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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扩张解释新探

2017-04-30余磊

商情 2017年10期

余磊

【摘要】现代法治理念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必须也应该坚持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而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的法律解释似乎又不断地挑战着这个基本价值。刑法学者一边在反驳类推解释的同时,一边又大量运用扩张解释,并试图通过梳理两者的区别来缓解理论与现实的紧张感。本文通过梳理刑法学者对刑法解释尤其是扩张解释、类推解释的四点误读,从而得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是一个“虚妄的神话”,认为在极个别情况下放纵犯罪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代价。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解释 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

一、误读一:为了弥补刑法的滞后性,而必须进行扩张解释

无论是各部门法的发展,还是法理学的一般性研究,法学学者达成一个共同的认识: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适应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现象。因为立法者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必然會受到历史、地理、文化、立场等诸多主客观要素的制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很多人知道很多,没有人知道全部”。而刑法是诸多法律规范中的一种,故也需要法律解释以规范复杂多变的人类行为,从而得出刑法需要扩张解释的论断。

这样的论断几乎是每个支持扩张解释的学者必说理由之一,因为至少从外在看来,非常符合形式逻辑中三段论之证明模式。但倏然不知,他们在这论证的过程中偷换了概念或者说是进行了两次不完全周延的三段论:

第一次三段论,大前提是“所有法律都需要法律解释以弥补滞后性”,小前提“刑法是法律中的一种”,故,结论是“刑法也需要法律解释以弥补滞后性”。

第二次三段论,大前提是“刑法需要法律解释”,小前提是“扩张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一种”,故,结论是“刑法需要扩张解释”。

在上述两次三段论中,第一次三段论并无问题,小项、中项、大项都满足形式逻辑的要求,但惟独在第二次三段论中,作为大项、小项明显出现错位(一个正确的三段论有且仅有三个词项,其中联系大小前提的词项叫中项,在前提中出现两次;出现在大前提中,又在结论中做谓项的词项叫大项;出现在小前提中,又在结论中做主项的词项叫小项)。就如同“每个人都必须吃食物”,“意大利面也是食物中一种”,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吃意大利面”。

所以,在第一次正确三段论之下,掩盖了第二次错误的三段论:刑法是需要解释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但这种解释就一定包含扩张解释吗?

二、误读三: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强行论证

如前所说,中国刑法学者一方面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境界:既要维护者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精神,又要维护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传统人文精神又驱使诸多学者非要攻克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二者区别的世界性难题。就如同刑法学者对“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不懈努力一般,这个哥德巴赫猜想级别的刑法学难题也许可以为学者研究有所帮助,但是对现实生活中的意义除了以维护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放纵国家刑罚权的适用有好处之外,笔者并没有看到其他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如果一个问题在逻辑上很难得到回答,那就只能看价值上的衡量比较了,这是社会学科最常见的两种分析手段。类推解释分为有罪类推与无罪类推,前者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而我们却容忍后者“无罪类推”,因为它符合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那扩张解释也被学者分为合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其中不合理的扩张解释是否等于类推解释还是有争议的。至少在理论上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也被大家一致排斥,至于司法实践是否真的被排斥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因为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就是通过限制刑罚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脱离了这个基本价值精神,刑法必然退回到野蛮粗暴的主观主义定罪的专制时代。所以我们必然在价值选择上反对“有罪类推”和“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了。这样问题似乎又回到起点:不合理的扩张解释是不是类推解释?如果不是,那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有什么区别?如果是,那就说明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有天然的联系性,两者的临界点在哪里?无论哪个回答最后都要解决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问题。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讨论,本文可以得到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首先,刑法有滞后性、不周延性,不能必然得出一定需要扩张解释。至少不能容忍不合理的扩张解释,那所谓的合理扩张解释就如前面所述一般:要么根本不属于扩张解释,要么就是武断终止论证下的扩张解释。

其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的难以区分性体现在难以操作性上。刑法学者陈兴良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不仅在于字面上,更为重要的区分在于思路上相反: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是否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来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法条来以资适用。与此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这段论述看似雄辩,但是现实可操作性差,换言之,无论从哪个思路出发,都有可能将类推解释变成装在扩张解释篮子里的水果。

最后,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停止理论层面为迎合现实司法解释而刻意进行的扩张解释,防止司法解释过分泛滥从而最终形成国家刑罚权的过度适用侵害人权。同时利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弥补刑法滞后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吴丙新.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J].当代法学,2008.

[4] 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J].法学研究,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