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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信社执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2017-04-26雷青青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信社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雷青青

摘 要:中长期激励收益对吸引地方金融人才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从会计核算角度介绍了不同股权激励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關键词:农信社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受当地财政的总额控制,而监管部门对中长期激励收益的管控则相对宽松,因此中长期激励收益对吸引地方金融人才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农信社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这一特殊性也对农信社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农信社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是指农信社各级法人机构以本单位股份或虚拟股份为标的,对单位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和其他为单位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目前农信社股权激励较为可行的是采取“股份期权”、“股份赠与”和“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三种方式。

农信社县级联社可以通过申请定向增发股份、向投资者回购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报省联社同意,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市联社可选择辖内部分县级联社定向增发股份或向投资者回购股份用于市联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省联社可选择部分县级联社定向增发股份或向投资者回购股份用于实施省联社及直属机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会计处理

(一)股份期权和股份赠与的账务处理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农信社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还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等待期和行权条件,调整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并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省级联社和市级联社

借: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县级联社

借: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后

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农信社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省联社和市联社通过系统内往来科目与提供标的股份的联社清算。

股份期权:

省级联社和市级联社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贷:联社存放款项

为省级联社或市级联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标的股份的联社

借:现金(或活期储蓄存款)

存放联社款项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其他县级联社

借:现金(或活期储蓄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股份赠与:

省级联社和市级联社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贷:联社存放款项

为省级联社或市级联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标的股份的联社

借:存放联社款项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其他县级联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回收股份

农信社回购股份,超出股份原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借方。

借:库存股 贷:现金等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二)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

对于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农信社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单位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职工工资,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股份支付,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农信社应当在授予日按照单位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职工工资,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股份支付,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虚拟型账面价值增值权的账务处理: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农信社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农信社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

会计分录:

借: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3、可行权日后

农信社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和支付比例,分期计算支付。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现金(活期储蓄存款)

三、在进一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9年财政部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三项针对长期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取得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作为非上市公司的农信社员工取得同样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征收个税,由此会制约农信社股份激励的实际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2]潘乐.股份支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3(2):13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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