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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建议

2017-04-29黄斐然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人寿保险营改增利润

黄斐然

摘 要:依据国务院“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保险业在2014年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这一改革为保险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去把握机遇克服困难显得至关重要。文章具体研究了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中的“营改增”情况,对人寿保险公司实现“营改增”下利润最大化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此为“营改增”在人寿保险公司中的更好实施提供一份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人寿保险 利润 影响

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充分考虑了国际惯例与国际税制改革趋势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收,增加企业利润率,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改革,加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进行“营改增”问题的探究时,笔者发现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了“营改增”后,近三年的净利润不升反降,为探讨这一问题,笔者引入H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例子,展示了“营改增”前后利润的具体变化,分析其原因,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对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大家商讨。

一、湖北省H人壽保险公司“营改增”的目标及进度

1.H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的目标。税务管理处、会计部的“营改增”目标是对适用于该人寿保险公司的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实现所有涉及增值税场景的会计核算以及实现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工作;税务管理处、会计部、业务管理部、精算部、信息技术部的“营改增”目标是梳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价税分离、预算口径的变化、价税分离及增值税发票带来的流程改造;财务管理部的“营改增”目标是实现税控设备全国的布点、落实增值税下的发票开具和管理方式;信息技术部的“营改增”目标是与会计部、税务管理处合作,实现系统价税分离、系统流程改造、系统间对接、系统会计处理的变更等多项工作;最后,财务管理部、会计部、个险销售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保险部、健康保险事业部、电子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指导培训机构学习营改增所面临多方面的注意事项、完成迎接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

2.H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的进度。人寿保险“营改增”项目由2013年启动直至现在,其进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行业调研、政策攻关。具体任务是2013年7月,受财政部委托,负责金融业营改增调研并政策建议;2013年10月,配合集团完成保险行业营改增调研统稿;2014年3月,配合集团向财政部提交全金融行业研究报告;2014年4月,反馈政策诉求并争取实施时间,财政部、一行三会与金融同业均参会;2014年11月,与集团配合,完成保监会保险全行业营改增税负测算。这一阶段的调研成果获监管认可,多项关键政策被采纳。

第二阶段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启动实施、有序推进。具体任务是2015年3月,配合各顾问团队开始进行业务梳理;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根据前期的梳理结果,开始进行方案的设计,并与顾问讨论确认;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召开各类培训,宣导增值税相关知识;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启动月例会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2016年3月,形成各类指标逾7个,实现非政策敏感性事项的系统改造与流程管控达成预使用状态。这一阶段政策下发前所有预定工作已顺利完成。

第三阶段为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需根据最新政策,修正落地方案,力保平稳过渡与合理降税;全面评估掌握“营改增”对业务及财务的影响并实施控制;税负滚动测算,合理筹划优化集团整体税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最新政策,修正落地方案,力保平稳过渡与合理降税。

二、分析“营改增”对H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

1.“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的影响。从收入方面分析,营业税为价内税,是以营业额直接计算缴纳税款,其收入

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1+税率),即将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拆分为了收入与销项税两项,从而直接造成了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

费用方面同理,在实行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时,其费用为向客户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实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时,其费用=向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1+税率),即将向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拆分为了费用与进项税两项。且实行营业税时,以收入乘以5%计算得到营业税且计入费用,反映在损益表里;而实行增值税时,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且不计入费用,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里。以上两点均导致了人寿保险公司费用的下降。

2.“营改增”后H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影响测算及分析。以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为例,根据其近三年改革前与改革后的利润额,测算出“营改增”导致的利润变动率。

由上图可知,在进行了“营改增”后,该人寿保险公司近三年的利润总额均不增反减。单从负税角度分析,企业的所得税、流转税税额和总税负均在进行了“营改增”之后有所减少,但企业所得税与总税负的下降比率远小于流转税税额的下降比率,这说明在流转税税额降低的同时,一些非流转税总税额在升高。结合人寿保险公司的特性与相应的国家政策,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1)人寿保险公司中的保险及兼业代理业务,按假定的进项抵扣水平,整体税负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2)人寿保险公司中不动产出租业务中的新增房产税负可能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3)人寿保险公司中金融商品投资的税负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4)人寿保险公司中的保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增值税后,导致税率上升,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5)存在可抵扣的进项,但是免税比例太高,可抵扣的进项很少,所减少的成本费用小于上述净收入的减少,因此总体利润减少。

三、在“营改增”政策环境中,对人寿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相关建议

1.对收入方面的建议。

1.1争取免税政策。人寿保险行业正是一个存在着大量免税险种的行业,而为尽可能多的险种争取免税,能够使得保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防止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够而导致的净收入下降,由此来维持“营改增”后,保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利润水平下降减少。

1.2优化产品定价。“营改增”后存在价税分离制度,这一制度对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对方可以实现进项抵扣。这样就给了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一个博弈的选择,也会引发行业之间新一轮的竞争契机。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产品分为营业税下已上线产品与“营改增”后上线产品两类。对于营业税下已上线产品,保监会对产品费率有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要求,营改增前上线的所有产品费率不变,同样,现价表也不变,不进行改造。对于营改增后上线产品,首先,在保监会监管要求不改变的前提下,保险产品的定价规则也不改变,即产品费率表与现金价值表仍然体现为一个总价格,不会分拆成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两部分,应税产品的价税分离需要在承保环节由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其次,企业需根据税种变化给产品利润带来的影响修改定价规则,对于免税险种,定价规则不发生改变;对于应税险种,需要综合考虑增值税对定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影响来调整定价规则,相应调整费率。

2.对费用方面的建议。

2.1加强发票管理。目前人寿保险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权限为出单中心和柜面及收付台同一执行标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控严格,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有不慎可涉及刑事责任。另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量较少,且人寿保险公司仅省会分公司存在出单中心,出于客户体验和集中管理的角度,专用发票的权限建议集中到城市中心支行、县区支行的某一特定柜面,作增值税专用发票柜面,以此做到对发票风险的高度集中管控。对发票实行高度集中管控,同时规避发票虚开与重复纳税风险,使得企业能够尽可能多的获取有效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2.2优化渠道合作。人寿保险公司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营改增”后,随着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引入,在结算手续费用时,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或兼业机构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到了人寿保险公司自身的成本费用高低。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兼业机构合作,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从而使费用减少。因此,人壽保险公司应作好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兼业机构的信息搜集工作,包括渠道机构的纳税人类型、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信息。要求代理机构就应税和免税险种对应手续费金额开具两张发票,应税产品对应的手续费发票要求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产品对应的手续费发票要求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机构,可酌情降低其手续费率。

四、结语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能够弥补重复征税的缺陷,从而使企业税负降低,解放部分资金。同时还能够以国家政策影响企业改革,促进行业进步。但同时,“营改增”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尤其是在改革初期,对保险公司等企业会造成较大的新旧制度冲击,造成许多不便。因此,企业中的各职务人员应当共同努力,来克服改革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从而使企业全面适应改革,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种种好处与契机,使企业更加蓬勃的发展,同时也使我国的财税体制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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