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创业观察视域下中国创业生态系统建设路径
——中国与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的比较分析①
2017-04-27张秀娥徐雪娇
张秀娥,徐雪娇
(吉林大学 商学院,长春 130012)
创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创业型经济是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创业是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全球创业观察(Globe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GEM)是研究全球创业活动态势和变化、分析创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作用机制的研究项目,全球创业观察组织颁布的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极具权威性,在国际创业研究领域享有盛誉。GEM(2014)报告引入创业生态系统概念,将创业生态系统定义为塑造支持创业活动的环境指标的综合,这些指标为创业融资、政府政策、政府创业项目、创业教育、研发转移、商业与法律基础、市场动态性和开放性、有形基础设施以及社会和文化规范等。当前学术界对创业生态系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多关注对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对某一特定国家或区域创业生态系统的研究并不多。虽然GEM对全球创业生态系统的调查在国内外学术界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从GEM视域研究不同创业生态系统差异的研究极为匮乏。因此,从GEM视角出发研究不同创业生态系统的差异极为必要。
根据GEM(2015/2016)报告,创新驱动型国家创业生态系统构建较为完善,而以色列属于创新驱动型国家。自21世纪初,以色列成为全球最大的创业中心[1],以及世界创新创业经济增长中心[2-3],被誉为“创业的国度”。以色列在创业上取得的效果促进了其经济发展,并使以色列成功走过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4]。以色列创业经济的傲人成绩与完善的创业生态系统密不可分。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践行双创战略,亟待推进我国创业生态系统建设。以色列作为“创业的国度”,其创业生态系统中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要素?这值得我们探讨。
本文基于GEM(2015/2016)报告对于创业生态系统要素评估指标的界定,从GEM视角出发,对中以创业生态系统进行比较分析,试图探寻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的构建思路,借鉴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的经验,提出我国创业生态系统构建路径,助推我国“双创”战略的实施。
1 创业生态系统理论回顾
1.1 创业生态系统概念
创业生态系统是从生态科学视角研究创业,起源于生态学。英国生态学家Tensely最早提出生态系统概念,将生态系统定义为: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在其内部各种生物或生物群落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调节作用的一个整体[5]。Dunn提出创业生态系统的基本构成,并提出创业生态系统的构建应以大学为基础[6]。自此以后,“创业生态系统”进入学术视野,更多国内外学者开始从事创业生态系统研究。有学者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指创业企业的外部环境。Cohen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创业企业所处的生态环境,包括人才库、政策优惠、资金、咨询服务、基础设施、地理位置以及社会文化等[7]。Isenberg认为,创业生态系统并不包括创业企业,合理构建生态系统要素(如创业资金、创业政策、创业人才以及创业文化)会加速创业企业的成功[8]。Suresh和Ramraj认为,创业生态系统的构建应围绕道德、金融支持、技术支撑、市场、社会文化、网络、政策与环境支持等方面[9]。全球创业观察报告(GEM2015/2016)指出,完善的创业生态系统是创业环境指标的综合,具体涉及创业融资、政府政策、政府创业项目、创业教育、研发转移、商业与法律基础、市场动态性及准入规则、有形基础设施以及社会和文化规范[10]。还有学者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创业企业和外部创业环境都包含在其中:Vogel指出,创业生态系统包括处于一定地理区域内的创业参与主体与其创业外部环境,这些要素相互作用,逐步演化,共同促进新创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其中,创业参与主体由政府、相关机构和企业构成,而创业教育、投资、文化、网络和支持体系构成创业的特定环境,基础设施、制度、市场和地理位置构成创业的一般环境[11]。Mason和Brown提出,创业参与主体包括创业企业资源提供者(投资机构与科研机构)、联结创业企业和环境的中介机构(企业家俱乐部与专业协会),创业环境则是生态系统内的创业支持因素(公共政策与文化等)[12]。蔡莉等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指由创业参与主体和其赖以生存的创业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旨在提升特定区域内的创业活动率[13]。
综上所述,目前学术界对于创业生态系统定义并未达成一致认识。本研究基于全球创业观察报告(GEM2015/2016)对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界定,认为创业生态系统贯穿于整个创业过程,是创业环境指标的综合体现,具体包括创业融资、政府政策、政府创业项目、创业教育、研发转移、商业与法律基础、市场动态性及准入规则、有形基础设施以及社会和文化规范。
1.2 创业生态系统特征
创业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特征,即多样性、网络性、共生性、竞争性、自我维持性以及区域性。第一,多样性。由于创业生态系统存在多种参与主体(创业企业、政府、高校和投资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创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多样性。政府从创业政策方面促进创业水平提升,高校注重创业精神与创业文化的培养,投资机构则注重从创业融资渠道上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对于同一类型的创业主体,其在系统中的作用也可能存在区别。如一些新创企业可能关注研发新技术,极少关注市场,而另一些新创企业则聚焦于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对新技术关注度不够[14]。第二,网络性。创业生态系统的各参与主体处在相互影响和联系的网络之中。系统内各主体之间存在双向关系,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网络复杂性[15]。一个参与主体的退出将削弱系统其他主体价值,而新主体的加入则会增加系统其他主体价值。创业参与主体在网络结构中相互依存,并在不断作用中影响创业环境[16]。创业企业与成熟企业[17]、政府[18-20]、投资机构[21]和高校之间存在互动的网络效应关系。第三,共生性。创业生态系统内部主体相互依存并创造价值,创造价值是其共同目标和愿景[22]。创业生态系统主体之间相互共生并共同演化,彼此依赖的创业主体相互捆绑,共同实现其价值。创业生态系统的共生性体现在主体之间对于共同逻辑的认同[23]。第四,竞争性。新创企业为建立地位和获取资源,必然要与其他主体进行竞争。创业主体间既合作又竞争,通过构建良性竞争体系促进创业生态系统发展。而成熟企业也会通过与新创企业的竞争达到其收购或兼并进而扩大规模的目的[24]。第五,自我维持性。创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要求其自身具有自我维持性。创业生态系统内部各种要素相互依存,并在相互作用中提升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系统功能的自我维持[8]。创业生态系统具有自我强化性,这有利于创业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创业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第六,区域性。特定区域创业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独特性,不同的创业生态系统之间在创业政策、创业资源以及创业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别。新创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与其所在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环境息息相关。创业生态系统可以因地制宜地以地理位置和特定创业资源为基础构建。[25]
综上所述,创业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特征,即:多样性、网络性、共生性、竞争性、自我维持性以及区域性。正是由于这些特征的存在,才促使不同创业生态系统出现较大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优势和劣势,而这些差异的存在,为不同创业生态系统之间的借鉴与交流提供可能。
2 基于GEM视角的中以创业生态系统比较分析
基于GEM(2015/2016)报告对创业生态系统的评估指标,本文从创业融资、政府政策、政府创业项目、创业教育、研发转化、商业与法律基础、市场开放性及准入规则、有形基础设施以及文化和社会规范等方面对中国与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进行比较分析,根据GEM(2015/2016)报告,不同国家的创业生态系统都有一定的专家评级,分值越高,意味着该国家在某一评估指标上的优势越大,中国与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专家评级比较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与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专家评级比较——基于GEM(2015/2016)报告
2.1 创业融资
根据GEM(2015/2016)报告,以色列创业融资专家评级为5.10,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11位。风投的快速发展源于以色列政府对国外风险资本投资的提供税收优惠。风险投资产业吸引了许多国际基金和地方投资者[26]。风险投资产业和高科技行业的紧密融合使得以色列成为在高科技行业的领先创业国家。Yozma计划(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计划)是以色列政府促进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方式之一,1992年年底以色列政府为发展国内风险投资产业,启动了Yozma计划。1993年设立首期Yozma基金(创业种子引导基金),该基金完全由政府投入,规模为1亿美元,坚持“参股引导、让利发展”模式,在扶持新创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方面取得巨大成绩。除Yozma基金之外,以色列注重构建风险投资网络,具体包括国内风险投资基金、国外天使投资资本、个人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等。以色列创业融资政策还包括为创业企业提供国际合作支持,如BIRD基金(与美国合作),KORIL基金(与韩国合作)、SIIRD基金(与新加坡合作)和CIRDF基金(与加拿大合作)。
GEM(2015/2016)报告中显示,我国创业融资专家评级为4.86,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14位。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创业发展。该基金提供400亿以扶持运输、通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领域创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创业基金以扶持创业融资,如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2005)、浙江省科技创新基金(2008)、湖北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天使基金(2009)及福建省诺奇大学生创业基金会(2010)。此外,为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将原来的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由商业银行向创业者提供贷款。此外,我国政府在优化资本市场、创新银行支持方式、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创业投资供给渠道、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等多个方面对创业融资提供了大力支持。
2.2 政府政策
GEM(2015/2016)报告将创业政策分为支持与相关、税收及官僚机构两个方面,以色列创业政策在这两个方面的专家评级分别为3.70和2.53,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分别为第44位和第54位。鉴于初创企业资源少和机会较少,以色列政府提供了创业政策支持。其中,金融支持包括指定贷款的优惠条件,非金融支持包括企业课程、商业计划发展分析、业务指导、创建企业网络和市场分析等。[27]以色列创业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扶持创业主体。重点扶持高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支持,大力推动高科技企业进行跨国研发,扶持合资企业的成立;第二,扶持创业投资。以色列政府对初创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贷款和政府资助;第三,创业辅助政策。以色列移民创业者可以得到培训和咨询、金融支持,以及创建和维护企业业务链等各种类型的政府支持。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创业政策在支持与相关、税收及官僚机构专家评级分别为5.78和4.44,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分别为第3位和第21位。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各领域的创业发展,并构建全面的创业政策网络。第一,推进创业孵化政策。大力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厂、创客空间等孵化模式,实现众创空间的集成化与网络化,为创业者提供便利、低成本、开放和全面的创业服务平台;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对众创空间、宽带网络等进行补贴。同时,大学生毕业后进行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第三,提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贷款额度从5万元、8万元、10万元(针对不同群体)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针对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满足一定条件,财政给予贴息。
2.3 政府创业项目
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政府创业项目专家评级为4.00,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34位。以色列政府建立了许多孵化器,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CSO),为新技术提供资金资助。通过建立以色列出口协会(IEI),首席科学家办公室(CSO)提供顾问服务以帮助创业者开展创业。以色列政府相继出台生物技术产业和纳米技术规划。在以色列政府创业项目下,以色列数以百计的创业企业列名于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这些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公司[28]。“Heznek Program”是以色列政府种子基金项目的代表。在该项目中,投资方必须具备风险投资资质,创业企业要求是成立半年以内且从未获得投资的科技企业。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政府创业项目专家评级为4.00,与以色列政府创业项目的专家评级持平。1988年,科学技术部组织实施火炬计划项目(Torch Program)。该计划通过投资孵化器和科学园区已经创造数以万计的技术企业,其中一些企业在国际上享有盛名,如联想和华为。火炬计划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种子基金(创业基金),前者与高校相连接且集中于特定领域,后者是一种风险投资基金,是私营部门基金和包括科学园区的创新集群的共同投资。这些孵化器将科技成果转变产品的转换率为30%~70%[29]。中国在孵化器项目建设上取得重要成绩。然而孵化器通过火炬计划能够在三年内达到自我平衡状态,许多孵化器仍未实现其目标,且对政府持续提供的补贴过度依赖。火炬计划中的创业孵化器在有形基础设施、政府支持、高校及科研机构支持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然而,在创业咨询、外部私人融资和网络服务等方面有待提升[30]。
2.4 创业教育
GEM(2015/2016)报告中,创业教育分为学校前期阶段的创业教育和学校后期阶段的创业教育,以色列创业教育在这两个方面专家评级分别为2.95和4.27,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分别为第34位和第38位。以色列创业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教育的支持。在以色列的教学中允许质疑,并鼓励新想法,有利于培养创新环境和鼓励创业[31]。以色列的创业教育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首先,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鼓励学生的新想法,重视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其次,以色列高校十分注重学术成果商业化,许多高校成立产学研合作部门,着力打造创业网络,如以色列理工大学创业知识中心;最后,开展职业教育与业余教育。以色列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不局限于特定技能的教育,已经扩展到各种高技术培训。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创业教育在学校阶段和离校后这两个阶段专家评级分别为2.59和5.03,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分别为第43位和第16位。2002年4月,教育部先后选择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9所高校作为试点,启动创业教育试点工作,此后,各高校陆续推行创业教育以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意愿。在创业教育试点过程中,各大高校纷纷根据自身特点构建创业教育模式,如清华大学的深度聚焦教育模式和中国人民大学的课堂扩展教育模式。2015年中国政府全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方位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当前,中国政府和高校已从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实践、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大赛(以吉林大学发起的全国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为代表)、创业指导服务、创业教育基金(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为代表)等多方面构建创业教育体系,但是,在校企合作方面,我国创业教育还有待加强。
2.5 研发转化
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研发转化专家评级为4.44,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11位。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以色列政府实施R&D政策[32]。通过提供R&D补贴降低项目成本,加快完成速度[33]。以色列政府在科技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使得科技想法迅速转化为商业化产品。以色列政府鼓励成立高校科研成果商业化中心,如“Magnet Program”。该项目自1993年开始运营,是典型的高校产学研项目。以色列高校科研以基础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应用技术的研发。各高校成立研发领导机构,并设立研究管理办公室以申请科研基金。在科研开发上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包括以色列理工学院、魏茨曼科学研究院和特拉维夫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积极促进研发成果的转移,适时将实验室研发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专利出售,或者对其进行商业化运作。以色列新创企业的研发转移率较高,新创企业的新技术研发成功后,该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即新技术被收购或企业被大公司兼并。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研发转化的专家评级为4.09,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21位。我国政府采取多项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多元化,重点聚焦于如下方面:第一,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由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其科技成果,但要采取一定方式确定价格(如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第二,助推企业成为研发转化主导,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科研人员负责研发。这种需求拉动的研发转移方式较为有效。新的法律鼓励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性,加速科研成果在企业中得到应用;第三,健全研发转化信息制度,促进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渠道畅通,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充分调动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改革。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研发转化的条件较差,存在政府资助不足、研发转移效率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等问题。
2.6 商业与法律基础
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商业与法律基础专家评级为5.55,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14位。以色列社会各界的支持为鼓励和扶持创业提供了商业基础。以色列政府在创业投资、创业项目以及创业服务等方面提供诸多政策支持;以色列高校注重提升创业教育和科研开发能力;各实体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联合体以促进创业发展;以色列社会对于创新创业的推崇以及对创业失败包容的文化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商业支持。此外,以色列法律为创新创业发展提供基础。以色列《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法》对政府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的原则予以规定,对于具有创新性、技术可行性以及良好出口前景的项目,政府提供所需资金的30%~66%。以色列“天使法”对早期高技术公司投资予以扶持,如果投资者符合标准,在投资以色列高技术企业时,便可获得从所有渠道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投资数额。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商业与法律基础专家评级为4.34,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51位。我国政府大力推进创业经济发展,从市场准入政策、税费、创业融资和创业指导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学校充分认识到各个阶段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试图克服创业师资力量不足、创业课程不完善以及不同阶段创业教育目标不清晰等问题,全方位构建创业教育生态系统。社会各界逐渐形成鼓励创业的舆论氛围。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创业者提供了商业基础。在与创业有关的法律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企业在研发转化中应发挥主体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融资、技术创新、创业扶持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初创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该法律的实施为创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环境。但是,我国支持创业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专门支持创业的法律匮乏,这也是我国在法律基础的排名落后于以色列37名的原因。
2.7 市场开放性及准入规则
市场开放性体现在市场壁垒或市场准入规则,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市场壁垒或市场准入规则专家评级为3.51,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第55位;而市场动态性专家评级为4.10,排名第50位。以色列市场规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直接导致初创企业难以获得长足发展,这使得许多初创企业的目标定位便是被收购。以色列于2010年8月21日加入经济合作组织(OECD),其市场存在较大开放性。由于地理面积狭小,以色列本土市场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以色列政府大力推进高科技公司进行跨国研发,寻找国外企业对接,并成立合资企业。因此,以色列初创企业的技术若被认可,便可快速拥有全球性市场,不必担心受到本土市场的限制。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市场壁垒或市场准入规则专家评级为4.27,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23位;而市场动态性专家评级为7.24,排名第2位。我国地大物博,本土市场较为广阔。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取得突飞猛进的进展。在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全球化,降低我国市场贸易壁垒。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内市场较为广阔,且处于开放状态,这使得我国市场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
2.8 有形基础设施
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有形基础设施专家评级为6.35,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36位。以色列在有形基础设施方面专家评级与GEM全球评级持平。以色列大力推进有形基础设施建设,移动电话覆盖率在全球首屈一指。以色列拥有100%数字化电话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较为领先。以色列国内遍及邮政服务,并且通过跨国邮政服务实现与其他国家通邮。以色列主要交通工具为汽车、公共汽车和载重汽车,随着汽车数量的增长,以色列公路网络得到全面扩展和完善,充分缓解了交通拥挤状况。以色列铁路局主张建立现代化铁路系统,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监控和管理。以色列铁路客运量与货运量在近年来均有所提升,铁路客运服务范围包括耶路撒冷、特拉维夫、海法和纳哈里亚之间的客运经营业务。货运业务服务范围还延伸到阿什杜德港、阿什凯隆市和贝尔谢巴市、迪莫纳南部的采矿场。海法、阿什杜德和埃拉特三大港口是以色列重要的现代化深水港。海法港是旅客较多的港口,也是地中海最大的集装箱港口,阿什杜德港主要用于装运货物,埃拉特港将以色列与南半球、远东相连接。本-古里安国际机场为以色列最大的机场,是以色列与其他国家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交通载体。这些有形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为以色列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根据GEM(2015/2016)报告,以色列创业活动率为11.8%(2015),这与其有形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密不可分。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有形基础设施专家评级为6.92,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16位。近年来,我国网络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网民规模已经超过全国人口的一半(高达6.88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占90.1%。同时,我国移动网络的速度也在提高,手机网民中通过3G、4G或WiFi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均较高(分别为88.8%和91.8%)。目前我国综合交通网络里程已达到481万公里(除管道运输与民航以外)。其中,铁路运营里程11万公里,公路通车里程446万公里。民用运输机场202个。沿海港口2116个,内河高等级航道已达1.27万公里。管道输油(气)11万公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初步形成快速且高效的运输系统,有形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我国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重要基础。
2.9 文化和社会规范
在以色列,创业精神已融入国家文化体系和社会规范。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创业文化和社会规范专家评级为7.43,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第1位。创业精神主要体现为具备坚忍不拔的意志,这与以色列人坚定的信仰和崇尚平等的观念完全相符。犹太民族热衷于探讨新问题,敢于挑战新事物,对新事物的出现具有浓厚兴趣,追求卓越,并注重学习过程中的创新,把创新视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生命线。以色列实施普遍义务兵役制,这使得以色列人充分具备独立思考、主动作为的能力,以及团结合作、不惧失败的精神。这一切使得坚定、挑战、勇于创新、容忍失败、团结合作的创业精神融入以色列国家文化体系和社会规范。漫长的流散年代使犹太民族具备危机感和责任感,这构成了其以创新制胜的心智模式和百折不挠的强者精神。犹太人重商的传统和注重道德自省,造就了其诚实、仁爱、宽恕、正义的美好品德,为“创业的国度”提供了文化和社会规范支持。
GEM(2015/2016)报告显示,我国创业文化和社会规范专家评级为4.98,在调查的62个国家中排名为第23位。从媒体对于创业的评价以及社会对创业的支持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创业文化具有一定积淀。我国社会对创业持积极态度,鼓励个人通过自身努力取得成功,并提倡采用创新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创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因循守旧”和“墨守成规”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重要位置。虽然我国社会鼓励和支持创业文化和创业精神,但是,许多家庭拥有保守思想,缺乏创业精神,害怕承担创业风险,并不支持其家庭成员从事创业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守业文化”占据主导地位,而不是创业文化。
3 中国创业生态系统建设路径
基于对中以创业生态系统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中国和以色列的创业生态系统各具特点、各有所长。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的创业生态系统在文化与社会规范、创业融资、商业与法律保障、研发转化以及创业教育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这对于中国创业生态系统建设具有很多启示。
3.1 积极培育创业文化
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生态因子之一,创业文化是构建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GEM(2015/2016)报告中显示,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的成功得益于其鼓励创业的文化,因而,构建我国的创业生态系统,应注重培养弱化等级观念、开放与合作、容忍失败、鼓励创新的创业精神,构建具有创业精神的创业文化机制。要充分发挥三种作用:第一,创业者要发挥社会典范作用。大力宣传创业者的创业事迹,营造舆论氛围,促进创业活动得到公众认可,通过发挥创业者的社会典范作用,鼓励创新,容忍失败,培养创业理想与创业意愿,鼓励全民创业;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价值观的强化作用。创业价值观是创业文化的风向标,鼓励和倡导创业社会价值观,对创业文化和社会规范具有引导作用,充分强化了创业精神的生成;第三,发挥创业环境的倡导作用。创业环境是创业文化的土壤,必须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改善创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精神、开放与合作、弱化等级观念的创业文化氛围。
3.2 推进风险投资发展
在创业融资渠道中,风险投资对于创业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GEM(2015/2016)报告中可以看出,以色列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其创业活动发展的重要因素。风险投资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撑,而且能够使其获得相关行业信息和拓展市场的途径,获取媒体资源,提升企业信誉。而风险投资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评估,可以进一步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促进创业企业成长。当前,我国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缓慢,因此,应大力扶持支持技术创新的风险投资企业,强化风险投资对于创业资金流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实现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同时,促进天使投资发展,鉴于天使投资人大多是成功的创业者,应鼓励天使投资人在提供创业资金之外,积极参与创业企业的战略决策,为创业企业提供社会网络关系和创业咨询,此外,着力改善创业投资环境,吸引海外风险投资进入国内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和创业板市场相关政策,为风险投资提供有效和多元渠道。
3.3 完善创业法律保障
完善创业相关法律,应破除创业的法律障碍。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的创新创业发展具有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创业的法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下,针对促进创业法律法对创业发展极为重要。因此,应积极推动创业促进法的出台,使创业有法可依。出台促进创业的法律有利于提升全民创业信息,提升创业活动率。创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是一项长期工作,不仅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健全,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充分为创业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也应当适当完善以为创业提供便利,当前法律中存在创业投资程序烦琐且条件苛刻、创业资本来源与退出渠道存在障碍等问题,应加快《小企业投资法》建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信用担保法律制度,降低创业融资贷款门槛。改善《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阻碍创业发展的条款,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创业融资渠道多元化,通过简化贷款手续,优先贷款支持,扶持创业企业融资发展,为创业活动和创业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4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GEM(2015/2016)报告显示,以色列政府在科技研发上投入巨大,我国的创业生态系统建设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大力推动初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完善创业产业链,提高创业产业周转率,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第一,完善科技法律制度。坚持市场决定原则,对科技成果市场需求的转化模式予以规定,明确高校、创业企业、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虚拟研发转化行为予以严惩;第二,推进科技组织和团队建设。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中心与科技成果转移机构,同时注重科技人才建设,形成特色科技团队,整合技术转移、投资与知识产权管理功能;第三,完善研发转化政策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提高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降低研发服务业与新兴产业增值税税率,支持风险投资企业、担保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第四,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完善科技能力评价、科技机构认定、科技计划与科技人才选拔等方面的评价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指标。在评价制度上改善研发转移条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3.5 大力开展创业教育
GEM(2015/2016)报告对创业教育在提升创业意愿、创业态度和创业能力上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以色列致力于创业型大学建设,并充分开展校企合作模式,为“创业的国度”提供教育基础。从GEM(2015/2016)报告中可见,我国在校期间的创业教育评分与排名都明显落后于以色列。虽然我国创业教育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学校的创业教育并未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深入融合,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尚有待完善。因此,要建设我国的创业生态系统,必须大力开展创业教育,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和创业意愿的提升。将创业教育提升到战略高度,明确创业教育目标,并将其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内容。突破传统教育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构建涵盖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创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思维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双创”型人才,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可持续的创业教育生态系统。
4 结论
创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构建良性的创业生态系统是破除创新束缚和拓展创业空间的基本前提。以色列是著名的创业强国,通过构建完善的创业生态系统,创造了经济奇迹,成为“创业的国度”,跻身世界发达国家之列。探索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建设的成功之道,对我国创业型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本研究从GEM视角出发,基于GEM(2015/2016)报告对创业生态系统的概念及要素界定,比较中以创业生态系统的不同之处,探寻我国创业生态系统建设的路径。研究发现,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与中国创业生态系统均具备其自身特点,在GEM(2015/2016)报告所界定的九项创业生态系统评估指标中,中以创业生态系统各有所长。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中国创业生态系统在文化与社会规范、创业融资、商业与法律保障、研发转化以及创业教育等方面与以色列存在较大差距。创业生态系统具有区域性特征,以色列的创业生态系统具有其独特性,并不可以完全复制。但是,创业生态系统构建的经验却是可以借鉴的。构建完善的中国创业生态系统,要充分借鉴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的构建模式,吸收以色列创业生态系统构建过程的成功经验,构建具有创业精神的创业文化机制,大力推进风险投资发展,完善创业法律保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全方位促进创新创业型经济发展,助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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