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母子公司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分析
2017-04-24张玉玲
张玉玲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交易行为和模型渐渐细化,国家关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趋于细化,税收征管越来越严格。财税相关部门在深入企业母子公司的方方面面都制定了各类涉税事项,以此来解决企业税收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营改增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已经成为母子公司解决企业风险一个重要的因素。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仅阻碍母子公司制定的目标的实现,而且会有损公司形象。因此,母子公司之间借贷往来税务管理至关重要,控制和防范税收风险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税务政策;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4.049
1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
1.1税务政策
统借统还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进行的借款或者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向金融机构借助的资金下放到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来说,应当对其进行收取归还债券购买方本息或金融机构的业务。(2)金融机构在借款给企业集团之后,企业集团并非将所借资本分拨下属单位,而是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及企业集团签订还款合同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转向企业集团,最后企业集团总还所有本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较低,比如经营收入不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受限,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趋向于建议由整体综合实力较强的母公司进行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然后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担借款金额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就出现了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也针对母子公司借款情况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制下,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实现免征营业税的。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第一条相关规定:“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统借方不得收取下属单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将这种现象视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同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够出示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相关证书,可以对使用借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费用的合理科学的分摊,对于使用借款的企业利息的合理分摊,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以往的集团企业扩大到其他成员企业。
因而,在营业税税税制下,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贷只要满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具有金融机构下发的贷款证明,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这三个条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营改增后税务政策
依据相关法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在统借统还的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是说不能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税。比如,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应进行全额缴税。
2统借统还政策在涉税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税门槛设置高: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要求是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和集团企业。
(2)按照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
统借统贷业务对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因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团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且在工商部门变更为集团公司。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统借统贷业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承担更高的增值税。
3营改增统借统还相关政策对母子企业税务的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去取得发票进项税后的差额作为纳税基础(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在于抵扣链条的管理,关键在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贷业务,金融机构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贷款利息,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则母公司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税,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即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母公司的税负较重。
4企业对已形成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也不断优化,“营改增”也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巨大蜕变,完善了我国财税体制。根据增值税的税收特性及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税款,降低税负,企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国家税收改制精神,把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了解增值税的特性,掌握国家税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税的纳税本质及纳税依据,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从而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控制增值税税务风险。
4.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现行工作实际情况,完成体系建设,明确税收工作的定位,应充分认识组织结构对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的重要性,合理筹划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条件,建议由子公司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利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确需母公司统贷统还,建议母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像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税。
4.3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进行的税务风险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求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规划建立一个科学、快速的预警系统,在规划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实时系统的调度。预警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4.3.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财税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
按时梳理企业经济业务往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务问题,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收入、应收账款的配比关系,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明细等数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4.3.4维护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与税务机关人员相处融洽,可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及在实际经济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积极了解学习新的税务政策,领会国家制定税收征管的精神,对企业处理税务问题,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对于合理、合法纳税,有效降低税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5结语
对于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选择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应该重视企业法律预防可能的风险,通过优化可以预先感知和理解税法中的规避风险方案。这些措施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预期的,必须集中分析和进行风险评估,领先企业对于完善难预测税收筹划是有合理的税收计划,应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以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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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静.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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