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与唯物辩证法:中国现代自由的一个面相
——以任继愈所编著中国哲学史著作为中心
2017-05-02蔡志栋
蔡志栋
先秦诸子与唯物辩证法:中国现代自由的一个面相
——以任继愈所编著中国哲学史著作为中心
蔡志栋
我们应该重视体现在中国哲学史研究中的先秦诸子与认识自由之间关系的思想。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发展史》便是一个范本。该书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主要是唯物辩证法)为原则来解读先秦诸子,判断他们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原则,还是为这个原则贡献了若干的环节,或者比较接近这些原则,只是在某些地方需要修补。《中国哲学发展史》认为,老子和易传的辩证法、墨子的思想是比较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辩证法的,但也有其不足;而庄子、名家贡献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则的若干环节:这个观点与流俗的看法不同。可以看出《中国哲学发展史》的写作受到了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深刻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传统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相互对勘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成果产生,默会知识就是一个发展契机。
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唯物辩证法;先秦诸子;认识自由
在中国现代自由话语的形成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关注那些在思想史上留下厚重身影的思想家的贡献,另一方面,在纯粹学术史研究中形成的自由观也值得高度重视。显然,版本众多的中国哲学史为我们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任继愈在中国哲学史领域主编、写作了多种版本的中国哲学通史。我们以其主编、出版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下文简称《发展史》)为基本材料,剖析他所代表的一批学者关于先秦诸子和现代认识自由之间关系的观点。
对于自由,《发展史》的作者们有着自己的观点:“什么是自由?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目的在客观世界实现,这就是自由。因此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人的目的、人改造客观世界、满足自己要求的意向。自由属于有意志的主体——人,不属于无意志的客体——人要改造的对象。自由的另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客观必然性,就是说人的目的和实现目的手段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只有这样目的才能实现。”*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54页。
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包含着三个方面:对客观必然性的正确认识,对主体目的的正确把握,以及主体对客体的改造。自由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虽然在广义上,对人的目的、意志的认识也是一种认识,属于对世界的认识,但是,像《发展史》这样明确将对主体的目的的认识这一方面的内容提出来,还是显示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认识的进步。*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以此为标准对中国先秦哲学史展开论述时,很多时候作者并未完全将之贯彻;他们基本上还是从对客体的正确认识的角度来阐释认识论领域内的自由思想。
《发展史》在诠释先秦诸子和现代自由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时,主要评判标准有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前者主要表现为阶级分析法,后者主要表现为唯物辩证法。在此我们主要从第二个角度来加以阐述。基本上可以说,《发展史》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主要是唯物辩证法)为原则来解读先秦诸子,判断他们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原则,还是为这个原则贡献了若干的环节,或者比较接近这些原则,只是在某些地方需要修补。
一
中国哲学史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传统。《发展史》认为,老子和易传的辩证法是比较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辩证法的。 “中国哲学史上的辩证法传统也是世界上封建社会中少有的。辩证法的传统在我国有两大思想体系:一是以老子为代表的贵柔体系,一是以《周易》为代表的刚健体系。这两大体系经历数千年交相融摄,不断丰富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内容,从而使中国古代的辩证法思想达到了朴素辩证法的高峰。”*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导言”第36页。同时,作者指出:“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思想毕竟是近代科学以前的产物,它们的水平也是近代科学以前的水平,缺乏科学实验的可靠基础,而带有极大的臆测性、直观性。它们不但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不可同日而语,与法国的机械唯物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的造诣也差着一个历史阶段,是不能相比的。”*同上。这些话在今日看来似乎是老生常谈,但其价值就在于,它们表明中国先秦思想中就包含着如何正确认识世界的方法论雏形。*这个判断几乎适合所有“以马解中”的著述。
《发展史》对辩证法的理解,基本上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它充分地体现在《矛盾论》和《实践论》之中。然而,以此为标准评判先秦思想时,有时候会出现包含张力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体现之一,就在于作者在批评老子思想中对辩证法的偏离时,似乎难以解释为什么这种偏离没有导致辩证法的瓦解,反而构成了传统辩证法的一大形态。作者说:
由于老子的道,没有讲得明确、清晰,也给唯心主义留下了很多的可乘之隙。特别在认识论方面,老子不重视感觉经验,甚至认为感觉经验不但无助于认识,反而对认识有害,“其出弥远,其知弥少”,(四十七章)还说“圣人不行而知”,这就堵死了认识外界事物的道路。由于他不重视感性认识,提出反经验的“玄览”的认识方法,这就给以后的唯心主义认识论开了先例。他主张“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四十八章)。这就是说认识道和求学问走着截然不同的两种道路。这样发展下去,势必把科学与哲学强行割裂。后期庄学所标榜的“堕肢体,黜聪明”的修养方法,是直接来自老子的。*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267页。
就在此提及的老子的相关论述而言,我们可以说他提出了直觉性的认识论道路。不过,《发展史》是从反面来理解这条道路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一方面认为老子不重视感觉经验和理性认识,走向了重视直觉的道路;另一方面又认为老子是主张辩证法的。这里的紧张就在于,除非认为老子的辩证法只是本体论的辩证法,和认识论无关,否则,很难解释缺乏感性、理性基础的辩证法是怎么可能的。而这种紧张之所以出现,是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思想来诠释老子密切相关的。
反过来,如果我们立足于老子思想本身,虽然我们也可以说他的思想内部可能存在紧张,但是,或许他为我们的思考提供了新的启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这样问:直觉性的认识和辩证法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发现,“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也许可以解释成认识论的辩证法。因为老子主张祸福、损益的辩证法,所以他相信走向无为的过程就是获得真知的过程;事情会发生倒转。
《发展史》对老子辩证法思想的其他批评,很多是我们所熟悉的了。比如,辩证法强调对立面的相互转化,但是,老子忽视了转化所需要的条件。“老子只看到事物向它对立面转化的事实,没有注意条件在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在祸福、得失面前显得缩手缩脚,在变化中显得无能为力。”*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270页。老子的辩证法还不可能认识量和质的辩证关系;也缺乏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观念;还有“注重柔弱,反对进取,不敢迎接新事物,脱离了条件讲变化,没有摆脱循环论的影响。老子的辩证法还有过分强调矛盾对立面的统一性而忽视矛盾对立面的斗争性的一方面,因而包含有走向相对主义的可能……这些消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老子的朴素的辩证法的正常发展”*同上书,第272页。。
《发展史》认为,在先秦还有另一个辩证法的传统,此即《易传》刚健的辩证法。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并不认为这两种辩证法传统一个正确,一个错误;并不认为刚健的传统必然就比柔弱的传统好。他认为,《易传》和老子的这两种不同形态的辩证法思想,不能简单地用消极倒退和积极进步这样一些字眼来概括,而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把它们看作是人们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必有一方居于支配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可以是刚强的,也可以是柔弱的,因而可以表现为刚强胜柔弱,也可以表现为柔弱胜刚强。《易传》和老子一样,看到了这种刚柔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永远相互推移,不断地转换位置。但是,刚柔转化的具体情祝是非常复杂的,有时确实是柔弱胜刚强,弱小的一方能够战胜强大的一方;有时如果刚强的一方不使自己走过了头,能够“知微知彰,知柔知刚”,而保持“刚健中正”,就能够使刚健势力居于支配的地位,而不致被柔弱所战胜。老子强调前者,《易传》则强调后者,他们根据各自的所见,把刚柔相互转化的某些具体情况发展成整个哲学体系,虽然都带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但是应当承认,这两个哲学体系都有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反映了活生生的、多方面的辩证法的不同的侧面。*同上书,第639页。请注意这里作者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宽容的,表明在认识论上接近自由是有不同的途径的。这种态度比起原先对雄健的、斗争的辩证法的单向度坚持,已经有很大的变化,甚至是进步。这个特征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过,总体上作者还是认为唯有辩证法才是掌握真理、获取认识自由的不二法门。
当然,辩证法也有多种形态。而且,作者最后又结合阶级分析法,指出:“《易传》的辩证法思想也带有自己的片面性,它根据新兴地主阶级建立封建等级制度的需要,在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把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确定为尊者贵者,把居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确定为卑者贱者。虽然它也认为二者的地位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是它却力图避免这种转化,把尊者贵者支配卑者践者的现象看作是正常的合理的,而把卑者贱者上升到支配地位的现象看作是反常的不合理的。这样一来,《易传》的辩证法思想就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烙印,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处理阶级矛盾、调整内部关系、建立封建等级制度的理论工具”*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640—641页。。很清楚,研究者深受阶级分析法的影响。从认识自由的获得的角度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周易哲学对认识自由的追求的失败。本来,通过转化可以获得自由,但最终又扼杀了这种转化。
二
《发展史》对墨子的认识论思想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墨子学派也是比较接近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他们认为,墨子“和他的弟子们有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科学知识,强调群众耳目见闻的重要性,重视认识的客观社会效果,对于人在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有所论述,并且看到了理性思维在探索事物因果规律时的作用。这些思想是很光辉的,它对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同上书,第223页。。他们认为墨子的认识论具有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倾向。他所强调的经验,指的是群众的生产经验和实际生活经验,而不是儒家的道德体验。他十分重视言论的社会效果,主张言而必行。这些都是唯物主义的成分。
《发展史》同时指出,墨子的认识论里也有若干唯心主义成分,阻碍了认识自由的获得。这突出地表现在墨子借以判断真理的“三表法”之中。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干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非命上》)
《发展史》认为,第一条标准“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说明墨子重视借鉴历史事件的经验教训,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墨子在回顾历史时,眼光常常局限在“古者圣王”身上,对他们盲目崇拜、全盘肯定;他还把保存下来的古代文献,看成是完全可信的事实和真理,全部接受下来。《发展史》认为,墨子对于历史的科学态度和非科学态度的同时并存,使之从历史经验中,既吸收了不少积极有益的思想营养,也继承了若干宗教迷信和其他有害的东西。
第二条标准“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也是利弊参半。《发展史》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承担者,群众的耳目感官经验是获取科学知识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墨子的这条标准值得高度肯定。但是,《发展史》指出,单纯凭直接感觉经验,即使是人民群众的集体经验,也不能最终证明认识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经验并不等于实践,感性认识往往含有表面性和主观性,不能把握事物的规律。从《墨子》的文本来看,“百姓耳目之实”既可以用来证明科学的认识,亦可以用来证明宗教迷信。
第三条标准“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也有同样的问题。这是从整个社会效果来衡量理论学说的是非曲直。墨子一向反对抽象地议论是非善恶,厌恶不着边际的空谈;他认为一种好的思想或主张,必须应用于治理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这是从后果论来考察思想的真理性。不过《发展史》指出,墨子以“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来衡量言论的价值,有两个缺点:一个是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看,那时的国家还是剥削阶级的国家,它与百姓人民的利益经常相矛盾,要使上下同利,是不可能的;另一个是从认识论本身的学理来看,墨子把是非与利害当成了一回事,想用这同一个标准既解决认识的正确与否的问题,又解决认识对于社会有益与否的问题。实际上,一种理论的真理性与它的社会作用并不总是一致的。墨子笼统地讲是非利害之辨,容易把看来对社会有益的说法都当成科学真理。
《发展史》认为,墨子的“三表法”作为判断真理的标准,既有接近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成分,又有偏离它的地方。这就意味着,他们认为,在墨子的思想中,所获取的真理并不是真正的真理,因此,所获得的认识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但是,有趣的是,在评判《墨子》的思想时,某种程度上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也对自身做出了某种反思。比如,在评判第二条标准时,《发展史》指出,单纯凭直接感觉经验,即使是人民群众的集体经验,也不能最终证明认识的客观真理性。最重要的是,因为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为理性认识,这其实为群己之辩引入了感性—理性之辨的维度。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来强调理性认识的重要性,但有的时候,的确会比较重视群众的经验。因此,《发展史》的这个强调应该得到重视。比如,在评判第三条标准时,《发展史》指出,不能将是非之辨和利害之辨混淆起来。这其实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自身原则的再一次重申。是非和利害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提法及运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将理论所造成的结果挪为是非的标准。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一个标准,而且把利看成是检验成功的结果,把害看成是检验失败的结果,那么,是非和利害总是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发展史》高度赞扬后期墨家,认为在认识论上它有一个决定性的突破:解决了真理的本质是主观认识要与客观对象相“当”这个根本问题,全面考察了认识过程,真正达到了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水平。*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236页。
我们还可以看出,似乎是为了呼应毛泽东的主张,《发展史》认为《墨经》中也有辩证法思想。这点和以后我们把墨子学派主要看成是形式逻辑的不同,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毛泽东认为墨子也有辩证法思想。在1939年2月1日《关于〈墨子哲学思想〉一文给陈伯达的信》中,毛泽东称赞陈伯达把墨子等同于西方的赫拉克利特。他说:“《墨子哲学思想》看了,这是你的一大功劳,在中国找出赫拉克利特来了。”*毛泽东:《关于〈墨子哲学思想〉一文给陈伯达的信》,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也就是说,他同意陈伯达的观点,认为墨子的思想中也有辩证法。这个材料很重要,因为一般我们总是把墨子看作形式逻辑的始祖,胡适、章士钊以及解放后的很多学者都是这么看的。但毛泽东的看法与之不同。
《发展史》认为,《墨经》的辩证法思想突出地表现在量的范畴的初步发现。它指出,后期墨家分析问题时注意事物的度量界限和事物存在、变化的具体条件,对于质与量的辩证关系有所认识。它初步看到,量的多少(适量与否)能影响到事物的性质,量的变化超过一定限度,则引起事物质的变化。它用“宜”的概念来表示适当的量和条件。《墨经》举了一些例子来加以说明。比如,后期墨家反对把五行关系固定化的形而上学观点,认为五行相胜不是永远按一个顺序进行,有时会出现相反的情况,那是由于五行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经下》说:“五行毋常胜,说在宜。”《经说下》举例说:“火烁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火诚能熔金,可是当金多火(炭)少时,金也能将炭火熄灭。可见量的增减能使两者的相互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说在宜”的“宜”表示适当的量。还比如,关于人的欲望好恶是否有益的问题,在战国时期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后期墨家主张要具体对待这个问题。《经下》说:“无欲恶之为益相也,说在宜。”无欲恶有益还是有害,要视情况而定。《经说下》列举了三种情况:一是“欲恶伤生损寿”,这是要反对的;二是“谁(唯)爱也,尝多粟”,欲望表现为爱人,给别人许多粮食,这是好事,需要肯定。三是“或者欲不有能伤也,若酒之于人也”,有些欲望爱好加以节制,如饮酒适度,亦可无碍健康。后期墨家认为,人既要有理智,也要有正当的感情爱好,这才有利于人民和国家。
在对《墨经》的认识过程、辩证法思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发展史》所受到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影响。《墨经》成为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视野下接受剖析的对象,其本身似乎处于客体的地位,不能提供任何超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东西。但是,随着21世纪初中国哲学合法性、自觉性问题的兴起,这种讨论方式越来越受到质疑。事实上,即便在堪称“以马解中”的典范的《中国哲学发展史》之中,也可以看出解释当中存在的某种紧张。这突出地表现在对知识的来源和种类的探讨中。
《发展史》指出,《墨经》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人要从外界得到知识,必须经由五种感官的通道,“惟以五路智”(《经说下》),“五路”就是耳、目、口、鼻、肤。这就表明墨经坚持感觉经验是知识的来源。但它认为有一种特别的知识不必通过五官:“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经下》)有的人把“不以五路”之知,说成是《墨经》主张有一种先天的神秘的认识能力(胡适就持这种观点)。《发展史》认为,这种知识本质上还是来自实践经验的。它指出,“说在久”给我们提示了理解此条的要领。“久”是时间,只有在相当的时间内才能形成这种知识,这里实际上指的是在丰富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熟练的工艺技能。《发展史》以《经说下》视觉为例:“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这是说眼睛靠光照耀,才能在夜晚看到东西。可是“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经说下》),意思是,时间长了,人对于某物的形象位置已十分熟知,夜晚即使不用眼睛也能准确地指示该物形状位置,如同有光照耀时一样。可见,这种知识并非超感觉的,它只是在当时不必直接运用五官而已。就其根本来源而言,还是离不开实践经验的。
《发展史》在此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是否有超越实践经验、感觉的知识?回答是没有。任何知识都来源于实践经验、感觉。也不妨说,很多知识,无论它们是不是工艺技能,都能够在长时间的练习之后,摆脱感觉经验的限制。另一个问题是,工艺技能类知识的提出,一定程度上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539—540页。按照一般的思路,长时间训练之后形成的知识是理性知识,它是超越了“五路”的,“说在久”也可以这么解释。但是,《发展史》却引进了“工艺技能”的说法,并且指出,《庄子·养生主》里讲庖丁解牛“臣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就是“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的例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540页。而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研究已经表明,庄子里面的庖丁解牛就是所谓的默会知识。*对此,我们也在别处进行过讨论。参见蔡志栋:《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逍遥游”》,载《人文杂志》2012年第2期。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契机?这是《发展史》所采取的历史唯物论的立场所提供的。它指出:“后期墨家许多成员是手工业者,他们有娴熟和精湛的技艺,将这种技艺的获得提到认识论的高度加以说明以突出其特点,是很自然的事情。”*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540页。然而,或许不得不说,一旦这么解释,某种程度上就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形成了某种挑战。这似乎从一个角度表明,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在解释中国传统文献时遇到了一点困难。中国传统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相互对勘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成果产生。
三
《发展史》对《庄子》的解读具有很多新颖之处。《发展史》认为庄子、名家贡献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则的若干环节。在文献上,作者认为《外篇》才表达了庄子的真实思想,《内篇》是后期庄学的思想。从这个基本判断出发,《发展史》认为庄子在以下几方面贡献了思想,构成了辩证法的内在环节。
第一,庄子是个可知论者。《发展史》举了著名的“濠上之辩”。一般的观点认为在这个故事中表达了庄子不可知论的思想。《发展史》却认为,这表明“庄子认为,世界是可知的,认识者与认识对象不同,并不妨碍认识的进行。”*同上书,第411页。
第二,庄子主张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发展史》指出,庄子重视自然,认真考虑过自然科学问题,因此在认识论上有不少朴素的唯物主义的看法。他给认识下了一个很好的定义:“知者接也,知者漠也”(《庄子·庚桑楚》)。这就是说,认识是对认识对象的接触,没有接触就不可能有所认识。但是这还不够,还要进行思考。庄子重视感觉,又不局限于感觉,这是很可贵的。*同上。
第三,庄子看到了相对真理,当然也局限于此。没有认识到相对真理的颗粒组成绝对真理。这是一大不足。但毕竟批评了将真理权威化、独断化的做法。
第四,庄子认识到在客观必然性和人的主观愿望之间,必须使后者服从于前者才能获得自由,但是,他由此而完全泯灭人的主体能动性。这表明庄子过于肯定外在世界。
《发展史》指出,在客观必然性和人的主观愿望这两者的关系中,庄子看到只有使后者服从前者才能有自由。《发展史》以《庄子·达生》篇里的寓言来说明这点:孔子向一位游泳术极高明的人求教。他问道:“请问,蹈水有道乎?”那人答道:“亡,吾无道。吾始乎故,长乎性,成乎命。与齐俱入,与汩偕出,从水之道而不为私焉。此吾所以蹈之也。”这个故事表明,游泳者完全顺从水之道,撇除个人的主观因素,这就使他的游泳本领达到惊人地步。《发展史》认为,在这则寓言中,庄子看到自由不是对客观必然性的否定,而是对它的了解和适应,这在当时观察和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问题上,有它深刻的地方。但是庄子做得过了头,以为遵循客观规律就是把个人主观能动性全部否定。这就导致认识自由的丧失,因为人们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运用客观规律的,如果取消目的,完全随波逐流,也无所谓自由。*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411页。
以上表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方面肯定外在的世界是可以被认识的,认识的自由是可以获得的;而认识的过程是从感性发展到理性,从相对真理发展到绝对真理;另一方面,自由是主客观的统一,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之下,还要发挥主体能动性。和以前完全批评庄子的做法不同,《发展史》肯定了庄子为真理的获得、认识自由的获得提供了若干环节。
《发展史》指出,和庄子处于同样地位的是名家。惠施的“历物十事”绝非单纯的形而上学,它们是有积极作用的:破除了为恩格斯所批评的“非此即彼”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在人们看来是界限分明、不可逾越的对立事物之间搭上沟通彼此的桥梁,把对立面统一起来,承认矛盾是事物的客观性质。这在理论上是一大进步,它标志着人们思想上的解放,是人的认识前进中的一个里程碑。当然,《发展史》也承认,惠施在向形而上学思维和传统观念冲击时,也有过头和片面的地方;但他对思维科学做出的贡献,大大超出了他所犯的错误。*同上书,第488—489页。
《发展史》也是如此评价“辩者二十一事”在哲学史上的价值的。他们指出,这二十一个命题都是由对立的因素构成的,都在一定程度上触到了事物的矛盾性质,并用形象化的描述方式,将种种内在矛盾揭示出来。有的强调矛盾的同一性,有的强调对立面的相互排斥,有的比较简单浅近,有的相当复杂深刻,有的含有很明显的片面性错误,有的是比较全面性的辩证逻辑的判断。这些都需要加以具体分析,分别作出评价,不应当斥为诡辩术而简单地抹杀。*同上书,第496页。
《发展史》也如此看待著名的且有著作留存于世的名家公孙龙。他们承认公孙龙为了纠正惠施学派过于强调转化而忽略差异的缺点,在许多地方矫枉过正,走到否认转化、将差异固定化的极端。在有些问题上,他犯了唯心论的错误。但是,《发展史》明确指出,应当看到,公孙龙在事物与属性的关系问题上,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在概念、判断等思维形式的性质问题上,他都触及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尤其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史上的一大难题。公孙龙虽然也没有真正弄清这些问题,但他在这方面有所发现就很不容易。因此,公孙龙是个深思熟虑的哲学家,他思考过的问题和他思考问题的方法,足以启人智慧、发人深省。*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第513页。
总之,《中国哲学发展史》从历史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出发,充分肯定了庄子和名家的思想价值,也分别从某些方面构成了辩证法的环节,从而为真理和自由的获得贡献了自己的价值。还要指出一点:任继愈这么肯定庄子和名辨思潮,令我们想起了毛泽东。毛泽东也是肯定惠施等名家的,而且理由也是如此。
毛泽东认为,先秦那些通常被视为形而上学的哲学家那里也有辩证法的因素。这点体现在他对李达关于“两论”(《实践论》、《矛盾论》)观点的回应中。毛泽东高度推崇李达对“两论”的解读,甚至不易一字。在《〈矛盾论〉解说》中,李达说:“中国周秦诸子的学说中,有不少关于辩证法的见解。例如老子的‘道德经’,惠施学派的‘合同异’学说,公孙龙学派的‘离间白’学说,易传的‘阴阳’学说,墨子学派的墨经等,都含有辩证法的因素。”*李达:《〈矛盾论〉解说》,载《李达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3页。李达的这种看法很有意思。老子、《易传》、墨子的思想上文已说,但以前我们恰恰认为惠施、公孙龙的思想是形而上学的。何以此处认为他们也有辩证法的因素呢?要点就在于,就辩证法是揭露思维的矛盾以便发现真理而言,惠施、公孙龙无疑是有见于思维的矛盾的,虽然他们纠缠于这些矛盾而没有进一步的推进,可是的确是有助于我们发现真理。窃以为,李达如此高度赞扬惠施、公孙龙,是和对辩证法的认识密切相关的。因为将辩证法的核心理解为对立统一,因此,对对立面的揭示也就构成了组成辩证法的因素。毛泽东对此表示肯定、赞赏。从中可见,《发展史》对名家的观点也是与此一脉相承的。
(责任编辑:肖志珂)
蔡志栋,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本文得到上海哲社一般课题“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思潮跟踪研究”(项目编号:2015BZX00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统文化根基研究”(项目编号:14AZ005)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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