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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运输贩卖度冷丁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7-05-04李金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4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毒品运输

李金艳

[案情]2013年,乔某得知癌症患者可以到牡丹江市某医院开取度冷丁,便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假的癌症患者病例手续,并与薛某预谋到该医院骗购度冷丁进行贩卖。同年3月至5月期间,乔某负责提供购药资金,薛某负责到医院骗购,二人利用患者弟弟名义以每片2元的价格非法购买50mg/片计量的度冷丁共1600片。2013年5月某日,薛某携带从医院骗购的80片度冷丁乘坐火车至林口县时被乘警抓获。薛某供述称,其听候乔某指示准备将度冷丁送至林口县火车站并交给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另有证据证实乔某将骗购的400片度冷丁卖给癌症患者李某,其余1120片度冷丁去向不明。

关于本案中对乔、薛二人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无罪。理由是度冷丁为药品,二人将度冷丁卖给癌症患者没有触犯刑法,仅违反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范明确将度冷丁界定为毒品,二人并非无罪。度冷丁即哌替啶,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其药用机理与吗啡相似,被列为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根据2016年4月1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毒品案件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即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250克以上的,即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量刑分别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可见,司法解释明确将度冷丁片剂纳入到毒品范畴,并施以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乔某、薛某不是癌症患者,二人骗购的度冷丁并非自用,即使无法认定二人将度冷丁卖给非癌症患者,仅就薛某运输度冷丁和乔某的教唆行为,即可认定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人行为的定性不仅为运输毒品,还应包括贩卖毒品。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规定,贩卖毒品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本案中,乔、薛二人利用假癌症患者病例手续从医院骗购度冷丁,属于“非法收买”范畴。收买度冷丁后对度冷丁的处置有三,一是自己服用,二是直接丢弃,三是卖给他人。乔、薛二人非癌症患者,不是自己服用,如丢弃也不需通过铁路运输的形式丢弃在异地,运输的方式排除了丢弃可能,应推测二人确有贩卖事实,且有薛某供述和李某證言佐证。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药品双重性物质的定性应区分对待:贩卖给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时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贩卖给上述四类人以外的主体应认定为不够成毒品犯罪。这就让人产生疑问:杜冷丁在运输过程中认定为毒品,但在贩卖过程中为何失去了毒品属性?从司法活动统一性角度考虑,对同一物质在贩卖、运输时的性质认定应当相同。《审理毒品案件解释》明确将度冷丁列为毒品,我国《刑法》第347条明确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有法律体系已经明确将运输度冷丁的行为界定为运输毒品,那么乔某、薛某运输80片(4克)度冷丁后的贩卖行为,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注释:

[1]案发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样肯定了度冷丁的毒品性质。该《解释》于2000年6月10日生效,于2016年4月11日《审理毒品案件解释》生效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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