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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税制体系创新

2017-04-2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税制税率增值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税制体系创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使得需求侧调控环境中构建起来的税制体系很难与集约环保、要素驱动、创新驱动等供给侧结构性调控思路相兼容。考虑到当前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并不亚于当年的美英两国,增加财政支出又面临很大的风险与掣肘,因此,可效仿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实行减税政策,只是减税政策应强调税制创新、税费改革、企业减负、产业调整四大导向。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的内容则应着力突出企业税制体系的减负增效、个人税制体系的拾缺补遗、产业税制体系的奖优罚劣。除此之外,还应密切关注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对地方税收收入、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税收竞争的可能影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税制体系;创新;减税

一、现行税制体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难以完全激励相容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理念图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高频词汇,也是一个缺乏准确学术定义的词汇。按照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的解释,总供给主要是由企业生产所构成,而企业生产又取决于劳动、土地、资本等要素的投入,以及技术或管理效率的改进。从这个层面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就是采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方式消除生产要素的流动障碍,重新激发供给侧的要素驱动力和创新驱动力,以提高经济的潜在增速,实现供需双方的再平衡。一般而言,税收作用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尽量减少对生产价格的扭曲以引导要素的合理配置;二是尽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提高要素回报率;三是尽量激发企业部门的创新潜能以提高供给效率。考虑到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在以需求侧调控为导向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构建起来的,因此当宏观调控思路转向供给侧时,税制体系不相适应之处就将日益凸显出来。

(一)现行税制体系不利于引导经济实现集约式增长

现行税制体系在设计之时比较强调配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税收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围绕如何有效刺激需求侧的投资、消费和出口来展开,因此它对于短期内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确实发挥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对于如何引导经济实现长期的集约式增长考虑不周。较为典型的莫过于房地产市场和环保领域税费混杂,“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等问题都比较突出,税收调控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比较狭窄,课税又大多采用具有累退性特征的从量计征方式,调控效果十分有限,等等。在这种税制的推动之下,地方政府的GDP崇拜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脱离本地实际,忽视本地资源禀赋而大力推进大开发、大发展的行为不断增多,结果导致自然资源集约利用程度不高,环境破坏严重。受这一观念误导,社会公众也不崇尚以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绿色消费。

(二)现行税制体系对产品价格的扭曲作用较大

鉴于征管条件的限制,现行税制体系在设计之初就始终秉承在企业源头控管的理念。相关统计显示,目前企业直接负担的各类税收大体占到税收总额的八成以上,而个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不足总额的两成,即便是这不足两成的份额,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形式实现的。由于在整个经济循环体系中,企业扮演的主要是生产者和流通者的角色,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将自身承担的各项税收以提高产品价格等隐蔽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嫁给个人消费者,所以企业负担的税收越多,对整个产品价格体系的扭曲作用也就越大。近年来,此起彼伏的关于“国内商品价格高于欧美发达国家”之争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企业税收负担高低的争论。

(三)现行税制体系对企业成本的拉升作用不容小觑

在分税制改革之初,中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比较有限,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中央政府在设计相关税制时秉承了“宽打窄用”的思路,即税收名义税率比较高。比如:中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远高于韩国和澳大利亚的10%、东盟7国的9.43%、日本的8%、台湾地区的5%;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虽然已经降至25%,但仍高于OECD国家24%的平均税率水平;具有准税收性质的社保费率经过两次下调已经降至39.25%左右,但企业负担的部分仍然在30%以上,同样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水平,等等。由于分税制改革初期中国还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庞大的税收,所以税收优惠较为普遍,企业实际税率并不高。近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与社会福利支出压力与日俱增,加上税收流失渠道逐渐被堵塞,企业负担的实际税率开始大幅接近名义税率,企业生产成本无形之中被拉高很多。

(四)现行税制体系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有限

税制体系对于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主要依靠推动技术进步来实现。考虑到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外存在巨大的技术鸿沟,因此一直以来中国对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主要体现在继发性技术的引入或改造方面,相对而言,对原发性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缺乏有机统一规划,激励范围也比较有限。比如:在激励环节方面,对自发性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阶段,而对于一直以来以高风险著称的创新研发阶段目前仅是通过对新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来实现,激励效果很不明显;在激励对象方面,由于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十分严格,所以中小企业受此限制很难实质性地享受到相关的税收激励优惠,大中型企业却往往可凭借其资金、人才等优势独占先机。

二、国际减税政策实践的启示与中国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的政策取向

中国在1998年主动启动积极财政政策之时,由于宏观税负总体偏低,公共基础设施也很薄弱,所以优先选用了增加政府投资的调控手段。积极财政政策的成功实施,使得中国对以增加政府投资的方式刺激经济增长逐步形成了路径依赖。但如今,随着公共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增支所造成的重复投资、过度投资等投资效率低下问题开始日益突出。相关统计显示:2002年每增加1元GDP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是1.78元,到2010年每增加1元的GDP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高达5.99元,投资效率下降2.37倍。除此之外,中国2012年以来还首次面临预算单位有意无意地阻止或者拖延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挑战,政府的非合意存款开始增加。比如,从2015年3月—10月的7个月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中的财政性存款一项就增加近1.2万亿元。这说明,主要依靠以增加政府投资的方式稳增长越来越难以为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供给学派最为典型实践的里根政府与撒切尔政府的减税政策,成功帮助美英两国走出滞胀窘境后,开始成为各国治理经济衰退的范式,并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减税浪潮,一直持续至今,值得我们深思。

(一)国际主要减税政策实践的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主要减税政策实践表

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的减税政策实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减税是经济理念转变的必然选择。在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高举大规模减税大旗,倡导从供给的角度解决经济滞胀问题之时,减税还主要是供给学派的主张,也是个颇具争议的议题;但从此之后减税就开始跨越派别限制,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到了小布什政府、奥巴马政府,以及现在的欧盟各国政府之时,减税基本上已经被各方所接受。

2.减税是解决经济不景气问题的良药。经济不景气是各国采用减税措施最直接的诱因,比如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面临的是经济滞胀,小布什政府面临的是经济衰退,奥巴马政府和现在的欧盟各国政府面临的是国际金融危机。从短期来看,减税帮助这些政府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增强了个人消费能力,激发了企业投资活力;而从长期来看,减税则帮助这些政府优化了经济结构,改善了社会预期,提升了要素效率,促进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各国的减税框架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里根政府基本上把减税锁定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领域;撒切尔政府减税政策虽然对增值税、遗产税、股市交易印花税等流转税或财行税有所涉猎,但减税重点依然放在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小布什政府的减税项目主要还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毕竟遗产税的覆盖范围有限;奥巴马政府除了继续维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的减税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税也纳入了减税范围;欧盟各国政府将减税的重点同样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领域,增值税与不动产交易税的减税范围都比较小。

4.减税幅度越来越小。大幅度降低标准税率是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减税政策的典型特征。比如里根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70%最终降至34%,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6%降至34%;撒切尔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83%最终降至60%,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52%降至35%。此后,随着大规模减税空间的逐步缩小,以及大幅度降低税率弊端的逐步显现,各国政府开始转而实行小幅降低标准税率,或者有选择性地降低某个行业税负。比如,小布什政府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只是从39.6%降至35%;奥巴马政府将社会保障税税率从6.2%降至4.2%,而且限期一年。

5.结构性减税特征越来越明显。在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时期,减税基本上就是降低标准税率,是实施普遍性减税的代名词,此后,减税种类越来越丰富。比如,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时期,起征点、免征额、税收抵免、退税等减税手段越来越受到青睐;而现在的欧盟各国政府则更加偏好于技术研发的税收激励、特定人群的定向减免、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等。

(二)中国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的减税政策取向

中国传统的经济增长动力正在不断衰竭,宏观调控思路也逐步从需求侧转向了供给侧,因此效仿上述政府采用减税方式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将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项。只是效仿绝不是简单的刻意模仿,而应根据中国实际找准减税政策的正确取向。

1.税制创新取向。考虑到上述政府实行减税政策之时,就已经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税制构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运用减税的方式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是它们的直接目的。而中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仍处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过渡时期,部分税种缺失、税制不完善等问题一直存在,因此减税只是税制改革的起点,最终目标应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通过给企业减税的方式为所得税、财行税的改革、补充和完善腾挪空间。

2.税费改革取向。2014年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为30.5%,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8.7%,两者11.8%的差额部分代表的是非税收入占GDP的比重。①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而成。这与上述政府推行减税政策时政府收入绝大部分属于税收收入的情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的减税政策如果没有降费政策相配合,将很难把对社会的减负增效落到实处。因此,在实施减税政策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清费正税,取消不合理收费,清理无对等服务收费,归并多头多环节收费,实施准税收性质收费的“费改税”,以降低收费负担,明晰税基结构,理清分配关系。

3.企业减负取向。上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都在30%以上,比如美国50%的富人缴税占比为97.3%,英国1%的富人缴纳了25%的税收。显然,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仅会提高企业的要素成本,而且还会抑制社会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因此上述政府无一例外地将个人与企业一起列为减税对象。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7%左右,其中工薪所得税目贡献的税收过半,①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而成。个人减税空间十分小,对社会投资与消费的刺激作用更是微乎其微。而目前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负担过重是个不争的事实,2014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主营业务成本占比高达86%,各种税费占比9%,主营利润占比仅5%。②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而成。因此中国的减负对象应主要锁定在企业身上,减税税种应逐步转向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确保减税效应落到实处。

4.产业调整取向。在中央确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中,“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三项需要税收产业政策予以配合。具体而言,对于过剩的、落后的、需要淘汰的供给不仅不能减税,反而需要通过完善绿色税制等方式予以抑制;对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高端服务等有效供给、急迫供给、高端供给应通过减税予以支持;而对于能够给经济带来新动能的创业、创新、投资等要素行为则应将普遍性减税与特定减税结合起来予以支持,以促进生产要素流向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产业,推动供求在更高发展水平上实现平衡。

三、以企业减税降费为主轴深入推进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

(一)企业税制体系应突出减负增效

从2009至今,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持续了7年之久,但令人意外的是税收占GDP的比重从2009年的17.2%提高到2014年的18.7%,呈现出“越减越多”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减税重心一直放在小微企业、小税种等上面,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减税空间很大。

1.降低增值税税率。目前,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现代服务业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营改增”减负实惠,下一步应着力于降低制造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2015年财政部曾预估“营改增”全年可减税9000~10000亿元,但最终实际减税6400亿元。而根据增值税每一个税点对应2000亿元税额的估算,若要使上述减税差额落到实处,在短期内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7%降至15%~16%的水平是比较合理的。从中长期来看,为推动增值税税率与国际接轨,至少应将其标准税率下调至10%,税率档次也应从目前的四档至少合并为标准税率和最低税率两档。

2.修改消费税征收环节。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虽然征收简便,但是由于销售链条过长,中间供应环节供求弹性对比的不同,税负并不能完全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无法达到调节消费的政策初衷。如果将消费税转移到零售环节,则税负可以直接转嫁给消费者,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由于终端消费的消费税税基高于生产环节,税源相对稳定,有利于组织收入。现行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辆生产并没有关联,因此可将它与小汽车税目合并,然后同摩托车、游艇税目一起下移到零售环节征收。③这样一来,消费税中就有汽车、摩托车、游艇、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税目在零售环节征收。由于烟、成品油具有一定的专卖或者专营性质,所以可暂将它从生产环节转移至最终批发环节,待监管条件成熟之后再下移至零售环节。酒、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税目在零售环节的监管难度比较大,只有在信用体系、金融交易、征管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适宜转移到零售环节征收。

3.推进正税清费。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改革方向应集中在降低名义费率、逐步扩大覆盖面,以及有序降低城乡、区域、单位之间社保差异等方面,为实现全国范围的社保统筹创造条件。待全国统筹实现之后,择机实行“费改税”。对于其他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可依照其属性与类型,实行相应的“费改税”。比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和附加等可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并,并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基金等可合并为文化教育事业税。

(二)个人税制体系应突出拾缺补遗

从目前来看,税制体系的漏项主要集中在个人领域,在企业部门的减负增效推进的同时,可有序推进个人部门的税制改革,以完善税制体系,稳定宏观税负。

1.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修订的方向是首先根据所得分布的变化情况提高计税级距,然后再考虑逐步合并工薪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累进税率。在完全合并之前,可考虑先将现行七级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压缩为五级,并将最高税率由45%降至30%,同时提高扣除标准至5000元,这种税率档次也可适用于今后分类综合的所得税制。同时建议逐步建立“两税合一”课征制度,借鉴台湾地区经验,在个人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该所得已经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抵免;在尚未“两税合一”前,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可实行免税政策。

2.改革房地产税。当务之急是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将个人非经营性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建议在起步阶段以试点实验为主,从轻征收,仅作为地方税体系的补充,在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成熟后,再拓展深化。从中长期来看,则应取消土地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

3.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由于目前中国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税收征管水平又有限,所以可以采用总遗产税模式,对遗留和赠与财产净额课征遗产与赠与税,财产范围应明确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确保遗产与赠与税在抑制不劳而获、以逸待劳方面发挥实效,因此其最低边际税率的设定应高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即遗产与赠与税最低边际税率至少应确定在45%以上才比较合理。

(三)产业税制体系应突出奖优罚劣

相对而言,产能过剩行业、“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等领域,高科技型产业又往往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人才密集等特征。因此,产业税制体系的设计应着力于绿色税制、创新税制建设,以配合供给侧的“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任务。

1.推进环保领域的“费改税”。按照由易至难、由简至繁的原则,在排污费的基础上征收环保税,具体税目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计税依据继续沿用排污费采用的污染物排放量标准,税率设定方面则应随着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体现一定的阶梯累进特征。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进一步将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延伸。

2.提高消费税的绿色调控功能。从节能降耗的角度来看,将现有税目一刀切地转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可能会弱化消费税对高污染、高能耗生产行为的抑制作用。基于这一考量,现有的鞭炮、烟火,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等消费税税目继续保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可能更为合理。除此之外,还应将一次性不可降解物等严重破坏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深化资源税改革。①目前中央已经明确自2016年7月起除黏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外,对绝大多数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河北省也将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重点应集中在逐步扩大资源费改税的区域及种类上,除了逐步将水资源费改税推广至全国以外,还应尽早将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并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理论,合理调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税费关系,形成新的协调有效的资源税费体系。

4.优化所得税激励机制。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要内容,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形式为主要手段的税收优惠体系,提高税收优惠对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清理区域性优惠政策和直接减免型优惠形式;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期限,提高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额免税门槛,增加对风险投资在产业兼并中的税收抵免优惠。对个人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给予个人创业初期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期。可考虑扩大对高科技人才奖金、补贴、津贴的减免税范围,也可采用部分减征或者降低适用税率等方式来减免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四、谨慎应对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对地方政府的可能影响

从历次税制改革实践来看,中央政府一直充当着制度创新的绝对主角,地方政府虽然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参与者与实践者,但角色更多地定位在被动衔接、推进和适应上。因此,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对地方政府的最终影响可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与地方税收收入稳定性的变化

地方税收收入变化的最大不确定性来自于企业税制体系的减负增效改革,尤其是增值税改革。(1)在增值税税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五五分成”方案①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文中简称 “五五分成”方案)明确规定:“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对于工业企业税收占比较大的地区有利,而对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税收占比较大的地区不利。以福建省为例,2014年地方国内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合计844.6亿元,占总额的58%,②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而成。显然超过了“五五分成”方案确定的地方分享50%的比例。因此“五五分成”方案实施后,如果福建省“营改增”后国内增值税没有达到一定的增幅,那么地方分享的国内增值税额可能不升反降,地方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依赖度将进一步提高。(2)从改革的连贯性角度来看,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等享受“营改增”减税福利之后,工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大。标准税率的下调如果没有其他税种收入下划给地方做补充,那么地方分享的国内增值税额就会进一步的减少。(3)“五五分成”方案也给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分配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与中央仅需适当平衡中央与省级之间财力关系相比,省级政府如果维持现有财政分配体制不变,那么各级政府之间就会因增值税减税而出现收入变化“冷热不均”的局面;而如果调整现有地方财政分配体制,那么就需要同时平衡四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难免会出现左支右绌的局面。

基于这些考虑,若要保障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在下阶段推进过程中更为顺畅,(1)中央政府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或者出台地方税收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最终分配关系和具体分配办法,以稳定地方政府对于税收分配的预期。(2)由于“五五分成”方案暂定2—3年,而且还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随时可能会予以调整。所以省级政府需仔细权衡改革消费税、调整所得税分享比例等对地方财力影响的差异,尽力争取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3)对于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可能造成的四级地方政府间的财力分配不平衡问题,省级政府可在设计财政分配体制时,效仿中央政府做法,适度提高本级政府对地方税收增量的分享比例,将所获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区域间和政府间财力分配波动问题。(4)与早期分税制改革削弱地方税权的情形不同,此次的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更多的是着力于补充和完善地方税种,对地方税收的稳定性、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予以推进、支持和配合。比如,可主动清理、整顿、归并收费项目,逐步建立新型的规范的地方税费分配体系;推进个人税收征管便利化机制建设,为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地方主体税种尽早试点或落地创造条件。

(二)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与地方经济发展导向的变化

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对经济发展导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助推工业化从原来的粗放式、外延式转向集约式、内涵式;二是引导城镇化从原来的过于注重“物”的建设转向更加注重“人”的集聚。因此,围绕经济发展导向的变化,各级地方政府可能需要适当转变税源培育方式。(1)创新工业化发展道路。对于工业税源的引入,应着重选择本土比较缺乏,同质性竞争不大,土地和能源消耗不高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对于本地传统工业产业,应更加注重引导行业绿色发展和要素重组,大胆淘汰“僵尸企业”,鼓励亩均产值、亩产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突出的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或者组建“品牌联盟”。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学习瑞士钟表、意大利鞋袜等经验,鼓励本地企业发挥“工匠精神”,专注于传统优势行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2)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将城镇化完全建立在工业化的基础上肯定是不牢固的,毕竟随着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成本的上升出现大规模产业转移之后,城镇化就可能出现空心化。显然,未来城镇化发展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核心的消费经济和服务业的发展。而若要推进消费经济的有序发展,就需要政府进一步降低住、医、学等民生领域消费的准入门槛,并对其加大投入,解决这一领域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有序释放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兴群体的消费潜力,并在稳定和扩大当前物质型消费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电子商务、信息消费等基于“互联网+”的消费新模式、新热点,重新释放居民被压制的消费需求。

(三)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与地方税收竞争方式的变化

税收竞争基本上就集中在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领域。目前,由于经济增长主要来源于资本的贡献,所以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本流入,主要通过给予税收优惠外加土地优惠的方式争夺资本。这种税收竞争主要有两个特点:(1)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给予区域外资本,本地企业和资本一般难以企及。(2)实施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与资本流入关联性要弱一些,因此税收优惠所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地方政府往往可能会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征管的方式来予以弥补。供给侧税收体系创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税收竞争方式。考虑到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可能会成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因此它们的税收竞争可能会更倾向于通过对优秀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房地产税优惠等形式吸引技术与高级人才要素流入,税收优惠对地方财力造成的损失可能会通过强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形式予以弥补。但从目前来看,地方税收竞争方式的走向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取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调整情况。

总体而言,税收竞争的正向激励是值得鼓励的,歧视性的、以侵蚀税基为代价的税收竞争方式肯定是不可取的,因此政府在推进供给侧税制体系创新时,应着力维护税收竞争的正向激励导向作用。一方面,应进行清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核心的税收优惠体系;另一方面,未来需削弱地方政府对于具有高流动性税基的争夺程度。通过提高财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份额中的比重,将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竞争主要限制在财产税范围内。

[1]曲 风.世界减税浪潮[J].新产经,2015,(6).

[2]朱志刚.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J].国际税收,2015,(7).

[3]付敏杰,张 平.供给侧改革中的财税制度[J].税务研究,2016,(2).

[4]宋凤轩,江 月.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减税改革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4,(5).

[5]王亭喜.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优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责任编辑:盛桢)

F812.422

A

2095-1280(2017)01-0001-08

课题指导人:汪茂昌,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课题负责人:赖勤学,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所所长。

课题组成员:王爱华,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洪 江,男,福建省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干部;邢 锋,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所干部;叶佳宝,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所干部。

课题执笔人:洪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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