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2017-05-1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李花果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李花果
“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例研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李花果
证券市场上欣泰电气公司的财务舞弊案及其受到的惩罚引起社会的热议,此公司与原来的绿大地、万福生科造假相比,舞弊恶劣程度低却受到了证监会的重罚。本文梳理了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的过程,分析了舞弊的手段及表现,用GONE理论分析了舞弊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治理财务舞弊的相关建议。
欣泰电气 财务舞弊 原因 治理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在世界资本市场上一再上演,其手段和方法多样,其目的和动机不一,市场上舞弊案的曝光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引起对公开、公平、公正三公的怀疑。研究最新的舞弊案例,分析其特点和动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内外关于舞弊的四因子GONE理论得到大家的认同,四因子分别是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关键因素。本文分析了2016年热议的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情况和具体造假手段,从GONE理论角度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舞弊治理的建议。
一、欣泰电气财务舞弊案回顾
(一)案例概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2)系2007年7月25日由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是辽宁省首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1月27日在深证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在欣泰电气被辽宁证监局进行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通过四个月的调查,得出结论:首先,存在虚假财务数据记载于IPO申请文件中;其次,上市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最后,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1)虚假财务数据记载(如表1所示)。
表1 欣泰虚假财务数据情况
(2)重大遗漏。欣泰电气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下列关联事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资金,占用办法是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出供其个人使用。从而使2014年年度报告对此大额关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3)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欣泰电气的审计机构是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对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关注;并且在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回函的情况下,鉴于应收账款的重要性,仍未实施替代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应付账款明细账中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予以关注;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以上情况的存在是兴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操守造成的后果。二是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导致其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处罚
(1)对欣泰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截止到2016年7月,对公司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处罚等等。2016年8月26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兴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业务收入三倍即967.32万元罚款。对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保荐机构。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业务收入两倍即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欣泰电气财务造假手法和表现
(一)方法多种:虚减应收账款
(1)银行柜台自取自交。其方式是欣泰控制人温德乙首先去融资取得借款,要求单位出纳人员以现金形式提取,不离柜台同时办理现金交款。在交款时在付款人一栏直接填写客户公司名称,在票据往来上直接作为客户归还给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进行做账。然后在报告期后,出纳去银行再走一遍流程,办理现金提取和现金交款,收款人就是原来的借款人。付出融资代价后欣泰电气把钱又还给借款人,资金真实流转,业务虚构,虚减应收账款。
(2)开具汇票背书转让。其方式是欣泰控制人温德乙通过向借款的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经过客户盖章背书给欣泰电气,用汇票存根做账作为应收账款的收回。待到报告期过后,由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通过客户盖章背书,转给第三方公司,资金原路转回。为了以假乱真,欣泰电气在2012年6月,向丹东一家企业借款9000万元,接着该公司分数十笔给欣泰电气的51家客户开具银行汇票,再转给欣泰电气,欣泰电气就收回了9000万元应收账款。报告期一过,欣泰电气开具银行汇票给51家客户,再转回给借款企业,资金由此实现闭环。
(3)自制银行单据,虚假入账。以上两种造假需要成本,所借的每笔款项都要支付利息。考虑资金只是空转,只进行相应单据流转的系列造假。于是从2013年开始,公司开始自制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单据和资金流转都是假象,为了使这些“自制”账单真实,出纳会交带到银行补盖章。因为公司业务较多,是银行的重点客户,银行不仔细核实就会配合盖章。在制作假单据时是花了“心思”的,对冲金额有大有小,假数据精细到小数点后几位。
(二)体现在表:指标好看 欣泰的造假主要是在报告期虚减应收账款,美化指标,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如下表2列出了欣泰造假后的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和更正后的数据,差距还是比较大,造假后的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占总资产的比为21.24%、20.90%、24、26%、27、67%、33.95%,比已上市的九洲电气和特锐德指标好看很多。而更正后的占比2010年没有数据,相应的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35.77%、40.55%、54.22%、42.08%。
表2 欣泰应收账款情况和相关公司对比数额 单位:万元
通过表2可以看出,上述公司应收账款占比普遍较高。特别是特锐德电气应收账款占比在逐年增加,14年底达到45.27%。在主板上市的许继电气这个指标也比较高,14年底达到58.02%,特锐德电气作为创业板上市第一股,许继电气作为这个行业的标杆,从表2中可以看出这种情况是这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表3 欣泰部分项目近几年数额 单位:万元
(三)结果判决:暂停上市 根据2009年5月1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是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根据上述的上市条件和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公司调整应收账款,少提坏账准备数额并没有影响到上市条件,也就是说不进行应收账款等的虚减,在营收和利润数额上欣泰电气是完全符合上市条件的。舞弊的动力是在监管方审核制度之下争取尽早IPO上市机会进行融资,在财务数据上做文章,美化报表。这些行为终究暴露并受到了处罚,深交所决定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暂停上市。欣泰电气的控制人温德乙觉得非常冤枉,部分人士也为欣泰电气喊冤,认为与绿大地、万福生科的恶劣舞弊比较,欣泰电气已遭受重罚。但公司舞弊事实是存在的,深层次分析其原因显得非常必要。
三、欣泰电气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
Bologua的GONE理论即舞弊的动因有贪婪、机会、需要、暴露四个因素组成。这四个因素中贪婪和需要是舞弊行为发生的内因,贪婪从个人角度阐释利益需求期望差导致的舞弊压力,需要从组织角度阐释期望差导致的舞弊压力;机会和暴露是舞弊行为发生的外因,机会从内部环境角度阐释由于制度机制不完善带来的舞弊机会,暴露从外部环境阐释制度机制不完善导致的舞弊机会。基于GONE理论,从个体贪婪需求、组织需要、机会滥用、暴露抑制驱动方面分析欣泰电气的舞弊行为。
(一)个体贪婪需求驱动 由于公司内部存在治理机制的不合理,无法相互牵制的情况下使舞弊行为人控制权增加,权力膨胀。一旦机会许可的情况下,使得贪婪程度增加,扩大自身需求,为了满足个人贪婪的需求,行为人极有可能采取舞弊行为,掩饰其侵犯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欣泰经过数次的股份改造和变更,最终的控制者仍然掌握在温德乙个人手中。在上市时温德乙拥有辽宁欣泰77.35%,辽宁欣泰占欣泰电气26.59%,刘桂文占4.43%,蔡虹占2.05%,辽宁欣泰大股东温德乙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与股东刘桂文系夫妻关系,股东蔡虹系刘桂文之姐夫。欣泰电气因为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造成首次上会没有通过,温德乙同意了总会计师刘明胜的建议,采用上述的造假方式进行美化财务数据操作。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满足自己的需要。
(二)组织需要驱动 从公司角度看融资和保增长是其需求,要想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必须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当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监管部门需要标准之间的期望差大,组织需要的驱动力就会变强,就会采取舞弊的行为来达到融资的需要。欣泰电气于2011年3月18日首次冲击IPO的时候被证监会否决,否决理由是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问题。自首次IPO被否之后,欣泰电气于2012年更换保荐机构,通过上述一系列的造假行为,最终的结果是2012年7月3日成功通过创业板发审委的审核。2014年1月3日证监许可(2014)27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7.86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6.3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734.9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734.9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2000.00万元。
(三)机会滥用驱动 舞弊机会还与外部监管惩罚机制有关,当外部处罚力度不具有威慑力,舞弊成本较低时,舞弊行为者就会以此为契机实现自己的不法行为。同样是创业板公司证监会对万福生科的处罚情况是: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处以25万、20万、15万、10万、5万金额不等的罚款。而万福生科登陆创业板时,首次发行17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4.25亿元。用募集资金与公司所罚款数额比较,仅占0.07%,处罚力度太小。欣泰作为后上市公司,在营业收入没有造假,利润只是应收账款会计估计形成坏账准备的影响,与万福生科相比在造假手段和后果上并不恶劣。有万福生科做前车之鉴,舞弊行为者就会利用这样的机会。
(四)暴露抑制驱动 外部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是治理舞弊的重要手段,当外部监管力度大时,舞弊行为暴露的可能性就增大,迫使公司减少舞弊行为;当外部监督力量薄弱或有机可乘的情况下,暴露的可能性就变小,公司会乘此进行舞弊。我国现阶段发行制度仍是审核制的情况下,监管的力度和惩戒的威力对公司舞弊影响非常大。虽然说欣泰电气和万福生科是证监会监管部门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但是如果能把发现问题提前,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就会尽早发现,欣泰电气作为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公司后续的问题就会减少,退市制度执行起来会容易。
四、财务舞弊治理建议
(一)舞弊行为人从制度层面加强自律 首先对控制权问题要有一定的制衡机制,公司不能搞一言堂,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会形成控制权的滥用,给公司带来致命的后果。其次提高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审计。最后建立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中介机构从执业质量上进行提升 欣泰存在大量的报告期后红字冲销应收账款的凭证,并且连续四年都是同年的操作手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的情况下竟没有发现问题。经过查阅许继电气截至到2012年报的前16年都是兴华所进行审计,作为同一行业公司,兴华所审计电气类公司的时间和经验应该是技高一筹,结果是没有发现问题。作为IPO上市把关的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应尽力减少审计失败的发生,提高审计人员对财务舞弊的核查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
(三)外部监管者加强监管力度 在我国目前没有推行注册制发行上市前,监管机构的审核考虑责任追究制度,已过会的企业在经过审核后应增加一道保护屏障。发现问题后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舞弊等违规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在高额的违规成本和较大的暴露风险下,抱着侥幸心理想造假的公司才会思量再三,止步造假。
[1]洪荭、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会计研究》2012年第8期。
[2]刘娇、龚凤兰:《“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研究》,《财会月刊》2013年第9期。
[3]周涛:《企业财务舞弊行为及审计策略研究——以欣泰电气为例》,《当代经济》2016年第26期。
[4]田冠军、姚楠:《农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计风险识别与控制——基于GONE理论的多案例分析》,《财会通讯》2016年第19期。
[5]张利、胡华夏、余跃洋:《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研究》,《财会月刊》2015年第7期。
[6]尹平、周芳:《当前财务造假的基本走势与治理对策思考——国内26本杂志刊载的186个审计案例的实证分析》,《审计研究》2004年第1期。
[7]雷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时代金融》2016年第36期。
[8]冯丽娅:《企业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对策浅析》,《中国商论》2015年第33期。
(编辑 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