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7-05-05程勇
程勇
摘 要:2006年农业部出台《畜禽标识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奠定了基础。由于《办法》与我国畜禽养殖实际、《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不协调问题,导致办法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办法的效力和地位。
关键词: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议
一、办法的作用和地位
1.养殖行为有了规矩
《办法》规定了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给养殖者树立应当依法养殖的意识。通过真实和规范的建立档案对畜牧投入品的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使养殖者知道如何做、怎么做,进一步明确了养殖者的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有了抓手
当前,动物卫生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经费不足是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短板。通过检查养殖企业的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可及时掌握养殖企业养殖行为是否规范、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可有效弥补因经费不足造成的实验室检测、抽样检测少的缺陷。
3.动物产品追溯有了保障
动物产品追溯的前提是健全、真实的养殖企业信息和动物的信息,从畜禽标识到养殖档案到防疫档案中的任一信息记录缺失或不真实,都将使追溯违法进行。《办法》对追溯的要件和追溯的情形均作出了规定,使追溯有了可靠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办法》基本实现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猪、牛、羊大中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建立、管理得到规范、解决。但作为畜禽养殖的重要部分家禽的标识尚未实施,已实施的畜禽标识承载的信息为未能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动物产品追溯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养殖档案缺失畜禽销售去向的相关内容,往往使追溯链条不完整,其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及畜禽品种、数量、标识来源、投入品使用、检疫消毒免疫、无害化处理、养殖代码等年内容,但未能把畜禽销售去向记录在案。畜禽粪污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健康养殖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不将其作为的重要内容加以载明,应属于制度设计的欠缺,其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显然已不适用。
3.协调性不够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動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显然免疫仅仅是防疫的一部分,这说明了《办法》与《动物防疫法》的不协调。《办法》第三十条确定了六种应当追溯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两者在追溯情形上也不协调。
4.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第十二条规定“畜禽标识严重、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猪、牛等大中型动物加施标识是一项既繁重又危险的工作,实际操作中能够把标识加施上已是不易,要做到在固定一侧固定部位加施标识是不可能的;第十五条固定“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生猪屠宰打毛时经常发生猪耳标破损、脱落现象,要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是不可能的;《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罚则没有考虑违法所得,一律予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与“罪”“罚”相当的原则不符。以上说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建议
农业部已开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对制度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借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1.开展调研
开展养殖现状、规模化水平、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和法律素质、科学评估《办法》实施的实效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要充分尊重实际,采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和养殖企业的正确意见,不能为立法而立法。
2.修订办法
立足于规范行为、加强管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办法》的修订,使 之成为一部接地气、行得通、有实效的好规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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