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改革放权不等于放责
2017-05-11朱春奎
文/朱春奎
职称改革放权不等于放责
文/朱春奎
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人才激励、选拔和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对人才管理科学化的需求不断提高,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这对于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人才无疑是一种激励。
对人才进行更科学的评价,首先要改变“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标准。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正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比如,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向基层一线倾斜,特殊人才特殊方式评价,病历、教案也可作为参评材料,职称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研究成果有重大突破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等等。职称评价标准一旦在现实中转换过来,显然有助于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回归本职。
职称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尤其是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这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心和智慧,也是一种考验。过去,政府直接参与职称评聘,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因而很难对职称评聘过程进行客观中立的监督和督促。从根本上解决职称制度改革的症结,就必须改变政府主导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协调好政府、市场与学术三种力量及机制,寻求学术向度与社会向度的价值平衡。
挖潜人才资源,也要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让用人单位有更大的评审权、聘用权。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这些有条件的单位,政府要放心大胆地让他们自主评审,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但是,放权不等于放责,还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职称改革领域中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服务清单制度,建立职称制度的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职业资格立法,将事前监管变成事中和事后监管,优化职称工作中的公共服务体系。
职称改革是一项涉及数千万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赖于政府、市场与学术中的任何一种力量或机制都无法有效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涉及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听取“评的人”和“被评的人”、“用的人”和“被用的人”的意见,必须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施公平之策,主动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共享决策,重视其合理的利益诉求,争取最大多数群众对改革的理解、认同和拥护,切实做到专业技术人才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从而给专业技术人才带来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