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原则:科学地评价与支付代价
2017-05-12王维先姜威
王维先++姜威
摘要:代价与发展息息相关,研究发展就必须研究代价。科学评价代价是合理支付代价的前提,而适度原则是评价代价与支付代价的重要依据。度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在度的范围内量变才是合理的,量变是质变的基础,而最终引起质变的是关节点。适度原则要兼顾量变与质变,亦要兼顾真实性与价值性。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将代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实现发展的最优化。
关键词:代价评价;代价支付;适度原则
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2006005
社会发展代价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理论之所以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发展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发展不再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人们对发展的关注不再是将发展作为实现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而是将其看作征服世界灾难的有力武器。发展与代价之间始终是一种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关系。对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它们现在的任务不是如何实现更好的发展,而是如何在短时期内解决由于发展而衍生的各種问题;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仍是它们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是,代价从来都不是脱离发展的概念,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它们也不能停止发展来全力应对代价。而随着世界市场的建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似乎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发展与代价并存。发展是世界的共同主题,而代价则是影响这一主题的关键因素,因此,研究代价与研究发展同等重要。
代价的产生绝非偶然,它的显现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是一个质的突变过程,当代价引起我们注意时我们已不得不面对。问题是,我们该如何面对代价,我们该如何采取措施才能将代价对发展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这便涉及一个颇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如何评价并支付代价。现在不管是经济还是科技发展水平都非常高,为何代价支付的成效却并不乐观?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对代价的认识及评价不合理,代价支付的措施制定得不够科学,只治标不治本。因此不论是评价代价还是支付代价,都要把握一个合理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度”,对代价的评价与支付同样需要“适度”。问题是,这个“度”我们该如何界定。这也是本文欲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代价、代价评价与代价支付
(一)代价:社会发展代价
何谓代价?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代价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可以从发展的角度来研究代价。在卢梭看来,代价是社会道德的滑坡,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则认为代价表现为劳动者的异化和生态危机,这些现象我们之所以称之为代价,是因为这些现象都有一个共同点: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相违背。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实现了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种发展不单表现在人自身的发展,还表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达到了最理想的状态。而不管是道德滑坡还是生态危机,它们都与人类发展这一最终目的相悖,因而我们将其称之为代价,亦称之为社会发展代价。其次,我们今天所研究的代价并不是某一个领域的代价,而是泛指人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所有代价。
由于“代价”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笔者有必要对代价的定义做一个明确的说明。在这之前,笔者也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国内学术界不乏对代价的定义,而其中孙连君的观点与本文的立场较为一致:“就哲学历史观的意义而言,‘代价始终是与‘发展密不可分的社会哲学范畴,没有不付出代价的发展,发展总是通过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来实现的。”[1]综合而言,笔者认为代价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相违背的社会现象的总称。就过程而言,代价是与社会发展共在但主要起消极作用的现象;而就结果来看,代价则必然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
而如何将这种动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则首先要完成评价代价和支付代价这两大任务。评价代价是认识层面,而支付代价是实践层面。对代价的正确认识对于代价的支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代价评价
所谓的代价评价就是对代价的产生、表现以及作用的认识。代价评价具有主体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代价的认识是不同的,科学地评价代价是合理支付代价的必要条件。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4月第33卷第2期王维先,等:适度原则:科学地评价与支付代价就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代价的评价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盲目乐观代价论。这种观点认为从人类产生到现在,社会总体趋势是向前、向上发展的、进步的,即便代价客观存在,也不会对发展造成多大的影响。二是悲观代价论。这种观点夸大了代价的消极作用,完全割裂了发展与代价之间的辩证关系,持这种观点只会造成一种后果:由于惧怕代价而使社会发展出现滞缓甚至倒退。三是代价支付无用论。这种观点承认代价的客观存在,但是过分地强调代价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主张无需花费过多的成本来支付代价。这三种观点都是偏颇的,因而也不利于我们科学地处理代价与发展的关系。
因此,代价评价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进一步支付代价的必修课。由于评价属于认识论范畴,因此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评价都要基于客观规律,不能以自身的喜恶为评价标准,否则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科学的代价评价,要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代价支付
代价支付是指针对代价产生的消极后果采取措施,减少其副作用或者将其转化为正能量。代价支付分为代价支付的主体与代价支付的客体。代价支付的主体是人,而代价支付的客体则是代价所造成的后果,前者是后者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我们无从改变客观对象,我们能做的只有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将所采取的支付措施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一下代价支付的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的观点,人与人是处在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有机体中。代价的产生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因此,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我们每个人都要明确自身作为代价支付主体的另一重要身份,否则会产生盲目代价论、悲观代价论甚至代价支付无用论等错误的代价评价。当然,我们也需要对代价支付的主体进行区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让某些主体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二、适度原则
关于度的定义,目前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是黑格尔对度的解释,即度“是一定的客观事物保持自己质的规定性的数量阈值,即限度、幅度、范围等,是同客观事物的质相统一时限量”[2]。可以看出,度涉及到两个内容:量变和质变,因此,研究度的问题就是研究量变和质变的关系问题。在此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度并非一个点,而是一个具有广延性的范围,正是在这个范围内一事物的量变才是合理的。理解适度原则,首先要明确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但就目前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来看,部分学者是从时间的先后来考量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最常见的表述便是: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笔者对这种观点本身并无异议,但认为有片面之嫌。因为量变与质变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先与后”,而是复杂的循环过程,因此除了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外,还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尝试。
其一,量变是质变的具体形式。所谓的量包括数量、体积、位置等具体内容,这些内容是可量的。而“质”则是一个抽象化概念,“是区别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事物属性、特征、特性的总和”[3]。“質”是将所有事物分成各“类”的重要依据,人的类本质是能够劳动。质的体现需要靠量的积累和变化,量变是质变过程的具体体现,“事物的质只能通过量才能表示……事物质的变化也只能通过量的变化表现出来”[4]。当然,并非所有的“量”都能够表示一定的“质”,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但是如果简单地以“劳动的多少”作为区分的依据,那么刚出生的婴儿则不能称之为人,这显然是错误的。要从逻辑上更正这种错误,只能借助“时间”这一“量”。虽然婴儿不具备劳动能力,但是其生来具有劳动的本能,其生长的过程也是其劳动本能显现的过程,随着时间的累计,终有一天婴儿也会达到一定的质变——能够独立劳动。因此,在考察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时,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量”是导致质变的主要因素。
其二,质变是事物内部量变相互斗争的结果。一事物之所以会产生质变,是因为其内部的量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斗争,“质变过程中,事物呈现出显著变动的状态,矛盾双方斗争激化,旧的统一体解体,新的统一体出现”[5]。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量变对于质变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量”的变化以及相互的影响才导致了质变,因此社会的进步不仅是提高生产力的过程,也是不断地调整生产关系的过程。只有综合考察量变,才能引导质变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生。
其三,量变以质变为导向。在自然条件下,量变作为事物发展变化的具体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质变。不同于自然界中的量变过程,在人类社会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干预量变以影响质变,最终满足我们的实际需要。干预的前提是把握影响质变的关键量变,干预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肯定量变的可控性进而确定我们所要实现的质变的效果;在行动上,则可以综合运用经济、政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干预。
考察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无非就是研究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影响质变,而又不至于走向另一个极端——唯心主义,因此寻找一个合理的“度”是首要任务。在笔者看来,“度”在本质上就是事物的客观性,我们所谓的“适度”实质上就是不断调整自身行为符合事物的客观性,凡是违背事物客观性的就是“不适度”,反之才是“适度”。体现在质与量的关系上,“适度”则表现为对量的积极调整,使之始终保持在“度”的合理范围之内。但是,除此之外,适度原则还应表现在符合主体的需要,判断一事物究竟是不是“适度”也要考虑主体的价值选择。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适度”原则要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物的客观规律,一是主体的需要,两者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在评价代价甚至支付代价的过程中,都要以这两个维度为标准。
三、科学评价代价之适度原则
根据适度原则的两大标准并结合“度”的两大要素——量和质,我们可以将代价评价的适度原则细分为五大方面:量度、尺度、幅度、程度和势度。我们在评价代价的过程中若能从以上五个方面展开,便能科学合理地认识代价。
其一,量度评价。所谓量度,是事物在量方面的规定,即“点”。一事物之所以不是另一事物,是因为其在量上的差异。对于一个社会现象作量的分析是很有必要的,代价更是如此。代价是一系列违背社会进步最终目标的现象的总称,它是众多小的、单一方面的问题组成,本身也是一个“量”的问题,代价的产生是量的积累,代价的显现则是量的质变,有些代价我们还没有发现但不代表还未产生,只是其“量”积聚的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对代价进行量的评价是要求我们防微杜渐,始终怀有代价意识。
其二,尺度评价。所谓尺度,是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的界线,即“线”。对代价进行尺度评价是要我们划清界限,即区分不同的代价。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存在着必然代价和人为代价两种情况,由于两种代价的产生原因不同,因此正确区分两种代价对于我们“对症下药”有重要的意义。必然代价是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我们必须客观地承认,但绝对不是要将其放任自流,而是要以此来约束我们的行为,将这种代价的损害降到最低;人为代价则是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这种代价是能够也是亟须我们解决的。如果不对代价进行尺度评价,将其混为一谈,那么势必会做很多“无用功”。
其三,幅度评价。所谓幅度,是指事物的范围、存在状态,即“面”。幅度评价就是要看到代价发展的范围。代价具有扩散性、转移性,由于自然原因的转移也可能是人为的转移。难民的迁移则是人为的转移代价,难民往往会由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转化为世界性问题,难民的迁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迁出国缓解压力,但是却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其他迁入国家增加各种压力。我们对代价进行幅度评价,一方面是要自控,尽量不要将国内的代价转嫁到其他国家使其扩散为世界问题,我们作为世界大国必须要有世界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其他国家把代价转嫁到中国的问题,我们要理智对待,一是要做好防范,尤其是杜绝某些国家不良文化对中国的渗透,二是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对中国的损失减至最少。
其四,程度评价。所谓程度,即事物的程度,事物的层次性,即“体”。程度评价要求我们对代价的时效性进行评价。如果说对代价的幅度评价是平面的,那么对代价的程度评价则是立体的。卢梭从道德沦丧的角度揭示社会发展的代价,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代价的描述则是从人的异化以及生态破坏的角度,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社会发展条件的不同,因此我们在分析代价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于代价的分析要与时俱进,而支付代价的态度和方式更要如此。我们必须时刻关注代价的发展趋势,分析其可能会进一步引起的问题,将代价发生质变之前尽可能减少。
其五,势度评价。所谓势度,即合理预见事物发展方向的角度。势度评价即是要注意把握代价发展的方向性。我们知道,量变达到某个关节点时便会引发质变,问题是这个关节点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更多。在0℃~100℃这个范围内,0℃和100℃是两个关节点,当水达到0℃这个关节点时便会质变成冰,当达到100℃时则会质变成气,在这一过程中水由量变引起质变有两个方向:冰或气。其间,起决定作用的是温度,但是人的需要也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代价同样如此,代价积累到一定程度也会发生质变,这种质变也有两个方向:好或坏。比如,经济学里的度——“一是经济的某一方面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爆发危机,二是经济发展到某一程度就会产生新生经济”[6]。对代价进行势度评价,一方面要求我们看到,代价除了具有破坏作用还具有促进作用,到底发挥何种作用,主体的导向和努力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支付代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循循善诱,将代价引向有利于我们发展的方向。
总而言之,对社会发展代价的评价,一方面,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认识到代价的产生、发展是一个由隐性到显性、由简单到复杂、由局部到全面这样一个过程,如果忽略这一事实,我们就会错失支付代价的最好时机。而另一方面,承认代价的客观和社会规律,不是让我们消极等待,而是让我们居安思危、抓住时机,引导代价朝向有利于我们的一面去发展,能转化为发展動力的要积极转化,不能转化的要及时彻底解决。只有坚持这两种原则,我们才能科学地认识代价。
当然,我们研究适度原则有两个目的:要么是维系事物原有状态,不让其发生质变;要么是打破事物原有状态,促使其发生质变。本文认为对于代价的适度研究便是后者,我们应该多做尝试,找到代价发生质变的关节点,促使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科学支付代价之适度原则
代价支付的适度原则不同于代价评价的适度原则,后者是对代价本身评价的规定,而前者则是对已有代价支付措施或者即将拟定的代价支付措施的约束,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代价支付的措施是科学的、合理的。
其一,尊重客观事实,把握客观规律。由于“度”具有事实性,因此我们在适度支付代价的过程中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虽然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人作为实践主体永远无法摆脱客观条件的束缚。因此,我们在支付代价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不能滞后更不能超前。而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是认识客观规律,这就需要主体在制定相关的措施时注重实地考察。尤其要注意客观规律虽然是普遍的,但也是有差异的,在制定措施的过程中也要做到“因地制宜”。
其二,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度”的另外一个属性是价值性,因此在支付代价的过程中我们务必考虑主体的尺度。在适度原则里还有“最佳适度”的说法,适度并非仅仅指将量控制在度上,而是在质的范围内还要满足主体的需求,最大限度满足主体即人民的利益才是调动主体积极性的必要条件。调动主体积极性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突出表现,而发挥主观能动性也需要适度,这里的“度”应该是客观事实,因为一旦脱离这个基础,就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这是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的。我们必须“以主观能动性起作用的适度原则为着眼点,通过深入的研究,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7]。更不能搞一言堂,要广纳谏言,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其三,突出主要矛盾,兼顾次要矛盾。根据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内容,我们得知影响事物量变的因素有很多,“只要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进行分析,就可以发现,一般都是多维数量界限决定其质的。例如,考虑一个家庭是否贫穷,要由其总收入、总支出、消费结构比例等多种因素的考察才能决定。单从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是不能确定其是否贫穷的,正如不能单纯用总产值来确定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样”[8]。但是肯定有一种是起决定作用的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主要矛盾,合理导向量变。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影响量变的其他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握好两点论和重点论,不能因为突出了某一方面,而忽视在代价支付中的其他方面”[9],在支付代价的过程中,我们要找准其决定性因素,同时分析其影响因素,而且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不同的代价成因是不同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面临的代价主要是经济萎靡,因此主要矛盾就是解决经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便是解决主要矛盾的典型。而现在中国面临的代价则更多的是道德和生态层面的,因此我们当下的工作侧重点也应该有所倾斜。
其四,引导与防范并重。社会发展代价有利亦有弊,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其消极的一面,我们研究社会发展代价的目的是为了发现代价产生的原因,以进一步调整工作方案。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善于引导社会发展代价,因为代价的产生是与发展紧密相关的,它的产生与发展也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并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的,如果我们能够巧妙利用并稍作调整,既可以大大节省人力物力还可以为发展提供动力。例如,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欺诈、造假、拜金,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不管是欺诈还是拜金都是过度追求利益的结果,而利益与道德始终是挂钩的,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地用利益来引导道德,比如奖励道德模范、惩罚道德失范等,若仅仅粗暴地采取措施打击道德不良现象,只会适得其反。
总而言之,代价的支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求功心切,更不能延缓怠慢,唯有坚持适度原则,才能妥善地处理好发展与代价的关系。
社会发展本身就是波浪式前进的过程,而社会发展中的代价则是发展的低谷期,换言之,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始终呈上升趋势,我们追求社会发展,但是也要讲求一个“度”,太快或者太顺都不是好事,社会发展的波浪式过程看似是充满曲折、复杂的过程,但也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在这一层意义上来讲,代价也在充当着维持社会发展平衡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做的就是努力将发展和代价之间的波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之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连君.关于社会发展代价的哲学思考[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4):7375.
[2] 贺谋文.适度原则与改革[J].河北学刊,1987(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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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马春雷.基于社会发展代价支付的方法论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2008(7):4144.
责任编辑:夏畅兰
Abstract: Cost is closely related to development. Research of development will have to be based on the study of the cost. Evaluating cost scientifically is the premise of paying the cost reasonably, and moderate principl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of evaluating and paying cost. Degrees are the unity of quantitative change and qualitative change, and quantitative change is reasonabl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degree. Quantitative change is the basis of qualitative change, and eventually it is the key to qualitative change. With moderate principle, consideration is given to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change, veracity and value.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subjective initiative under the premise of respecting objective laws. We should control cost in a reasonable range to achieve the optimization of development.
Key words: cost of evaluation; pay of cost; the moderate principle
收稿日期: 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