 对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就应重新构建。

一、现行国际反恐法律制度现状

国际反恐法律制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全球性的反恐法律制度;另一部分则是区域性的反恐法律制度。

(一)现行的全球性反恐法律制度

1.现行的全球性反恐公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

2.现行的区域性反恐法律制度。为了对付日益猖狂的恐怖活动,在全球反恐的原则下,许多国家之间为谋求集体安全制定了许多区域、多边和双边反恐合作文件。一些地区签订了本区域内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如: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 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2001年6月,中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首脑在上海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离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该公约对恐怖主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并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各级执法、情报、军事等机构的合作机制。

二、现行国际反恐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有一部全面、统一的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

现行的大多数公约没有直接以“反国际恐怖主义”为题,而是以针对制止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来命名。尽管它们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归入到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当中去,但这种立法模式仍带来了不利的后果。此外, 就现行公约而言,“一定数量的国家签署、批准公约,是公约所構建的法律机制在国际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有赖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实施公约, 忠实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按照公约的规定采取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国内和国际反恐立法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反恐立法与各国国内反恐立法各有各的规定,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以对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量刑为例。德国修改后的《刑法》将参加或资助外国恐怖组织视为非法,可判处1至10年的刑期,我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对同一类犯罪行为所做的不统一的量刑规定,给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规避或选择法律来减轻自己应受的惩罚,带来了可乘之机。这种立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不能取得有效的成果。

(三)各国认定国际恐怖主义使用的双重标准严重制约了国际反恐合作

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及程序等问题, 迄今尚无公认的一般性规定。在实践中, 各国依据自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恐怖主义行为。其结果是少数西方国家习惯于从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出发,运用“双重标准”处理恐怖主义问题,对符合或不危害到其本国利益的恐怖主义行为,就给予支持、放任或默许,而对有害于其本国利益的恐怖行为,则给予打击和制裁。对国际恐怖主义认定实行的双重标准,不仅助长了恐怖主义的发展,为恐怖主义的滋长和泛滥提供了更为肥沃的土壤,而且严重影响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各大国之间联合反恐怖主义的合作进程,也让国际反恐法律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遏制“伊斯兰国”恐怖主义势力的国际反恐法律制度重构

(一)缔结全面的、统一的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

几十年来,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与反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公约,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在当前“伊斯兰国”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的形势下,制定和通过一个国际反恐公约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这项国际反恐公约应包括恐怖主义的定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规范、庇护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的责任等。另外,缔结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新公约必须顺应历史潮流, 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 并兼顾到各类国家的要求。只有这样, 新公约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有关法律制度也才能得以顺利建立和实施。

(二)增强国内和国际反恐法律的一致性

由于各国对待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政治倾向是不一致的,因而各国所采取的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所涉及的军事、外交、民族、宗教政策等无一不是有巨大的差异性。虽然反恐是大国合作的基础之一,但各大国围绕本国利益取向开展反恐活动,打击恐怖主义,开展国际反恐法律合作依然是任重道远,各国必须围绕法律合作的基本准则开展反恐,达到求大同存小异,在联合国框架内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合作反恐。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坚持全球合作,共同治理以及坚持反恐与保护人权相并重等原则。

(三)尽快形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认识,摒弃反恐“双重标准”

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缺乏权威统一的界定,造成很多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甚至以自己的标准横加指责别国的反恐活动,这是导致当前国际反恐“越反越恐”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全面、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公约应尽快解决现行国际反恐公约中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 并应弥补立法滞后的弊病。新的全面、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公约对现行国际反恐法制中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 如: 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及程序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家责任问题。只有当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认识的时候,国际反恐斗争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徐燕.论国际反恐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J].科技与法制.2009年第33期.

[2]王立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J].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3]谢黄云.国际反恐法律合作的回顾与反思[J].政法大观.2008年第4期.

[4]王立宾.反恐怖犯罪刑事法完善研究——兼论反恐怖系统化立法[J].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5]谢黄云.国际反恐法律合作的回顾与反思[J].政法大观.2008年第4期.

[6]曾令良、尹生. 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与国际法律控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徐慧君(1993年5月—),女,新疆伊犁人,新疆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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