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政策法定目标的重构
2017-04-29王子畅
王子畅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第三条以法律形式将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定为“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然而,由于文法歧义等原因,经济增长是否为法定目标在理论上仍然存疑,币值稳定的内涵仍有待明确。本文认为,将“经济增长”明确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是非必要的,可通过设定区间段的方式明确币值稳定的内涵,一方面利于稳定币值目标的实现,另一面则为刺激经济短期增长而牺牲的币值确定尺度,从而达到将经济增长目标内化入稳定币值目标的效果。
关键词: 货币政策 法定目标 经济增长 内化 稳定币值 通货膨胀定标制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意义上,货币政策的目标有四:稳定币值,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从长期来看,货币政策的各目标间具有一致性,但从短期来看,除促进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正相关外,其他目标彼此间不相容。而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就是经由法律规定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体现了一国在各货币政策目标不相容时的偏重。
一、央行货币政策法定目标的现状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第三条以法律形式将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定为“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国内学界对该条文的理解并不相同,主要分为:单目标制,双目标制,多目标制,以及成果论四种理解方式,本文不做详述。概言之,该条文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经济增长”的地位不明确。由于《人民银行法》第三条在文法上具有歧义性,从而使学界对经济增长是否是央行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产生了不同的解读。 从法条的前半句看,条文明确提出了“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故而稳定币值必然是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歧义的根源在于对后半句中的“并”和“以此”的不同理解。“并”在文法上表示并列的含义,如强调此含义,则会得出双目标制,或多目标制的结论:经济增长也是央行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而后文“以此”一词,意味着保持币值稳定这一目标是达到经济增长这一本质目的的方法。如强调此含义,则会得出单目标制的结论: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只有一个,即稳定币值。而经济增长则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追求的本质目的,不属于目标的范畴。
2.“币值稳定”的概念模糊。尽管稳定币值毫无疑义的是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但条文中“币值稳定”的含义仍停留于模糊的概念,而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明确的标准。概言之,无论“经济增长”是否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都无法否认一个客观现实,即:任何经济政策的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经济稳定且发展。一般意义上说,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在一定范围内是相适应的,但存在度的限制。因此,如何在稳定币值与经济增长之间寻求平衡,确定为刺激经济短期增长而牺牲的币值的尺度,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将“经济增长”明确为法定目标的非必要性
《人民银行法》第三条已明确了稳定币值作为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法定目标的地位,而“经济增长”的地位则在理论上是存疑的。私以为,在“币值稳定”的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从短期看,追求“经济增长”目标易使币值失去稳定性;从长期看,货币政策无法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在将“币值稳定”的标准确定为一个区间段时,则可将“经济增长”目标包含在“稳定币值”的范围内。故而,将“经济增长”明确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是非必要的。
1.追求短期“经济增长”易牺牲币值稳定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短期刺激,使市场上的货币量增加,在短期内增强市场主体的购买力,从而使企业扩大产品生产,使消费者获得消费能力。而在币值稳定的标准不确定的情况下,难以掌握币值牺牲的尺度,从而易致新增的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不能和新发的货币所对应的价值量等比增长,从而引发通货膨胀,造成市场主体所持有的货币所对应的购买力缩水,企业对商品、劳动力价格等定价失去确定性标准等问题,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2.货币政策难以达到使经济长期增长的目标。从长期效果来看,当短期的通货膨胀过后,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将按照市场上的货币存量而获得一个新的稳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将高于它曾经的价格,却不意味着社会生产出了更多的产品或这个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增加了。因而货币政策的长期效果将体现于物价的变动,而达不到经济增长的目的。
3.经济增长可以包含在稳定币值的概念范围内。如上文所述,在经济低迷时,适度的向市场增大货币供给量利于刺激生产与消费,这也是“经济增长”目标的内涵。然而,如投放量过大,引起高通货膨胀,则使对经济短期增长的追求反而危害了经济的长期发展。因而,将币值稳定在一定的区间,使追求经济增长造成的币值波动的尺度明确化就成为必要的选择。由于此问题较为重要,我们在下一个环节单独对此进行讨论。
三、明确币值稳定的内涵
我国已经确立稳定币值为货币政策的法定目标,但应在法条中尝试对此目标进行量化。私以为,可以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批判的采纳新古典综合学派提出的“通货膨胀定标制”。具体来说,可在确定测量通货膨胀方式的基础上,确定一定时期内币值的波动区间,并对可能发生的例外情况做出规定。如此,则一方面利于稳定币值目标的实现,另一面可通过上述各手段达到涵盖经济增长目标的效果。
1.区间的设定。限制通货膨胀率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点目标和区间目标。点目标即通胀最高不能超过某个点(如2%);区间目标意为通胀不能超过一个区间(如2%-3%)。以点为标准虽然精确,但过度精确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且点目标易牺牲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无法借此同时完成其他的货币政策目标。如果以区间为标准,则一方面易于目标的实现,另一面增强了货币政策的灵活程度,更适合于实现多元化目标的现实需要。
2.期限。出于增强货币政策灵活性的考虑,不宜将币值时刻限制在规定的区间之内,而应设置一定期限,币值只需在期限结束前总体稳定在区间之内即可。这个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若期限过短,则限制了货币政策的灵活程度;若期限过长,则无法达到稳定币值的目标。
3.例外的准许程序及救济措施。稳定币值的目的是保证经济稳定且发展。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着需要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以稳定经济,而可能造成在预定期限内无法使币值稳定在预定区间内的情况,如金融危机爆发时期。在此情况下,可给予央行采取特殊货币政策的权力。但同时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央行取得此特权的程序,以及特殊时期结束后,使币值波动回归预定区间的期限及措施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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