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反商业贿赂面临困局
2017-04-22汪一粟
汪一粟
编者按:
本文作者为浙江的一名大学生。虽然她的有些观点,在反腐专家眼里,还有待成熟与完善,但是她让我们看到,校园里的年轻人也在关注反腐,关心社会。
全国工商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超过60%。全国至少有19个省级行政区的贡献超过50%,其中广东省超过了80%。
民营企业的GDP贡献量已超过半壁江山,但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经济犯罪问题尤其是商业贿赂问题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如国有企业,使民企在生产经营上面临更多的困扰。
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商业贿赂问题的严重性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已是迫在眉睫。
民营企业商业贿赂乱象丛生
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贿赂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就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来说,最容易发生的是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且,这些犯罪问题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渐渐成为根深蒂固的问题。
贿赂乱象高发频发、愈演愈烈。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系列贿赂犯罪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
据深圳市检察院透露,近年来,该市每年有四五十个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被起诉,其中约六成发生在华为、中兴等大型民企之中。如在深圳一家大型民企中担任生产部经理的80后姜某鹏,2011年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了近150万元,并对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了一些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货短缺,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最终于2012年8月,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重庆市检察院介绍,该市近两年来因商业贿赂被公诉的有91人,超七成为“实权派”。商业贿赂案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企业“实权派”,他们占商业贿赂案总人数的75.56%,共计68人。这类案件的发案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等行业。
据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介绍,近年来该市破获的民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嫌疑人大多为大专学历以上,35岁以下的公司、企业职员。这些人正逐渐成为商业贿赂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据深圳市检察院介绍,大型民企员工收受商业贿赂已呈现出涉案人员普遍年轻并具有高学历、受贿额总体偏大、受贿岗位分散、窝案频发等几个特点。30岁左右是比较集中的年龄段,占了总涉案人数的七成以上,并且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学历,有很多还是硕士、海归等。他们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层管理岗位,手上有一定职权,很多还挂着部门经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头衔。大型民企由于动辄是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等,利益蛋糕非常大,送上的“好处费”也水涨船高,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屡见不鲜。其中,一大型民企的高级工程师许某,在基建工程项目上帮他人成功竞标,先后收受好处费达985万元。
从目前的发案情况来看,相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腐败”集中在采购等岗位,大型民企收受商业贿赂的人员已涉及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工程师、技术支持等。甚至后勤岗位,如车辆管理员、行政管理员、行政监督员也成了案发人员。如深圳一大型民企住宿管理员从协议酒店收取每间客房每天2.5元的回扣,半年回扣款就超过20万元。
在重庆市,仅近两年发现的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案就涉及284人,这类犯罪案件中,有八成是发生在企业中职务不高的雇员身上,如业务员、库管员、驾驶员、保安、门卫等。
近年来,各地民营企业商业贿赂窝案频发。如一家电子公司为了自己的手机射频天线能销售进某大型民企而行贿,致使该大型名企的四名工程师因收受商业贿赂而同时“落马”;一家电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拿下多份采购合同而向某大型民企的多个办事处工作人员行贿,造成该大型民企的市场经理、市场总监、终端经理等4人被一连串牵出并追究刑责;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一家行贿商,即造成某大型民企的6名工作人员因分別收受数万元至数十万元商业贿赂而先后被查处。
民营企业对商业贿赂案鲜有良策、查案率低。《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暨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披露:外企和国企在设置管理反商业贿赂部门方面的情况较好,分别有66%和64%的受访企业反映已经设置了相关部门,但民企比较滞后,只有31%。
国企管理反商业贿赂事宜的部门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纪检监察部,少数国企也会将职能放在审计监察部以及法律事务部。外企则将反商业贿赂的职能放在法务部、合规部以及内审部,有一些企业将这三个部门组合成统一的内部控制与合规部。而民企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职能部门较为分散,有审计部、稽查部、合规部、法务部、内控部、独立监察部、总裁办公室、廉政监察室、纪检监察室等。对于没有建立管理反商业贿赂事宜的企业,一小部分企业会分配个别财务审计人员或者内控人员兼职来管理反商业贿赂事宜。
目前新闻披露的一些民企商业贿赂案例,其实大多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经过自查后移交司法机关的。中小型企业缺乏自我清查能力,企业主知道一些管理人员参与商业贿赂,但缺乏良策,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可以说,在民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发生数量相当大,而已经查处和披露的,只是九牛一毛,查案率相当低。
部分民企存在违法办案情况。大型民企比较重视反商业贿赂工作,并且将这一职能交给审计部、稽查部、合规部、法务部、内控部、独立监察部、总裁办公室、廉政监察室、纪检监察室等来负责。还有一部分企业,则由党委、纪委来统一管理这些相关部门的反商业贿赂工作。
比如,在连续多年位列世界500强的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总结报告上有这样一段话:“多年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百起,查处因严重渎职、违反招投标规定、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有13名。仅2015年查处的就有32起,追究刑事责任4人,开除6人……在前几年查处两名集团公司副总裁的基础上,2016年又查处了一名副总裁。”
虽然这类大型民企反商业贿赂成果显著,但存在着违法办案的严重问题。
他们反商业贿赂的做法,很多都是将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带到某个宾馆,夜以继日地讯问,派人陪吃陪睡,直到对方交代出问题为止。最后,根据案件大小和企业老板的态度,决定将一部分人移交司法机关。
据了解,目前在大型民企中,以纪委和监察审计的名义将涉案人员私自扣留在宾馆办案的办法较为普遍,大部分案件都以这样的办法取得突破。
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情况是违法的。即便中央纪委对本系统所采取的“两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内讲清问题,称为“两规”)办案措施,也是有严格限制的。为了防止“两规”滥用,目前只有县级以上纪委才有权采取“两规”措施。近两年,县级纪委的“两规”权力也进一步受到限制:即便采取“两规”,也要带到地市一级的办案点进行办案,以防各种不文明办案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地的国有企业即便级别和规格再高,企业内部的纪委只可协助上级办案,但无权进行“两规”办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纪委要抓好组织实施,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检察院反贪职能移到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两规”权限的使用,使反贪工作更加法治化。同时,监察委的工作覆盖范围将明确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在党和国家不断推进依法办案的今天,这类问题显得越来越不“合拍”,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多方原因导致民企商业贿赂困局
当前民营企业商业贿赂的困局与乱象,远甚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情况之所以会如此糟糕,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民企对商业贿赂的氛围宽容,缺乏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比较重视,尤其对党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来说,法律和纪律教育几乎从不间断,逢会必讲,讲深讲透,大家脑子里都紧绷着一根“违纪就要受处分,违法就要丢饭碗”的弦。
然而,在民营企业中,这种教育相当薄弱。不论是民企的高管还是普通员工,很少有人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会存在违法问题。退一步说,就算违法,就算丢饭碗,结局也不会像公务员那么惨。毕竟,民营企业的工作没那么吃香,算不上“铁饭碗”。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因而,对自身的工作岗位不是特别珍惜。存在有权就用,有好处就捞的普遍现象。
在这样的大环境、大氛围中,员工们的法律意识很差。即便是学历高的管理人员,普遍不知道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五千元也会涉嫌刑事犯罪,并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大家认为,报纸电视上所说的反腐败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收些回扣等只不过是潜规则而已。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意识不足,没有扎紧篱笆。比如,在岗位权限的设置、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员工的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特别是在业务扩张时期,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造成了一些员工在权力过大的同时又缺少监督与制约,很容易致使他们随波逐流,陷入商业贿赂犯罪之中。
其二,民企对商业贿赂打击不力,缺乏证据意识。
很多民营企业没有负责反商业贿赂的相关部门,明知本公司商业贿赂问题严重,但没有做任何基础性的工作。在报案之后,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造成公安机关介入后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进入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后,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退补或者撤案。从而,使商业贿赂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
据检察机关介绍,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后,及时报案将利于案件查处,并能起到惩戒作用,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如果错过机会,将会失去查处的最好时机。报案滞后、时间一长,部分重要证据也会消失,企业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也让犯案者有了侥幸心理,很可能重蹈覆辙。
其三,民企员工得不到举报激励,缺乏举报意识。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尽管不一定会明文鼓励单位同事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但在上述单位中,人事关系更为复杂,同事之间竞争相当激烈。某个管理人员一旦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而被同事知晓,很可能会被同事举报。被举报者落马后,其空缺出的岗位将被其他人填补,举报人也有可能成为候选人之一。当然也不排除有人通过举报而满足其泄愤私欲等。
在民营企业中,同事间的竞争程度没有如此激烈。在这家公司干得不如意,大不了换家公司干。这种想法,在公务员当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对于公务员来说,换一家单位没那么简单。而且就算你换了一家單位,一切从头开始,损失更大。所以,没有人会轻易动换单位的念头。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民营企业的举报意识不强,助推着商业贿赂犯罪温床的滋生。
其四,公安对民企支持力度逊于国企,缺乏介入意识
民企已占中国GDP总量的“半壁江山”,政府将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作为一项重任,给以各项优惠措施重点扶持。而对民企,很多基层政府任由其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跌爬滚打,自由生长。即便在各项经济犯罪的打击方面,司法机关也向国有企业重点倾斜,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重点保障。相反,对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问题,在接到民企举报后,往往以线索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数额太小、公安警力不够等为由,不予介入。从而,使民企在遇到商业贿赂案件时,手足无措,只得眼睁睁看着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型民企便借助公司纪委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力量,自行办案。在嫌疑人被迫交代出经济问题后,公司才将其中一些涉案数额大、性质严重的人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数额较小的,则通过开除等方式处分了事。
据了解,一些大型民企在被问及“私设公堂”办案一事时说:“我们也是无可奈何。假如不这么办,上百起案件可能一件都办不出来,因为公安机关自称力量不足,不愿意介入。”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非常重视,已经形成了一套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就要落后许多。其实,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繁荣发展,廉政建设包括廉洁教育工作也应该迅速跟上。当前民营企业由于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而遭到的损失,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查处的现状,应该引起企业本身以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将商业贿赂犯罪降低到最小限度,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编辑:冯晓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