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立法和普法中当有所为
2017-05-12法人刘兴成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独立观察
律师在立法和普法中当有所为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救济私权的属性。即使律师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虽然该政府机关的权力是公共的,但其权益是专属的,具有私权的性质。难道律师天然是“自私”的?当律师在立法和普法方面发挥作用时,律师维护的是法治,而法治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
如何挖掘律师在立法和普法上的公益潜能,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律师胜任科学立法参谋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就不可能提高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全民守法一旦失去前提条件,法律体系就难以变为法治实践,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将是一句空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律师作为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的专业法治工作者,无论是对真实世界的了解,还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比其他法治工作者更有优势,对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应当拥有相应的发言权,能够胜任科学立法的参谋。
笔者在代理南德集团暨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申诉时,发现地方司法人员既不认识信用证,又不了解信用证国际规则,就起草了一个报告《信用证规则中的国家利益》,向中央立法、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建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都属于经济纠纷,避免了向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大批外贸企业负责人陷入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针对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条件具有事实上国有垄断的嫌疑,笔者先后公开发表《公募基金巨亏的法治出路》和《王亚伟辞职拷问公募基金制度》等文章,主张充分竞争是法治经济的目标,推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公募基金业,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开始施行。
2016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针对社会上中国的住房只有70年产权的错误传言,笔者于2016年5月公开发表了《中国的房产是永久产权》文章,使全国房主和中央政府论证中国房产是永久产权的结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央政府最终宣布:房屋产权到期可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交易。
律师应当熟悉立法与改革的顶层设计,主动适应立法与改革的现实和动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律师应积极参与。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律师应推动及时修改和废止。
执法司法守法都是普法过程
严格执法与依宪执政和政府执法直接相关。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更多律师参与。执业律师的积极参与,有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律师参与严格执法,有利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于2017年底前,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中国律师前所未有地迎来了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广泛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同时也是普法的机会。
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一次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律师的法律服务既可以帮助党政领导履行好法治职责,又能够在党政机关执法活动中普法。
由表2可以看出,线宽为100 μm,方阻值为 2 Ω/□的NiCr薄膜电阻的方阻值与设计方阻值的偏差在±0.5%的范围内。
推进公正司法,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需要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履行好辩护、代理职责,支持、监督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代理法律服务时,同时也是向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普法的过程。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律师应当协助和监督司法机关排除案外干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普法。
全民守法是普法的传统领地。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律师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厉行法治的自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官员是国民的组成部分,全民守法首先需要官员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允许法律特权存在,就不可能有法治存在。
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传播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律师应当信奉法律是最大的靠山,要做守法的表率,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将法律束之高阁,而只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已经过时。在法治时代,依法维权就是维稳。只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会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
律师执业没有财政资金支持,律师从事立法和普法,往往与赚钱相冲突,但只想赚钱或想赚大钱,最好不要当律师。古今中外,律师是一个中产阶级职业,律师的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从来不是一个赚大钱的职业。比当律师赚钱的职业多的是,开发房地产、做企业、搞投资、开矿等都有不少人赚了大钱。
律师推动立法和普法既然是公益活动,大部分活动必然没有收入。有收入的法律服务只能为少数当事人服务,能在公益活动中为更多人服务应当是中国律师的荣幸,且在中国法治进步中法律服务市场会越来越大。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