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为民间投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2017-05-12刘立峰
文/刘立峰
2017:为民间投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文/刘立峰
2017年,民间投资增长还可能反复波动,甚至进一步下探。当前,要深入思考民间投资增长乏力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为下一轮民间投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2 016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急剧下滑,全年民间投资仅累计增长3. 2%,同比下降近7个百分点。民间投资贡献率明显下降。2005年以来,月度民间投资对全部投资的贡献率基本在50%以上,2016年,民间投资贡献率已下降到25%。2017年年初,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升,1~2月份累计增长6.7%,月度投资对全部投资的贡献率提高到46%。从当月增长情况看,2016年下半年,民间投资出现回升态势,6月份,民间投资增速降到谷底的-1.2%,之后,逐步提高到10月份的5.9%,之后略有回落到12月份的4.1%。
月度增速回升并不意味着民间投资增长已走出谷底
月度增速的回升是否意味着民间投资增长已经走出谷底,目前还难以作出这种判断。这是因为:第一,经济转型面临挑战,新旧动能转化难度大。长期以来,民营经济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资源型重工业。随着劳动成本快速上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下降,而资源型重工业则受到生态环境约束、饱受过剩产能之苦。在传统动能减弱的同时,亟须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新动能的替代。但是,产业从基础研究突破、技术转化到产业的全面市场化,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一些民营企业面临结构转型困难,资本外流以及“脱实向虚”的情况变得比较严重。
第二,政府投资主导地位增强,民间投资增长动力减弱。近年来,我国政府投资的力度明显加强,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张。全社会投资增长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政府投资的扩张,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支撑投资的整体格局正在逐步增强。PPP项目的大规模推出为民企参与基础设施、公用服务投资提供了机会;但是,从签约项目的主体类型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却占了绝大部分,真正的民企参与程度很低。在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领域,政府管制非常多,民企很难取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公平待遇,民间投资者空有满腔热情,却难有更大施展空间。
第三,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未能妥善解决。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仍居于垄断地位,缺乏专营的小微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融资。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创业板融资比例偏低,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规模小,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不够。融资成本不断上升,民营企业申请贷款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部分商业银行不断调高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企业贷款时还要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评估费等费用。融资环境趋于恶化,一些银行看到民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便赶快让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第四,法制环境与诚信意识缺失,民企的不安全感有所增加。由于政府换届和官员调任因素影响,“政策朝令夕改”“新官不认旧账”等公权力违约时有发生,导致民营企业无所适从。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遭遇不公正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也严重影响了民企创新和研发投入的意愿。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不够,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为下一轮民间投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当前,约束民间投资增长的结构性、制度性因素仍然较多,这就决定了民间投资的恢复也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间投资要实现2014年以前20%以上的增长速度已经不太可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民间投资保持10%~15%的增速是比较现实的选择。2012年以来,月度民间投资均为前高后低,2017年年初民间投资略有回升并不能说明全年的态势。根据民间投资的发展环境判断,2017年,民间投资增长还可能反复波动,甚至进一步下探。当前,要深入思考民间投资增长乏力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为下一轮民间投资持续增长创造条件。
一是恢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信心。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要为不同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法制保障,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建设,大力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金融支持民间投资的作用。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逐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的额度,拓宽补偿范围,适度提高补偿比例。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发展信托融资,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支持民间资本与城市政府合作建立城市发展基金,支持保险基金设立针对重大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或债权投资计划。
三是进一步拓展民企的发展空间。加大改革力度,放松政策限制,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好的市场预期,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设施、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态保护等领域。建立民间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民间资本能够与其他所有制资本一起,公平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全部投资领域。限制国有企业对优质竞争性民营企业的收购与兼并,防止体制性倒退。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四是针对不同领域投资精准施策。对于垄断性行业来讲,要为民间投资公平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创造条件,积极从项目源头上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教育等外部性明显的行业,应着力构建平等的发展环境,促进民办学校在财政支持、事业编制、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于目前发展严重不足和滞后的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政策,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特殊的土地供给政策。
五是加快修改法律中不合理条款。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使企业用工成本过高,企业守约成本太高,应进行修改。抓紧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民非机构从事正当营利性活动。保障民间出资人的资产权益,投入满一定年限,出资人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