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临时身份证而拒绝录用,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017-05-10吴淑华
家庭百事通 2017年5期
吴淑华
一个月前,李女士因身份证丢失,办理了临时身份证。近日,她参加一家公司招聘面試成功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因其只持有临时身份证,以不想承担用工风险为由将她拒之门外。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另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已经通过该公司面试,公司仅因为李女士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而直接剥夺李女士平等的就业机会,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李女士可以直接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