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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运行观察

2017-05-04赵春莲

戏剧之家 2017年6期

【摘 要】司法公开与网络进步催生庭审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通过调研我国200家示范法院庭审视频直播运行情况,揭示当前庭审视频直播基本特征,发现部分示范法院庭审视频直播制度设计滞后、平台重复建设、做面子工程等问题,总结先进示范法院多维度庭审视频、统一平台建立、借助第三方力量和直播效益最大化的视频直播经验,综合多个示范法院的运行特征,为全国法院庭审视频直播的建设提供有力参照。

【关键词】庭审网络直播;示范法院;运行观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6-0265-02

中国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1]司法公开已经通过新方式实现对案件的公开,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方式,给中国的司法公开带来了新的曙光。本次实证观察笔者主要采取上网采集数据信息,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方式,以最高法院确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样本,并详细介绍典型法院发展现状,将各个示范法院的运行经验与存在的不足进行概括。

一、示范法院直播数据运行概览

截至2017年2月24日,笔者统计了我国确立的两批司法公开实验法院的庭审网络数据,采集来自于200家示范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建立情况。在第一批公开的示范性法院中48%没有庭审直播栏目,有庭审直播栏目的占52%(見图一)。这52家法院中通过点击庭审直播栏目链接到庭审直播网,除了链接到同一庭审直播平台法院外,各个庭审直播平台名字没有相同的。其中有2家链接到中国庭审直播网;23家链接到省级平台;5家内容陈旧,至少在三个月没有更新,时间更长的甚至达到一年;有栏目无内容的有4家,此处的无内容是指点进去没有任何庭审网络视频的信息;18家链接到中基层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平台(详见图二)。

第二批公开的示范性法院中有庭审视频直播栏目的有50家,其中2家通过友情链接的方式链接到中国庭审公开网,48家没有庭审直播栏目。有庭审视频直播的法院中有16家链接到市一级的庭审视频直播平台;12家有栏目但是无法链接;链接到省一级平台的有9家;链接到基层法院平台的有6家;跳转到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有3家;1家法院系统正在升级;1家内容陈旧;1家法院做的是直播回放,内容更新及时,但没有庭审视频直播;1家链接到微博呈现出的也是高水平的庭审直播画面。通过数据得出,当前我国庭审视频直播在第二批示范法院中仅占到38%。

二、不足概览

(一)制度设计落后

庭审视频直播制度设计落后,成本太高未效益最大化。庭审视频直播设备高投入,后期利用率低。可追踪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当做监控设备使用。虽然有一部分利用上了,但利用的主要方式还是目前限于对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利用,直播结束以后毫无痕迹,部分法院将已存储电子数据设置有自动清除功能。当然视频直播不能针对所有案件,但有时候针对所有案件实行录播作为法院的电子存储档案收集管理还是大有裨益的。

(二)做成面子工程

庭审现场成了秀场,庭审过程中走过场,网站内容名不符实。部分法院完全有可能是为了领导而安排一次庭审直播,通过实证,发现部分法院庭审视频栏目下的庭审直播内容是简单放了几张图片,初看画质清晰,画面生动,但是点开才发现竟然是图片。还有一部分法院可能做得稍微好一点,给人的感觉非常生动,但仔细阅读刊登的图片和视频,简直就是两张皮,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形式大于实质内容的状态。部分法院的庭审视频颇有戏剧性,看不到双方的辩论,看不到当庭宣判。或者说是笔者经历有限,在调研过程中没有发现一家法院是当庭宣判的,而且十分普遍的现象是往往一播了事,鲜有后续报道,完全是作秀式庭审。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网站平台仅仅有庭审视频栏目,但是点进去没有内容,只有几个小栏目框,部分有内容但却十分陈旧的现状,更有甚者根本没有此项链接。在调研过程中更发现几家网站在自己的法院网站首页设置庭审视频直播栏目,点该栏目整个页面会闪一下,然后再回到法院的首页。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

法院作为人民实施自我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其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法院审理案件,自己实行庭审视频直播,法院自己监督自己,那么庭审视频直播工作到底做得怎样,有没有走过场,每家法院庭审视频直播的数量与全年法院案件的审理数量、结案率又有怎样的差距,是在扩大还是在缩小,公众都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就是在我国当前的庭审直播工作中,可能部分法院有所谓的评估,但是都作为内部资料,公众鲜有人能够看见了解。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来,有一些数据每年都在增长,有一种叫做设备投入的资金几乎年年在增加,增加的钱到哪里去了,纳税人的钱是不是花出了价值,或者是落水无声毫无意义。人人都是有惰性的,法院也不例外,面对当前的现状若不及时监督,这种惰性必然会越来越严重,甚至会影响整个的制度建设工作。

三、经验提炼

(一)庭审直播立体化

庭审视频直播具有其独有的优越性,但是在庭审视频工程中缺乏与旁听群众的互动。法院网站建立过程中,示范法院通过对于本院的案件隐去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具体介绍,然后在案件最下方设置了一个网址链接,通过链接进入到微博视频播放存储平台,通过微博平台对整个案件,庭审前的微博预告,庭审后的微博问答,法院将庭审视频直播前后延伸,得到的效益是几何增长。一方面,普通民众对整个案件的流程了解更清晰,法律的隐性学习在潜移默化中渗入生活。另一方面,法院有限的服务器,通过建立链接的方式,对于法院服务器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有大幅提高。

(二)平台管理系统化

当前对于全省统一平台建设的法院,通过实证,这些法院的网站建设十分规整。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院动态,方便法学研究者了解法院的具体工作情况,使得各个法院间通过统一平台进行庭审视频直播,上级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自上而下整合平台建设,采取规模化运营模式,实现地方法院直播平台的整合,将直播平台的建设主体适当上提,至少由高级法院统筹规划,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务必要自建直播平台。对于案件直播要求,应该由最高法院制定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系统性规范。统一性制度出台前,力推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高级法院可以先行制度建设,对于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充分考虑案件所在法院、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多方的利益诉求,确保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规范化、科学化运行,赋予案件当事人真正实现“正义看得见”。必要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很好地将政府从以往的决策者、实施者与监管者三位一体的角色中转变过来,实施者的角色分配给了社会组织[2],法院承担管理者角色也是一种新模式。

(三)庭审评估客观化

当前在我国虽然也有各种司法评估报告,但是碍于我国疆域辽阔,对于基层法院、偏远法院都很难做到全部被司法评估机构所囊括。通过连续两年的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有效地借助了第三方的力量,实现了借助外部智囊团助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推行。在调研过程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之前垫底的法院在评估之后下一年必定有着长足的进步。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全面拓展,囿于各地差异,发展参差不齐,因此,各地要避免制度上的不足,不做面子工程,实现有效监督,吸取庭审直播立体化、平台管理系统化和走评估客观化的道路,早日实现“天平工程”[3]。笔者旨在提高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水平,通过将全国200家示范法院的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将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经验与缺失进行理论化的提取,为我国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提供有效参考。实现对西方国家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4]

参考文献:

[1]邹钢.新媒体时代下的司法公信建设[C].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与司法创新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13.

[2]葛自丹.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J].学术论坛,2016(3).

[3]“天平工程”最早出现在2014最高人民法院两会的工作报告中,是“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指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各级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4]支振锋.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7.

作者简介:

赵春莲(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燕山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