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探究
2017-04-27汪清
汪清
摘要:现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企业类型,并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因为受到审计环境与从业人员的影响,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针对其发展现状展开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措施,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奠定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業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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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