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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7-05-03莉,张

关键词:版主著作权人公众

曾 莉,张 菊

(重庆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曾 莉,张 菊

(重庆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逐步递增,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以微信订阅号为研究视角,分析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异同点;以订阅号版主、粉丝以及腾讯公司三大主体为研究对象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分析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背后的原因,为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提供对策建议。

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微信(WeChat)即时通讯软件,凭借其信息发布便捷、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受到网民的青睐。2016年2月全球调研巨头Kandar发布的《2016中国社交媒体影响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微信击败QQ空间,市场占有率由2013年的64.5%、2014年的71.8%增长到2015年的75.9%,微博、社交网站及论坛等互联网应用使用率均明显下降,微信成为我国社交媒体领域的霸主[1],如表1所示。

表1 2013—2015年中国社交媒体使用率 %

数据来源:Kantar,“2016中国社交媒体影响报告”。

基于庞大的用户数量,腾讯随即推出了微信公众平台,并迅速成为受用户欢迎的自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服务号和订阅号。服务号是以企业和用户的一对一服务为主,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较小。订阅号每天可以群发文字或图文素材消息,容易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为了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微信订阅号。

近年来,随着微信订阅号数量的迅速增长、内容的日渐丰富,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大量订阅号未经授权就转载或直接抄袭他人作品。例如,订阅号“楚尘文化”在未得莫言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名篇《爱情故事》免费推送[2];“酿名斋”订阅号公然抄袭深圳花边阅读传媒公司的《我执着,因为你值得》《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等文章[3]。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往往还会引发民事诉讼。 2014年6月19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要求侵权方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4]。随着微信使用率的逐步递增,类似的微信订阅号侵权行为会越来越多。但是目前关于微信订阅号的侵权研究还不多,人们对于微信订阅号著作权的维权意识也不高。因此,研究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涉及订阅号版主、订阅号粉丝及腾讯公司。订阅号版主是订阅号的主体,为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订阅号粉丝为订阅号的受众,可查看订阅号消息。腾讯公司是微信订阅号的发布者,为订阅号版主和粉丝提供服务。

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本服务是腾讯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由此可以看出,腾讯提供的微信服务属于网络技术服务[5-6]。因此,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方面。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既具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节将从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特点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两方面研究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特点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及消费方式。互联网在使人们交流变得更加便利、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鲜明的特点[7]。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的微信订阅号,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具有这些特点。第一,侵权行为简便易行。在互联网世界中,人们可以通过复制粘贴、截图或网络技术等方式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资源。第二,侵权行为具有隐匿性。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侵权行为人来自不同地点,不约而同地实施同一个侵权行为,这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确认难度。第三,侵权危害的扩大化。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实时性特点使得信息的传播异常快捷,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发生在即时,侵权作品传播速度快,著作权人无力制止侵权行为。另外,由于我国民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侵权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公众也少有谴责。第四,侵权责任难以追究。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出于营利目的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网上侵权行为并不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人们多出于兴趣或卖弄技术等目的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现行法律难以追究非营利目的支配下的侵权行为[8]。

除了具有一般网络著作权侵权特点外,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还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第一,侵权行为认定困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必要条件。但是腾讯公司规定微信订阅号每天发送的文字或图文素材消息具有篇幅限制,很多“段子”甚至不到百字。图片、视频也多是即兴拍摄,只是反映生活内容,没有进行艺术创造的动机。这使得微信订阅号发布的文字或图文素材出现侵权问题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第二,侵权范围有限。不同于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微信平台。人们通过转载或分享等方式在微信上分享和传播信息,侵权行为在微信平台内传播。第三,举证难度大,诉讼成本高。在进行法律诉讼时,著作权人首先要证明微信订阅号与本人相对应、自己是著作权人并且被侵权,其次要证明对方侵权并从中获利,因此举证难度大。同时,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及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大量金钱,诉讼成本高。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是“不告不理”, 著作权人考虑到举证难度、诉讼成本等原因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著作权人的放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微信订阅号的侵权行为。

(二)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目前的网络著作权理论框架,网络作品传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相应地,在微信订阅号中,订阅号版主可归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订阅号粉丝为网络用户,腾讯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每个主体在服务过程中都有相应的传播作品的行为,面临着不同的侵权风险。因此,本文以订阅号版主、粉丝以及腾讯公司三大主体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作品传播参与者

1.订阅号版主

订阅号版主(以下简称“版主”)发布的信息可能是原创的也可能是转载的。原创作品是个人思想的独创性表达,版主享有著作权,不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但是,考虑到作品创作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许多版主通常转载他人作品,转载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下面介绍版主比较容易侵犯的著作权类型。

(1)署名权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反映了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表征著作权人是作品的创作者,非创作者不享有该权利。同时在署名方式上,可署真名、笔名、假名以及不署名,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9]。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作品署名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在作品标题下方或结尾处署上真名、假名或笔名,此时著作权人明确行使其所享有的署名权;第二,作者未在作品上署名,但是用户可以从微信号来确定创作者。此时微信号起到识别作者身份的作用,可视为作者行使了署名权。

著作权人无论是直接署名或者通过微信号署名,均是行使署名权的行为,版主均应在转载他人作品时署上作者的姓名,对未署名的作品,应注明作品来源。如果版主在转载作品时没有注明作品的作者或作品来源,就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另外,如果版主在转载作品时去除著作权人的姓名,而署上自己的姓名发表,属于没有参加创作、谋取个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上述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根据情况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又称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改变原作品、损害作品的完整性。版主在转载作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果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就进行修改,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版主对作品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版主对文章修改的幅度较大,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创造性,属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有可能已是新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但是,即使演绎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这种演绎创作本身也可能构成对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比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但剧本的故事情节与原著存在很大的变动即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如果版主在转载的过程中,对文章仅是进行了局部改动,没有达到创造新作品的程度,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演绎作品,也明显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不受篡改的权利,即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所述,微信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修改、恶意篡改或者歪曲原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均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与其他传播行为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在于,需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且是“交互式传播”,即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版主将作品上传发布到微信公众号上,通过微信平台向粉丝传播,粉丝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这明显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信息传播权。

版主如果未经许可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具有了自身的独创性,形成了新的作品(汇编作品)。这种情况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侵权与否不以后续创作是否产生了新作品为标准,只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还可能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汇编权。比如,将未经许可汇编而成的作品在网上传播,非法汇编构成对汇编权的侵犯。

2.订阅号粉丝

订阅号版主通过将作品推送给订阅号粉丝(以下简称“粉丝”),粉丝由此获得了接触作品的机会。不同的粉丝对同一作品的反应也不一样:有的会独自欣赏学习,有的会因为喜欢该作品而将其发送给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粉丝的某些行为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下面讨论粉丝行为侵犯著作人著作权的情况。

如果粉丝只是单纯地浏览学习版主的内容,根据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况“个人学习欣赏研究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10]。但是如果粉丝将作品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可能会侵犯相应的著作权。

(1)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在进行功能设计时,没有像微博转发那样可以进行删减,粉丝将作品转发给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时都只能进行原文的转发,所以不会造成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因此,粉丝转发行为不会侵犯到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上文曾谈到,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粉丝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微信平台转发给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的行为,明显侵权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复制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粉丝将作品转发出去会不会构成对作者复制权的侵犯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深入了解复制的内涵。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是指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行为,如将作品加以印刷、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规定的复制权仅针对狭义的复制行为,粉丝将作品转发或分享给好友的行为,属于将作品“数字化”,与原著作形态不同,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但是,如果原作品本来是电子文档形式,粉丝将作品转发或分享给好友,作品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按照狭义的复制理解,属于复制行为。

广义的复制,不仅包括传统的印刷、影映等方式,还包括对作品加以若干改变,可以是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立体到平面。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观念的革新,复制的含义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根据世界上各国关于复制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学说,只要能在有形物质上再现并可以相对稳定、持久地“固定”作品,形成该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这种行为就属于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扩大了复制权的范围,将数字化方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范围。在此含义下,粉丝的每次转发行为都是对原作者复制权的侵犯。

在当今数字环境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复制的含义扩大,以满足当下对复制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并向他人转发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如果粉丝向其好友和朋友圈转发,每一次转发都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3.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

对于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来说,他们仅仅是提供平台和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信息交流。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微信平台自身的行为不会直接侵犯相关作者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完全豁免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也称通知删除规则或提示规则,来自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该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风港原则主要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出现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而网络服务商没有能力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根据该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著作权人得知侵权事实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将侵权内容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即时将侵权内容移除,则符合避风港原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减少了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刺激了企业的发展。

同理,网络内容提供商版主和网络用户粉丝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微信公众平台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时,如果著作权人通知腾讯公司并要求其采取措施,腾讯公司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那么作为责任主体的腾讯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但仍可能因未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而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公司意识到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于2015年2月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里面详细规定了微信号作品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报流程及处罚规定。对于第一次侵权将删除文章并警告,第二次封号7天,第三次封号14天,第四次封号30天,第五次将永久封号[11]。可见,腾讯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以满足避风港原则的要求,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利益而出现的。但是,避风港原则主要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保护,过度适用该原则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损失。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于是出现了“红旗原则”[12]。红旗原则最早出现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该条例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如果在微信平台上出现明显的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13]。如果网络服务商推脱责任,可以认定该平台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平台提供商的腾讯公司,如果对订阅号版主和粉丝明显的侵权事实视而不见,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成因分析

鉴于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增多,除了研究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外,有必要分析其背后的原因。笔者认为,微信订阅号出现众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互联网带来的问题

建立互联网的初衷是全球资源共享,让全世界的人民都可以快速地获取想要的信息和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但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轻而易举地获取著作权资源。在微信订阅号中的表现是,订阅号文章被用户不标引著作权归属便发出,很难找到原创作者,使得这些内容成为“公共资源”,有心利用的人可以将其收集并转发[14]。与此同时,互联网的这些特点使得著作权人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即使发现了,考虑到收集证据困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著作权人通常不愿意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

微信订阅号版主通常是公司或个体经营户,其发布微信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企业宣传或市场营销。使用他人现成的文章、视频或图片可以极大地降低经营成本,谋取高额利润或提升品牌声望。而且即使被著作权人起诉,小额的诉讼费用远远不及侵权带来的利润。据报道,深圳首宗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抄袭者仅赔偿原创1万元*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7/02/c.。经济利益的驱使迫使众多微信订阅号版主屡屡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的影响, “窃书不算偷书”的思想深入人心。再加上互联网“免费午餐”的盛行,人们对各种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的免费获取习以为常,没有意识到其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形成的思想、互联网消费习惯使得人们对于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缺乏法律上的认识,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意识观念上的巨大挑战。

三、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的预防对策

基于对微信订阅号侵权形式、侵权成因的研究,为了保护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人的权益,笔者提出如下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著作权人主动维权

我国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但是侵权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不强。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首先,著作人在微信订阅号发布消息时,明确声明著作权,在文章末尾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声明著作权,为后面的维权打下基础。其次,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先不要惊动侵权行为人,及时截图保留证据,将侵权时间、侵权内容等容易删除的证据进行保全。同时,及时收集赔偿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人可通过腾讯公司2013年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数据统计功能,统计微信公众平台的推送人数、阅读数及分享人数,作为损失赔偿的参考和依据。

(二)加强技术监管

网络技术可以让人们轻而易举地获取著作权资源,使著作权人面临侵权证据收集困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网络技术同样也可用来保护著作权,增加著作权人的创新热情。针对此,可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对微信订阅号的监管,及时发现著作权侵权问题,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提供商,其责任不能仅限于“通知+删除”,还有义务对著作权问题频发的订阅号加强监管,整顿微信平台的侵权风气。腾讯公司可采用现有的数字水印*数字水印技术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新型技术,将著作权信息以人眼不可见的形式嵌入在数字图像或视频序列中,用于确认著作权以跟踪侵权行为。、CC协议*CC协议,即Creative Commons (知识共享)协议。著作权人通过授权协议只保留署名权等几项权利,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作品。使用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条款传播作品,而不用担心侵犯著作权问题。等技术,鼓励著作权人运用这些技术保护自身享有的著作权。微信订阅号作品传播时可以显示其来源及著作权信息,提示使用者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使用受保护的作品。

(三)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通过前面的分析,微信订阅号侵权行为增多的根本原因在于侵权成本过低、侵权收益巨大。因此,为了有效地遏制微信订阅号侵权现象,笔者认为,应加大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相结合,不让侵权行为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对于严重损害著作权利益的侵权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震慑侵权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很多微信订阅号仅仅是为了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或提升品牌认可度,没有营利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互联网时代,我国可考虑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

(四)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互联网“免费午餐”的盛行,我国民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微信订阅号屡屡出现著作权纠纷。如果不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势必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著作权侵权问题。那么如何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呢?根据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只要对社会公众做好著作权相关教育,公众的著作权意识会逐步增强,逐渐形成尊重著作权的社会心理,从而越来越多的人会自觉拒绝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此,我国政府、媒体、高校学者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与引导,强化我国民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软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微信的快速发展和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增多,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些问题,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主要是把微信这个新生事物套入网络著作权理论中,从微信订阅号版主、粉丝和微信开发商腾讯公司3个角度详细探讨了微信订阅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了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特点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侵权主体并非都是版主、粉丝或腾讯公司。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应用领域的扩大,除了这3种主体外,还会有其他主体涉及侵权行为。例如,将微信上的作品转载到微信以外的平台上,将微信作品出版发行或进行收费表演等。它们是否构成侵权,笔者今后将继续进行研究。

[1] Kandar:2015年中国微信使用率达到了75.9%[EB/OL].(2016-02-15).http://www.199it.com/archives/439284.html.

[2] 路艳霞.莫言作品被推上微信平台 管笑笑称并未授权[N].扬子晚报,2014-02-27.

[3] 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8):47-52.

[4] 贺林平.中山市法院审理案件:微信公众号转载被诉侵犯著作权[EB/OL].(2014-06-19)[2016-03-10].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619/c40606-25169045.html.

[5] 贾小龙.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J].理论与现代化,2014(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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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健锋.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3):58-60.

[14]魏超,陈璐颖.微博与微信的著作权问题思考[J].中国出版,2015(16):70-74.

(责任编辑 冯 军)

Study o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of WeChat Subscription Number

ZENG Li, ZHANG Ju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With the gradually increasing usage of WeCh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is paper studies three main subje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bscription number to study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subscription number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with the main form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rom the aspects of subscription number, fans and Tencent company. Meanwhile,it analyzes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subscription numb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pyright holders.

WeChat subscription number; copyright; information network spreading right; red flag principle; safe harbor rule

2016-04-02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YCX2014237)

曾莉(1976—),女,四川成都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曾莉,张菊.微信订阅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4):105-111.

format:ZENG Li, ZHANG Ju.Study o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of WeChat Subscription Number[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4):105-111.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4.015

D923.41;DF523.1

A

1674-8425(2017)04-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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