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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制度对内地发展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2017-05-05宋雪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雇员基金香港

宋雪程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

香港强积金制度对内地发展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宋雪程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2)

自2000年实施以来,香港强积金制度快速发展。它与内地正在推行的职业年金制度较为接近。在制度覆盖及缴费水平上,强积金制度覆盖面广,且缴费制度灵活。在账户权益上,强积金账户权益转移形式多样且提取规定严格,税收优惠力度高。在投资政策上,其投资计划具体,投资工具种类不限但须保证质量。在监管制度上,组织机构健全且相关法律制度完备。我国内地在发展职业年金制度时,应借鉴香港强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弹性化缴费制度和“大口径”缴费基数;不断提高职业年金立法层级,通过市场化投资运营管理机制和多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职业年金制度运营。以此推动大陆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健康持续发展,健全和优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强积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投资运营;监管体系

一、引言

改革之前,我国内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和2000年以前的我国香港公务员退休制度很类似,都属于待遇确定制型,由政府财政保障退休福利,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在80%左右。自2008年始,内地逐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内地现有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三级退休养老金计算,如果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改为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将由80%-90%降至50%。[1]为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权益不会因改革而受损,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颁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员工建立职业年金,并对年金的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基金管理、领取条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计划通过职业年金来弥补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带来的损失。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MPF,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强积金”,是香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而采取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于2000 年12月1日正式执行。强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基本保险DC计划,以个人账户为基础,雇员及雇主共同供款,依托信托法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的养老公积金制度,旨在协助就业人员累积资金以安度退休生活,在香港三大安老支柱中属于第二支柱。已有多位学者关注香港强积金制度。陈星(2005)从强积金的适应性、安全性、协调性三个方面,解析了强积金制度成功的原因;[2]黄永兵、姚飞(2008)基于分析强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针对如何提高中国内地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效率提出了对策建议。[3]李印慧(2011)等进一步探讨了其对中国内地企业年金制度的借鉴意义,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4]香港强积金和中国内地推行的职业年金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被定位于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资金来源上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并实行完全积累模式,都由政府强制推行。

总览现有研究,多是基于分析香港强积金制度,探讨其对发展内地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的有益启示,缺乏探讨其对完善内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借鉴意义的相关研究。针对于此,本文从强积金运行的特色环节,即制度覆盖及缴费水平、账户权益转移提取及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监管制度等方面,综合分析香港强积金运行15年来的发展概况,分析其优势,吸取有益经验,并根据大陆职业年金运行的现实环境,为其提出改进策略,有助于优化内地职业年金制度,对于减轻养老金制度改革阻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强积金制度概况

(一)制度覆盖及缴费水平

1.制度覆盖概况

香港强积金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减缓老龄化对香港政府造成的财政负担,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安度晚年。因此,香港强积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香港政府于1995年制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在2000年12月开始推行。强积金制度法例规定, 18至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除获豁免人士外都要参加强积金计划。[5]强积金制度也充分考虑了几种特殊情况,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雇员给与豁免。

实施强积金制度以前,香港只有三分一的就业人口有退休保障。强积金实施后,发展迅猛,一年后参与率达 63%。目前,接近九成劳动人口已纳入到强积金或其他退休计划的涵盖范围内。强积金制度经过15年的发展已成为香港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截止2015年6 月30日,香港雇主的强积金登记率为100%,有关雇员登记率为100%,自雇人士登记率为60%;强积金制度下的雇主数量为277000家,雇员数量为2562000人,自雇人士307000人,强积金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香港退休计划的保障人口,整个香港享有退休计划保障的就业人口达85%。(1)

2.缴费水平

在香港,缴费制度也称供款制度,所有参加强积金的人都有强制性的供款责任。它又分为一般雇员及雇主供款、临时雇员供款及自雇人员供款。

根据规定,对于一般雇员及雇主均按照雇员的有关入息(2)各自供款5%,即两者供款总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10%。强积金制度还为强制性供款金额设定了有关入息水平的上下限,而且上下限也在不断调整中。上下限的调整主要考虑最低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2000年-2015年的16年间,下限调整过4次,由4000港元调整至7100港元;上限调整过两次,由20000港元调整至30000港元。

就月薪雇员而言,2015年规定的供款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7100港元和30000港元。如果雇员每月供款有关入息低于7100港元,则可免除强制性供款责任,也可选择自愿性供款,雇主则仍要供款 5%;如果雇员每月有关入息超过30000港元,则雇主和雇员的供款为上限30000港元的5%,即1500港元。除强制性供款外,雇主和雇员还可以选择额外的自愿性供款,为雇员退休提供更有力保障。

强积金制度涵盖的自雇人士的供款额为其有关入息的5%,也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自雇人士的供款具有灵活性,可选择按月或按年在供款日或之前做出强制性供款。

(二)强积金账户权益及税收政策

1.账户权益转移及提取

《强积金条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向强积金计划做出的强制性供款,一经支付,即刻作为累算权益归属于该雇员。由此权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同样归雇员所有。强积金制度下设有两类强积金账户,分别为供款账户及个人账户。供款账户主要用作接收成员现时受雇或自雇所做出的强积金供款,以作投资。个人账户主要用作接收转移自其他强积金账户、由成员以往受雇或自雇所累积的累算权益,以及成员转移自供款账户的从现职所累积的累算权益,以作投资。在符合强积金法例的若干限制下,强积金计划成员可在强积金账户之间转移累算权益。

雇员及其现职雇主所做出的强积金供款,会保存在雇主选择的强积金计划的供款账户内,以作投资。强积金具备良好的便携性和流动性,当雇员转职时,有几种方法处理原计划的供款账户内的累算权益。如把累算权益从原计划的供款账户转移至雇员在其他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下的个人账户;把累算权益从原计划的供款账户转移至新雇主参加的计划的供款账户;以及把累算权益保留在原计划下的个人账户等。对自雇人士而言,则可随时把强积金供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内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其他自选的强积金计划。

在2016年1月31日以前,根据《强积金条例》,只有当雇员达到65岁退休年龄时,其累积的强积金才可被提取,只可一笔提取强积金或将整笔强积金保留在计划内继续滚存。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提取强积金的特殊情况,如年满60岁且提前退休、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永久离开香港、账户结存少于5000元且提出申索的日期与该成员最近的供款日相距至少12个月等。从2016年2 月1日起,强积金开始实行新的提取政策,即计划成员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时可分期提取强积金,还规定受托人除必须交易费用外,不能就整笔支付或该年内前四期的分期支付的强积金向计划成员收取费用或施加罚款,或从该成员的账户扣取费用。

2.税收政策

香港强积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税收优惠政策强而有力。其实行EEE模式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强积金的缴费、投资收益、待遇领取等阶段都有税收优惠。无论是雇主、雇员还是自雇人士,其缴费都可以获得扣减税项。雇主可因为为雇员做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而申请扣税,最高扣税限额为雇员每年工资的15%。[6]2015年度雇员就强制性供款申请扣税的最高扣除额为17500港元,2015-2016年度之后为18000港元。雇员的自愿性供款部分则没有税收优惠。由此可见,香港强积金的税收优惠力度很大。

(三)强积金的投资管理体制

根据规定,强积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由经市场竞争和政府核准的私营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征集和管理,基金由专业人士托管,并由受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1.投资计划形式

强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设立计划种类时,要考虑到不同企业和行业的情况以及雇员的选择权和需要,共设立了三种具体形式,即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行业计划,其中集成信托计划最为常见,目前共有38个。[7]

法例规定,每个强积金计划都应至少提供一个保守基金。强积金保守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产品,只投资在港元资产中,主要以短期银行存款或短期债券为主,目前共有38支。此外,为了配合计划成员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雇员有权从雇主所选的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投资选择中做出选择),市场上所有强积金计划均提供多种投资基金选择,从低风险基金到高风险基金不等。通常由雇主选择强积金的计划种类和受托人,再由雇员自主选择成分基金,确定投资方案。雇员可在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保证基金、混合资产基金等种类基金之间自由选择,各类成分基金都有其独立的投资策略。其中,股票基金数量最多,共有171支,占净总资产的比重为35%;混合资产基金共有166支,占净总资产的比重上限为43%;货币市场基金数量最少;保证基金占净总资产的比重最低。

2.投资工具及投资限制

由于香港的金融市场比较成熟,强积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香港政府虽然不限制强积金的投资工具种类,但对投资质量有着较高要求。如存款必须存入合格银行,股票必须经认可上市且已缴足股款,债券必须是投资级以上或已上市,认股权证必须已在交易所上市等。此外,强积金计划规定投资于同一发行机构的证券或同一投资项目的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值的10%,所持有的港元货币投资项目中必须最少占30%,从而降低港元货币风险等。[8]积金局还制定了详细的投资规则和指引,以最大程度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计划成员的利益。例如:强积金法例并不强制计划成员于65岁提取强积金,当成员年满65岁时,如果投资市场表现欠佳,成员可选择不即时领取强积金,将其保留在账户内继续投资滚存,待有关基金的价格回升才申请提取。

表1 香港强积金按地域及资产类别划分的资产配置比例

从表1看,香港强积金计划的存款及现金比重较低,仅有15%。它还对在单家托管银行的存款比重设定百分比上限,以避免存款过度集中。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的比例分别为19%和66%。近年来,存款及现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小幅下降,股票投资比例呈小幅上升趋势。总的来看,强积金基金偏好于风险资产投资,60%以上的资金都投资于股票市场。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强积金的投资分散在不同的地区,其中60%以上的资产投资以香港市场为主;其次是北美洲和欧洲,分别为15%和12%;亚洲地区投资比例在10%左右;港外市场也以股票投资为主。

图1 2001-2015年强积金年化平均投资回报率(4)

香港强积金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基金的投资收益受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变动影响较大,在取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从积金局公布的15年(2001—2015年)的投资收益看,有11年获得盈利,4年处于亏损。2000年至2002年处于投资的初始阶段,整体投资收益率都处于亏损状态。2003年之后,基金运营开始盈利。2008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基金收益率跌到15年来最低点-25.9%。这说明强积金基金投资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较弱。2009年,市场有较大幅度反弹,收益率达到最高点30.1%。在强积金制度运行的15年期间,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4.6%。其中,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为5.3%,投资于混合资产基金的为4.4%,投资回报率贡献突出。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保证基金只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其年化收益率较低,但仍高于港币储蓄利率及消费物价指数。根据积金局2015年6月发布的数据,2000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强积金的总净供款额为6200亿港元,其中约1650亿为投资回报,基金投资基本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标。当然,由于个别成员所选择的基金及供款时间不同,其强积金账户的回报可能高于或低于整体回报率。

(四)监管体制

香港强积金基金运行效果较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高效的监管机构和严密的法律制度。

1.监管机构的设立

作为一种完全基金积累型个人账户制养老保障制度,强积金计划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基金运行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香港政府非常重视相关监管体制建设。香港强积金有四大监管机构,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各机构分工协作、职责划分清晰,且与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9]

强积金制度在监管上的最大特点是,设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专门对强积金计划进行监管。作为监管机构主体,其主要职能包括强积金注册计划、核准监管受托人、监督强积金产品和中介人制定供款的实施细则等,配以全面和严谨的核准监管机制,即严谨的核准和注册准则、持续监察、专业弥偿保险和补偿基金,多重保障为强积金设置了一道牢固的安全网,有效地保障了基金的安全。[2]其中,补偿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当强积金受托人以及其他与强积金计划的管理有关的人士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致强积金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受损时,向计划成员作出补偿。截至2014年3月底,补偿基金约有18亿资产,为整个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给付保障。

为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积金局还与其他规管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5)如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签订《强制性公积金产品规管事宜谅解备忘录》,旨在订明双方在规管强积金产品及产品营办者方面各须履行的职责,减少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重叠;与保险业监督签订《协议备忘录》,旨在通过双方合作,共同履行对强积金基金、实体或强积金中介人的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尽量加强信息交流,以助双方履行其法定职能等。

此外,积金局的网站上还设立了披露具有投资管理资格的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使得委托人通过登录积金局的网站就随时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基本信息,从而为自己选择基金产品提供了便利;同时积金局网站还开设了诸如“强积金教育天地”、《积金人生》系列短片、积金平面广告和电视电台解读等通俗易懂的栏目,教公众如何投资管理强积金。这些措施都使得强积金的监管更加透明化和开放化。

2.法律监管体系

为保证香港强积金计划的安全运行,香港政府制定了完善的强积金监管法律体系,作为其施行基准。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监管效率,从法律层面为强积金计划提供了安全保障。近年来对相关法律体系的修订主要如下:1995年8月出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订明了建立强积金制度的框架;1998年制定《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修订了强积金的主体条例并制定附属法例,加强执法力度,促进强积金制度运作;2005年公布《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合规标准》,建立严格的受托人核准框架,以便自行监察在强积金制度下所须履行的法定职责;2006年制定《2006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修订)规例》,用以改进强积金投资规则;2011年制定《201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以保障破产的强积金成员能在注册计划内提取累算权益;2015年制定《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增加了强积金累算权益提取的灵活性,并精简了相关行政程序,便于积金局采取更有效的执法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总的来看,自1995年订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以来,相关条款不断完善,先后将披露制度、受托人标准、补偿基金自动触发机制等上升到法律规章制度的高度,严格推行制度运转,不断增强了政府监管力度。

三、香港强积金制度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弹性化的缴费制度和“大口径”的缴费基数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该规定明确了缴费主体、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而香港的强积金政策除了规定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外,还允许缴纳额外的自愿性供款,但不享受税收优惠。作为一种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不同于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它要提供的是一种更高保障程度的养老金计划。对比香港的强积金计划,我国的职业年金缴费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性。建议在强制性缴费之外,实行自愿原则,鼓励那些愿意多缴多得的职工适当增加缴费。这一方面能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职业年金替代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职业年金基金的规模。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人员类型有不同划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方附加津贴)以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这表明,个人缴费基数会高于基本工资,但低于全部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所依据的是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而不是本单位发放的全部工资总额。[10]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工资在全国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发放依据和水平也都参差不齐。[11]与香港强积金按有关入息水平即“大口径”计算缴费基数的思路相比,职业年金的“中口径”计算方式容易造成公益二类(6)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为减少支出而降低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将造成缴费基金金额的降低,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职业年金替代率水平。因此,建议学习香港的按有关入息水平作为缴纳基数的方式,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按所有工资性收入的4%计算,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的工资总额的8%计算,使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与企业年金中企业的缴费基数相一致,增加公平性。

(二)完善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

适当的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几乎所有年金制度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有 EET、ETT、TEE/TTE、EEE等几种模式。香港目前实行的是EEE模式,税收优惠力度较大,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雇主和雇员参保的积极性,但同时对政府财政实力要求较高。在内地,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执行,实行EET模式,即对单位和职工在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给予免税待遇,递延到年金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单位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个人缴费按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免税。与其相比,内地税收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特别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而言,领取年金还需与投资收益合并计税,使得制度的吸引力不足。鉴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之初,政府需要支付大量的转制成本,实行香港的EEE模式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可考虑通过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免税比例,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三)建立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管理机制

职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纵向的财务平衡机制,其重要功能是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替代率的大幅下降。而有关研究表明,即使在2%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积累的基金在25年之后购买力也会下降40%-45%。[12]因此,职业年金能否达到预期的替代率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管理水平,同时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香港强积金完全交由私人市场化运作,实现了良好投资回报率,我国的职业年金制度也可以借鉴强积金制度市场化的投资管理经验。第一,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约在4400万左右,职工队伍比较稳定,可考虑为其设计安全性较强的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以及收益性较高的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并考虑对海外成熟市场的投资,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第二,职业年金的强制实施必然使得基金规模快速扩张,并超过现有企业年金规模,为规避人为管理不当或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提高基金风险防范能力,建议参照香港模式建立长期补偿基金,避免投资管理人的寻租行为和过于激进的高风险投资策略。第三,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强积金考虑不同成员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赋予职工适当的投资管理选择权,体现了基金最终受益人的权利,提高了职工参与基金投资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然,在逐渐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逐步加强职工的投资教育培训,并在产品设计、投资流程上作出合理设计。第四,随着全球化发展,各国金融市场间的流动性显著增强,职业年金在制定投资策略时也可以放眼海外,寻求全球范围内的资产优化配置,实现资本的全球化配置和风险分散。最后,我国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尽量避免行政干预,保持资产的独立性特征,在法人受托模式下建立适度分散、有序竞争、安全高效的投资运营体制。

(四)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尽管运营的监管模式不同,但香港高效的监管体系、灵活的市场机制值得内地借鉴。内地机关事业单位类型多、结构复杂且职业年金业务的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多政府部门和多市场主体,因此建议建立独立于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门职业年金监管机构,同时要以社会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形成多层次监管体系,注重数据对接平台、市场化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的建设等。此外,要根据职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实现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理清不同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重视市场中介的作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化监管,逐步实现监管内容和环节的减少,达到监管效果和效益的双提高,确保职业年金计划参与者的权益。

(五)提高职业年金立法层级

香港政府为强积金构建的法律体系,使强积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法律规范。目前内地还没有针对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基本法律,现阶段的运作还是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制度,皆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不利于统一规范的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除了体系完善外,香港的法律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具体条例的规定十分精细,甚至用具体的数字代替定性的说明,从而避免了由单纯的定性规定造成的理解差异。[13]这些措施加大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议为了职业年金的长远发展,应尽可能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总之,我国职业年金制度是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配套同步实施的,是一种旨在弥补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收入落差的补偿性制度安排。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有着显著的行业特征,如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长期聘用合同),较高的人员素质(学历较高且经严格考试入门),平滑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工作岗位重要(掌握国家行政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等重要部门),[14]这就决定了设计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职业年金自身发展需要的制度至关重要。强积金制度运行16年以来,发展迅速、投资绩效显著,有效缓解了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不仅成为香港在社会保障领域重要的支柱,也成为世界上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典范。当然,强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限制实业投资、海外投资市场有限、投资管理费用高昂等。但其发展经验对推进内地职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数据来源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网站(2015),皆为估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数据皆来自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2)有关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已支付或须支付予雇员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3)亚洲的统计数据中不包括日本及香港,但包括澳洲、新西兰及印度;£为不足0.5%。

(4)将每年3月31日至来年4月1日作为一个统计周期,其中2015年度数据按4月1日至 6月30日的投资收益计算。计算投资收益率时已扣除运营费用。

(5) 谅解备忘录是指各合作机构就预期的工作安排所订定的协议。

(6) 根据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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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迎

F840.67

A

2095-7238(2017)02-0082-07

10.3969/J.ISSN.2095-7238.2017.02.015

2016-10-16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可及性研究”(7157308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未来十年我国城市老年人口居家养老保障体系研究”(12&ZD21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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