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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自由与国家教育权力的关系

2017-05-13钱澄

魅力中国 2017年4期

摘要:密尔认为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同样适用于教育领域,因此他主张取缔国家强制义务教育。但是公民的受教育自由和国家教育权力并非完全对立,正是国家的教育权力保证了公民受教育自由的实现。真正的教育权力应力图保持个人特征、观点多元和行为方式多样。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教育细节,防止教育暴力。

关键词:教育自由;教育权力;教育细节;教育暴力

在《论自由》中,密尔论述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力的关系。他认为,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社会权力无所顾忌地施行对民众的压迫,必须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与限度。这个“性质与限度”是指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自己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为此密尔提出一条原则,即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目的只能是出于自我防卫的需要。

国家权力施行的大多数事务都很容易为公众所察觉,比如城管贴罚单、法庭审判,但在教育领域,却往往被公众忽视。因为,国家权力保证的普及义务教育很容易使公众觉得自己是受益者。但普及教育导致的后果却不容忽视,正像密尔所说,“一旦人们接受了国家强制实施普及教育的职责,那么国家该教授什么内容、以什么方式教授等纷争便会终止。”也就是说,政府中的主流意识逐渐控制了国民的思想教育,继而“自然而然地建立起对肉体的专制统治”。斯宾塞也曾怀疑公共教育,但他又极其重视教育,认为教育不是外力的强制过程,而是个体自主的选择过程。

尽管公民的受教育自由常常被国家的教育权力所剥夺,但是两者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密尔在《论自由》中关于公民受教育自由与国家教育权力的关系的看法忽略了特定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并非取缔国家普及性义务教育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在承认国家教育权力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一般浅层次的理解总是认为,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国家教育权力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只要国家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存在,公民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受教育自由,如果国家尊重自由,应该取缔任何外在强制。

教育的自由应是相对的,就像公民的自由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没有基于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权力,自由就会演变为为所欲为,甚至侵犯他人自由。为了防止这一情况发生,国家必须发挥它的教育权力,给予公民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在这一基础上再行使各自的教育自由权利。也就是说,教育自由和教育权力在根本上是统一的,杜威曾论述过二者紧密的内在联系,“自由是相对于既有的行为力量的分配而言的,这意味着没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必然意味着在某一个地方有自由,在另一地方就有教育权力。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教育权力或控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的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因此,只有遵循社会的一般行为规则,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教育自由。

另外,“教育权力是教育自由的阻碍”这种说法存在着对教育权力的误解。人非生而知之,如果按照个人的本能行动势必会带来危机,因此公民需要借助教师的引导和帮助来学习文化获得发展,这就为教育权力的存在提供了依据。密尔对真正的教育的理解并没有错,教育应力图保持个人特征、观点多元和行为方式多样,真正的教育权力应当以此为目的。但教育权力正是人性实现自由的途径,通过教育权力的约束,人性才能得以优化,学会真正的自由。接受一定的强制是为了普遍自由的实现,否则一部分人的自由必然是以大部分人陷入被奴役状态为代价的。为了实现真正的教育自由,适当的教育权力是可以接受的。同时,教育的使命应该保证,即发掘人性中的真善美,提高人的自主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那些诸如用千篇一律的方式教导每个学生,用“填鸭式”教育灌输到学生的头脑中,把孩子的奇思妙想扼杀在摇篮里的行为并非真正的教育。因此与其说教育权力是教育自由的阻碍,不如说是教育权力中的细节成为教育自由的阻碍。

但同时也要承认,教育权力因缺乏监督很容易演变为教育暴力,形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思维。例如欧洲移民来到北美洲时,为了彻底消灭印第安文化,他们提出让印第安人的下一代彻底接受欧洲文化,等他们回到部落,成为部落领导,就不会再与自己作对。在这里我们也看到,教育权力成为一种思想暴力。接着便引发了欧洲移民(即现在的美国人)和印第安土著人长达几百年的斗争。

现实中的歧视差生、划分座位区域、体罚学生、强制学生接受统一答案等都是一种教育暴力。当下,教师虐待学生、强制学生死读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违背了教育的本质。教育者的权力如果没有理性和道德来控制,攻击性的本能冲动就很容易演变为对弱者的暴力行为。这些教育权力的表现尽管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但还是难掩剥夺学生自由的本质。消解教育暴力应致力于引导,让教育者职责复位,让学生的自主地位回归,由压制性的教育转变为引导性的教育,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因材施教。应指出的是,暂时的教育问题是教育的细节未能落实好的弊病,并不能成为教育权力本身應被取缔的依据,因此我们要反对的是拥有教育权力者的专断独裁,而不是教育权力本身。

综上所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能完全仰仗于国家权力,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教育必须具有强制性,但不应具有奴役性。在保留国家教育权力的前提下,应力图避免教育权力演变成教育暴力。另外,在偏见和封闭条件下的教育权力必然酿成悲剧,例如美国对印第安人的强制教育导致印第安人的激烈反抗,只有在平等开放条件下的教育权力才会有助于不同族群和国家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著,朱云平译:《论自由》[M],中译出版社,2015年版。

[2]蒋红斌:《教育暴力的消解路径探析》[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0年第4期。

[3]张骏:《从同化政策到尊重差异——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演变的思考》[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4年第3期。

[4]马明 邢永富:《国家教育权力的边界——斯宾塞同等自由视域下的解读》[J],《教育学报》,2016年第2期。

[5]杨建朝:《教育权力与儿童自由》[J],《学前教育研究》,2012年第6期。

[6]周云芳 谭忠诚:《评密尔<论自由>关于国家干预的限度原则》[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2月第6期。

作者简介:钱澄(1993- ),女,江苏省徐州市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