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新特色与新亮点
2017-05-13敏生兰
摘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以前党内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别从体系建设、继承与创新的统一、问题导向、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惩”与“治”的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相统一等六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关键词:监督;体系;全覆蓋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2003年党中央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改进和完善,是对我们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监督经验的深刻总结,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主要特色与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了完整的体系建设
《条例》把构建立体式、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督体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突破口和着眼点,有效防止了监督的碎片化、分散化。《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历史性突破。既然是体系,就不是零敲碎打的,边边角角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六大监督主体有机整合,各自有着不同的职能和优势,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目标一致又相对独立,既各司其职又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协调配套、系统集成、关联互动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了监督的整体合力,有效堵住了党内监督的漏洞,避免出现“牛栏关猫”的党内监督窘境,增强监督实效。
二、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条例》一方面深入总结了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又结合时代特点,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充分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我们党在创建初期就形成了监督的思想,1921年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纲领》的第十条和第十二都强调要进行监督。之后,在1927年,党的五大就建立起以中央监督委员会为专门机构的党内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更是有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因而,不断加强党内监督贯穿于党的全部历史。而善于将这个政治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条件。如修订《条例》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开展情况,改进和创新了巡视制度,使巡视工作的作用发挥更突出。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又如,《条例》明确提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旨在强调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
三、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聚焦问题,抓住要害和关键是《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过去的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不够,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条例》针对这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彰显了我们党直面问题、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信心和决心。也正因此,《条例》抓住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要害和关键,从顶层设计角度织密制度笼子,严防出现“灯下黑”问题,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四、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
“全覆盖”即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这个“全覆盖”表现在监督主体上六大主体有机结合,各司其职。尤其是《条例》首次把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旨在通过“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的目标;表现在监督对象上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即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党员,不受监督的组织,不受监督的领导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无特权、无例外,无死角。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表现在监督内容上也更加丰富,针对当前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等一系列新要求纳入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系中,拓展和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要求。
五、体现了“惩”与“治”的相统一
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等有效机制,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因此,《条例》在“惩”与“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综合施策中,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严管就是厚爱、“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强调通过党内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体现“惩”的威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治”的功效,确保从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有效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问题。从这一原则问题出发,《条例》强调抓“常”与“长”,强化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相结合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但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而是进一步理顺同外部监督的关系,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党的监督的系统整体。因此,《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针,旨在充分调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监督的合力,发挥监督的作用。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总之,《条例》在更高的历史层面和制度建构层面,对党内监督有缺失的地方做出了改进和完善,力求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作为“监视器”的效力。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窑洞对”中,便指出了监督对于打破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意义。新时期,有效释放党内监督的效用更是我们党的迫切任务,这也必将对权力在正确的轨道运行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敏生兰,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