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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2017-04-27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3期
关键词:保障金专项基金公用事业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單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设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此外,《通知》规定,“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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