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发布
2017-04-27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3期
财政部日前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简称《应用指南》),要求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參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应用指南》要求,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