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洗钱:国际组织的研究与对策
2017-04-27孙天琦高锋刘苗苗编辑靖立坤
文/孙天琦 高锋 刘苗苗 编辑/靖立坤
贸易洗钱:国际组织的研究与对策
文/孙天琦 高锋 刘苗苗 编辑/靖立坤
作为洗钱犯罪中最具隐蔽性的方式,贸易洗钱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重视。2016年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杭州峰会公报指出:“恶意的贸易错开发票等非法活动导致的跨境资金流动影响各国筹集国内发展资源。我们将继续在此方面开展工作,并欢迎各方在杭州峰会后同世界海关组织就该组织的有关研究报告沟通协调。”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以下简称“FATF”)、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对贸易洗钱的方式方法及应对建议均做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对策。
洗钱和贸易洗钱的定义
根据FATF的定义,洗钱是指对犯罪收益进行处理以掩饰其非法来源的行为。通常,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主要运用三种方式掩饰资金的真实来源,并将其融入到正常经济活动中:一是通过金融体系,利用支票、电子汇款等方式转移;二是通过个人跨境运送现金等方式进行金钱实物转移;三是利用伪造商品服务贸易单证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即通常所说的贸易洗钱。
2006年FATF将贸易洗钱(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 TBML)定义为利用贸易活动掩饰犯罪收益或转移价值,以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贸易洗钱是非法洗钱与表面上的合法贸易的结合体。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数量和质量来实现。
一直以来,FATF等国际组织对利用金融体系转移、金钱实物转移这两种方式十分关注,但对贸易洗钱重视不够,各国应对措施也相对匮乏,使得贸易洗钱对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分子越来越有吸引力。2012年亚太反洗钱组织(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 APG,以下简称“APG”)针对贸易洗钱的研究指出,为转移非法资金,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一个日渐有吸引力的渠道。
贸易洗钱受到犯罪组织和恐怖分子青睐,主要因为国际贸易体系的以下特点,使贸易洗钱方式的隐蔽性更强、更不易甄别:一是全球贸易流量巨大,单个交易不易被察觉,为犯罪组织跨境转移资金提供了有利机会;二是贸易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使违法资金融入到合法交易的渠道较多;三是各国间的海关数据交换和核查手段较为有限;四是多数海关用来侦查非法贸易活动的资源相对有限,研究显示,多数海关对进出管辖区域货物的查验比例低于5%。
贸易洗钱手法及案例
利用国际贸易掩饰、转移犯罪收益,可以通过操纵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来实现,同时也需要利用多种资金转移手段来完成洗钱的全过程。根据对贸易交易和资金转移渠道的不同侧重,贸易洗钱可以分为以贸易为基础的洗钱和以资金转移渠道为基础的洗钱两类手法。
以贸易为基础的洗钱手法
FATF在2006年的研究中总结了以下四种以贸易为基础的基本洗钱手段:
手段一:高报或低报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以低报价格出口为主。通过低报发票价格,出口方可以将价值转移给进口方;高报发票价格可以将价值从进口方转移到出口方。由于商品和服务交易本身的复杂性,且大部分海关无法共享其他国家海关的贸易数据,海关识别价格高报、低报困难较大。研究表明,以低报价格出口,是一种最为普遍的转移资金的贸易洗钱手法,因为海关为了防止违禁品的进入、确保关税得到征收,通常对进口环节的核查比出口严格得多。
手段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复支付。通过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开出多张发票,洗钱或恐怖融资分子就能对同一项商品或服务进行多次支付。此外,通过不同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支付也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即使某件涉及多次支付的案子被发现,相关人员也容易给出多种合法解释,如修改了支付条款,调整了支付最新费用等。这使犯罪活动难以被察觉。
手段三:虚报商品和服务的装运数量。通过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实现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价值转移。在极端情况下,出口方甚至仅仅与进口方串谋把“虚构交易”的相关文件做好,而根本不出口任何货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些虚构交易提供了融资服务。
手段四:虚报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类型等。例如,出口方可能出口一批相对廉价的货物,但却按照高价或完全不同的货物名称开立发票,造成名义运输货物、海关文件与实际运输货物之间的差异。同时,标的也不限于货物,还可以是服务,如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由于这些服务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所以很难被发现。
以上是贸易洗钱的四种基本手法,但实践中往往是各种手法相互结合,使得追踪和侦查资金走向更为困难。
以资金转移渠道为基础的洗钱手法
全球贸易增长迅速,一些贸易融资产品正在被频繁地利用来作为洗钱工具。2012年APG的研究专门概括了以不同的资金转移渠道为基础的四种洗钱手段:
手段一:用非法现金进行贸易支付,并通过贸易使非法资金合法化。犯罪分子相关人员事先直接将非法现金交给贸易商或存入贸易商银行账户,贸易商用非法资金进口商品并进行支付,使非法现金进入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之后贸易商将商品出口至犯罪分子所在地区,由该地区进口方将商品出售,并将所获收入偿还犯罪分子最初的非法资金。在这种手段下,国际贸易的合法表象掩盖了支付资金的非法来源。
手段二:通过其他地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支付,来掩饰洗钱活动。贸易双方有时会优先选择另一个地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进行国际贸易支付。第三方中介机构可能是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通知方,还可以是保理商或福费廷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存在使贸易双方的洗钱活动更难被侦察。
手段三:在完整贸易过程中,贸易商在进口或再出口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来掩饰洗钱活动。如贸易中存在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时,贸易商在进口商品时可能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在出口至其他地区公司时,可能开出虚高发票并选择电汇支付,而货物直接由最初的出口方运输至最终的进口方。多样的贸易支付方式模糊了货款支付与实际货物运输的关系,使察觉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加大。
手段四:通过非正规汇款体系(如哈瓦拉体系。国际上称地下外汇活动为哈瓦拉汇款体系。通常是不同国家的顾客,通过各自国家正规渠道〔如银行部门〕之外的资金流通渠道从事的汇款和兑换等业务。IMF称之为“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非法收益。贸易中,商品的真实价值与在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的支付金额不相符时,虚高或低报部分的金额可以通过非正规汇款体系进行转移。某些情况下,出口方甚至仅仅依靠虚假的贸易单证而不出口任何货物。一方面通过非正规汇款体系将非法资金转移;另一方面,接收来自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的货款,完成贸易洗钱过程。
国际贸易洗钱案例
案例一:通过虚高信用证金额转移非法资金
印度人A在迪拜成立了一些公司。这些A控制的公司向迪拜进口方开立了受益人是印度出口方的信用证,且信用证金额远远高于交易商品的实际价值。
A从迪拜进口方收到了实际的货款,再按照信用证条款,按附加了毒品收益的虚高金额汇款给印度出口方。印度出口方在收到高报的汇款后,留下实际的出口商品金额,然后将额外的金钱转移给A在印度的合伙人(见下图)。
注:该案例来源于APG Typology Report on 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2012年的研究报告。通过虚高信用证金额转移非法资金流程
案例二:利用虚假贸易并通过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非法资金
印度X公司利用庞氏骗局,许诺投资人以高收益率,吸引了大量存款,并通过哈瓦拉体系将这笔非法资金转移给海外的Y公司。
为使这笔非法收入合法化,印度X公司与海外Y公司通过伪造虚高钻石出口价格的虚假单证(并无实际贸易运输)来进行贸易洗钱。为了证明贸易真实性,X公司还事先伪造了在当地购买钻石的发票(并无实际购买行为)。在该虚假贸易中,X公司收到了Y公司进口钻石的预付货款,实现了非法资金合法化后的回收(见下图)。
注:该案例来源于APG Typology Report on 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2012年的研究报告。通过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非法资金流程
案例三:比索黑市交易
20世纪80年代在哥伦比亚成为美国可卡因的主要供给国后,这些非法毒品交易每年为哥伦比亚毒品卡特尔带来100亿美元的收入,其中至少40亿美元通过比索黑市交易进行了洗钱。
某哥伦比亚毒品卡特尔将毒品非法走私到美国出售,获得美元现金后,将这些美元现金以折扣价出售给比索经纪人,换取哥伦比亚比索(哥伦比亚法定货币)。比索经纪人将美元毒资存入美国银行体系,并用这些钱从加拿大公司购买谷物,出口到哥伦比亚。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涵盖70%的合同价值)、第三方支票和电子转账(涵盖30%的合同价值)。哥伦比亚谷物进口商将谷物出售获得比索并支付给经纪人以结清货款(见下图)。
注:该案例来源于 FATF 2006年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的研究报告。比索黑市交易流程
这些交易包含了一系列毒品走私、贸易洗钱等非法活动。虽然“比索黑市交易”最初指与哥伦比亚毒品交易相关的洗钱手法,但现在这种手法已被许多国家犯罪组织用来回收犯罪收益。
利用贸易和金融信息识别贸易洗钱的方法
为实现对贸易洗钱的精准打击,需要通过对贸易洗钱与正常贸易收支进行分析来加以识别。
FATF 2006年的调查研究明确指出,一些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已经在运用一系列“危险信号指标”(“Red Flag” Indicators)来识别贸易洗钱活动。这些指标主要包括:提单与发票上的商品描述存在显著不同;提单(或发票)上描述的货物与实际运输货物明显不同;发票上的商品价值与商品的合理市价存在明显差异;商品种类不属于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日常业务范围;商品数量远超出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日常业务规模;商品运进或运出地区有高洗钱风险;商品运输途经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却无合理理由;交易涉及与没有明显交易关系第三方的现金或其他支付;交易涉及使用重复修改或经常延期的信用证;交易涉及空壳公司等。
FATF 2008年的研究认为,对贸易和金融信息的共享和分析,是识别贸易洗钱犯罪的有效方式。基于此,FATF提供了以下几种主要的分析方法:一是比较国内外进出口数据,来检测关税、原产地、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最终收货人、单价、进出口港口等信息中的不符之处与异常情况;二是通过比较两方的进出口单证来核查货物运输情况,以确定两国的官方采集数据是否一致;三是利用自动化技术来核查国内进口数据,如利用单价分析法,通过和商品的平均单价比较,来识别贸易商是否以远高于或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进出口商品;四是将商品的原产地、描述、价格、收货方和寄货方详情、运输线路,与现存数据库中的情报信息做比较,或将海关出口信息和税务申报信息做比较,来检查违规行为和异常之处;五是当发现贸易和金融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包括依据不同情况,让贸易商提供详细的解释和证明文件,审计有异常情况贸易商的业务规模、操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种类与其他违法活动的关联,以及使用其他能够操作的各种调查分析。
贸易反洗钱国际实践
贸易洗钱手法的隐蔽性对监管部门的应对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对一些国家打击贸易洗钱的能力、薄弱点和主要诉求,国际反洗钱组织做了相应调查。
FATF打击贸易洗钱调查
FATF 2006年的调查研究表明,大多数机构十分关注本国面临的贸易洗钱风险,但认为识别和打击贸易洗钱的能力仍弱于其他形式的洗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机构对贸易洗钱手法的理解和打击手段仍十分有限。
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和税务部门等机构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加深对贸易洗钱手法的理解。也有一些机构,能够根据贸易信息运用“危险信号指标”或其他风险分析方法来侦查潜在的贸易洗钱活动,并对案件进行成功起诉。
信息共享方面,虽然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共享与贸易相关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共享大多数限于特定的案例或在自愿基础上。
APG打击贸易洗钱调查
在APG 2012年的研究中,近一半的国家和地区认为,贸易洗钱案例较少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关认识和相应培训,也与打击贸易洗钱分配到的资源有限有关。其中,大多数地区认为,它们尚未对贸易洗钱中价值转移与资金转移渠道、非正规汇款体系等做出充分的研究和风险评估。
40%的国家和地区把贸易洗钱案例报告较少的原因,归于贸易政策和海关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如,一些地区的反洗钱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并不算上游犯罪(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其他原因还包括:低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高报或低报价格”的动机;海关人员被首先要求对海关法负责,即优先调查高报或低报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案件,而非首先对国家反洗钱法负责。上述问题均导致发现的贸易洗钱案例较少。此外,因缺乏对贸易洗钱的准确分类,部分地区没能将贸易洗钱案例数据与其他洗钱案例进行区分。
通过FATF和APG的调查可以看出,各国对于贸易洗钱的识别和打击能力还亟待提高,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也有待增强。目前,各国已逐渐意识到这些不足,并在不断寻求对贸易洗钱的精准打击。
税务方面,国际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可以使签署国通过相互披露对方国家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提高税收透明度,进而打击利用离岸金融账户的逃税行为。CRS关注的是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具体来说,这类账户包括存款账户、信托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权益等。需要申报的内容则包括账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等信息。在打击贸易洗钱方面,这些信息的交换有助于利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核查,从而提高对贸易洗钱的识别和打击能力。香港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CRS,为进一步打击贸易洗钱的识别和审查提供了便利。
打击贸易洗钱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贸易已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渠道。考虑到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洗钱仍会继续作为洗钱、腐败资金出逃和恐怖融资的重要手段,FATF和APG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充分认识贸易洗钱的危害性,提高防范意识。贸易洗钱涉及上游犯罪、贸易交易和洗钱活动等多个环节,会给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增强对贸易洗钱风险和危害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才能有效打击贸易洗钱,促进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数据标准化统计,为贸易洗钱分析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整合各国贸易洗钱的相关数据信息,形成标准化数据,并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以便跟踪、识别相关数据的动态变化。为构建风险导向的分析体系,可以先通过对贸易交易和贸易融资数据的对照比较来发现贸易异常情况,进而实现对贸易洗钱活动的有效识别和打击。
三是强化数据分析等技能培训,提升对贸易洗钱的识别能力。各职能机构(如海关、执法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反洗钱部门、税务部门以及银行监管机构)要增强对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并通过加强对案例的学习分析以及对“危险信号指标”的理解和运用,借助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如了解货物正常的价格范围和常用的包装及重量规定),加大对进出口报关单审核和现场查验的力度,提高银行、海关、税务、检查等人员对洗钱手段的洞察力,加强对贸易洗钱可疑行为模式的识别等。
四是建立国内工作小组,充分整合和发挥各领域的专业技能。应整合相关部门的专业能力,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充分利用每个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和管理,在情报、调查和举报工作上为打击贸易洗钱提供有效支持。
五是加强跨部门协调和国际间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在国际国内建立清晰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实际操作中,可通过更广泛地签订备忘录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促进特定贸易数据和相关金融信息在国内和国际相关部门的及时共享,对贸易洗钱实现全方位的精准打击。
作者孙天琦系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司长
作者高锋、刘苗苗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