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模式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的有益尝试
2017-04-22韩冬雪
韩冬雪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为当前深化我国城市治理体制创新,提供了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新路径。“黄岛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在探索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机制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先后经历了由初步尝试到深化推进的改革过程。
在早期的探索阶段,黄岛区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监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六大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统一纳入区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初步解決了综合执法的人、财、物、编制的整合机制问题。
在深入推进改革阶段,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重视对执法机构和职能的综合梳理与重组逐渐过渡到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绩效的目标管理方面。针对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对接机制不完善,各治理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确、事权不统一,相应配套法律规范欠缺,以及部分机构仍然沿用传统“管理”方式进行执法等问题,他们一方面更加强调制度性建设和行为规范建设,注重治理机制的灵活性与治理结果的实效性之间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执法事项性质、权责的分类界别,明确了纳入综合执法事项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和完善各方治理主体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在深化改革阶段,黄岛区将公安、审判、检察等职能部门派驻到综合执法局进行工作,提高了综合执法的实效性与合法性,从体制、机制方面为规范执法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发挥了综合执法与公检法机关衔接与联动机制的优势。在执法过程中,他们注重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修养与业务实践能力。从执法纪律、执法方式等多个方面改进执法工作,培养规范化的执法队伍,努力推进综合执法队伍向复合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此外,黄岛区积极完善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规范。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体系中事权划分不明确以及相关执法权的合法性来源等问题,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执法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确保综合执法行为有法可依,促进了地方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就当前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而言,黄岛区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构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同时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我国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各项改革和探索,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不断深化的过程。许多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尚需要接受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检验,需要与我国社会管理以至整个政治行政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相配套,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就“黄岛模式”今后所面临的课题而言,首先是要从体制上解决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认证问题。其次是要明确地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部门归属问题。再次是要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同级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的协调问题。
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是今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黄岛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为我们探索建立更加合理且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做出了大胆的尝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