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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罚站小学生论理校长

2017-05-04王学堂

方圆 2017年8期
关键词:罚站民法小孩

王学堂

一段“小学生因打架被罚站, 但他一席话把校长、老师都镇住了”的视频于近日在网上走红。回想我们上学的年代,被老师罚站似乎是家常便饭,尽管可能是被老师“错误裁判”,尽管自己也有满腹委屈,但绝对不敢公开和老师理论,更何况是和一校之长。也许有人会感叹今天的师道尊严不再了,学生不好教了。

更不得了的是,这个10岁左右(估计是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朋友竟然满口法律、政策、律师等法律元素,不免让法律人惊喜法律的普及效果。虽然其口中的法律术语更多的是朴素的法律观,也不必过高赞誉。

“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是伯尔曼最为法律学人所熟知的箴言。他有个广为流传的法律教学案例:你看一个5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就说明他已有宪法的观念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5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视频中,10岁小朋友说:“做人要(有)尊严,我宁愿站这里一天,我也要尊严……我不是无缘无故打(人)的,如果在法律上,我肯定是赢的,如果(我)当律师,你就输了,你除了(处罚)政策没有其他的了。”

外国的“5岁小孩”都懂得法律,中国的小朋友也不例外。视频中的10岁小朋友的话语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一是尊严至上。视频中似乎是因为小学生有光头的缺陷而被小朋友嘲笑,于是这位小学生为了尊严而战斗。今天的普通人都知道,人格尊严的重要性。《民法总则》第109条强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只是普通民众想要尊严,就是官员、领导人也曾想以宪法维护尊严。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是“文化大革命”期间,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面对革命小将们的冲击,手拿着一本《宪法》,大声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国家。”

二是聘用律师维权。今天一谈律师维权,好像一定就是法律的“死磕派”。其实,律师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使命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应将律师与商人相区分,律师不只是赚钱的手段,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因素。一个小孩,因为自己受了委屈,相信律师会帮助他说理,会帮助正义申张。作为我们法律工作者,欣慰之余,更应自我努力,因为全国小朋友的辩护担子可不轻。

三是政策依据。中国人都知道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法律依政策。这个小朋友自然也知道,他的事太小了,似乎很难上升到法律层面,因为法律都是管国家大事的,于是他想到了政策的适用。比如《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们的立法也正在淡化政策因素,因为政策太容易变化,缺乏稳定性。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即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他表示,(治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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