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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制”确保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深入

2017-05-04

方圆 2017年8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立案检察官

近日,吉林省通化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会签出台了《关于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三项机制,确保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明确监督职责。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的监督原则,依法开展同步监督与配合。对承办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案件,以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办案部门应事先发出通知,经批准,派驻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導侦查;每周派驻检察官到派驻单位工作一次,每月20日前被驻单位将当月受理的刑事、行政案件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派驻检察官;针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派驻检察官要及时进行沟通,保证决定准确、客观,案件不“带病”进入下一环节。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坚持回应人民呼声,把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取证行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着重在对公安派出所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违法立案、立案不实的案件,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案件,治安处罚代替刑事结案的案件;应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未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捕而不侦的案件,违法使用刑事和解后降格处理的案件;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的;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采取刑讯逼供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把监督工作做实做细做严。

三是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坚持监督无死角,全覆盖。通过查阅刑事、治安案件台账,程序性审查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情况,调阅卷宗实体性审查案件处理是否准确合法;通过口头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听取案情介绍、参与研讨、提出收集证据意见等形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引导收集、固定、完善证据;通过查询“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经批准核查监督;通过听取当事人及案外相关人员反映的问题,经批准核实相关情况等方式开展监督。(文/吴作明 柏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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