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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法准则在民间融资维护中的重要性

2017-04-20周然林

魅力中国 2016年34期
关键词:重要性

周然林

【摘要】一般而言,民间的融资是不受监管体系监控的,但是民间融资能够有序的发展还是需要相关政策来引导。很多国家只能将民间的融资企业和正规的融资企业管理分开对待;因此民间的融资企业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更加充满活力,这正是国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原因,换一句话说,国家的正规管理不适合民间融资企业的平稳有力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法准则;重要性

民间性的融资企业即为那些不是正规形式的融资企业,世界有权威的银行对民间融资企业下了一个定义,即没有被中央银行监控的融资交易,很多国家组织对这个定义持有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企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是一直趋于活跃趋势的,但是一直是缺乏监控的企业。因为我国现有的监控制度无法在民间融资企业中实施,倘若民法中的调整措施能在民间融资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实施运用,便能够为国家融资行业的正常发展与国内经济的健康成长提供一条科学性、可实施性的有效方法。

一、民间融资的规制模式分析

1. 在日本,往往利用移植和改造结合的法制化模式

邻国日本很重视对民间融资企业的监控,具体的说是重视法律法规在民间融资企业中的应用。在二十世纪的后半叶,长久进行的日本农村框架改编事项落幕,与农协有关的经济业务呈现下降的趋势,日本人民把一般的金钱存进农林中心金库的信农联。和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很注重通过立法模式来对民间融资企业实施监控,这也是为什么日本对其民间融资企业的监控如此有效的原因之一。甚者,日本的民间融资企业出现了半官方化的形象,这种形象的出现与日本的生活环境和历史文化有着重要的关联。作为世界第二次大战的战败国,日本接受了战胜国有关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包括民间的融资企业。

2. 在其他国家通常采用以法人为核心的纯自治制度模式

法国与日本的民间融资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国的民间融资企业大多存在方式是建立在农业信贷的基础之上的,剩下的部分存在的方式是建立在合作信用的基础之上。上述的两种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在法律法规上表现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融合的特点。这个特征可以凭借以下三个层次来表现。最低层次的民间融资企业管理最宽松,是由每个储户管理,中间层次的民间融资企业推荐出专门负责人来对企业实施管理。高级层次的民间融资企业管理最严格。多种管理模式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但能激起各种储户参与其中的热情,还能促进政府部门合理的对民间融资企业实施一定的规范管理。

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借贷互相帮助的老一辈传统习俗一直延续到至今,在台湾的融资领域民间融资企业是随处可见的。因为合会对台湾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在台湾的《民法典》中对合会的编制方法,运作方法以及组织设计等等问题上定制了种种的规则制度。这种管理方式很注重民间融资企业的契约性,民间融资企业的管理基础就是自治,政府不会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和管理,政府对民间企业的管理只是指引性的,它的发展模式,发展方向,发展思想等等问题均有民间融资企业内部负责人决定。

二、 进行民间融资制度模式设计的民法条件分析

从法制方面来分析,国外大多数国家都会针对民间融资企业颁布相应的制度法则来保证民间融资企业的发展秩序,推动民间融资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在有关民间融资特别法或者在民法典里面添加专门规定性的政策制度,并且各国政府依据民间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发展问题和发展方式来进行相应法律制度的编制。之所以在法律规范方面如此谨慎,是因为法律所起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最后,法律的类型由民间融资企业的类型决定。

三、在我国民间融资要把民法准则当成约束规制

因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企业不适于法律制度的相应管理,民间融资企业是完全独立于国家相关制度规范之外的,导致了民间融资法制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第一,因为受到环境因素和家族因素的冲击,民间融资企业的内部体系越来越趋向于分散化,不能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内部信用系统,各种组织之间的系统不完全相同并且双方不能及时的传递相互之间的信息,让道德管理无法在信用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缺乏有关制度的管理和约束,敲诈勒索现象频频发生,因此有关惩罚方法由此产生,并且以国家政府部门的强制力实施。另外,制度上的优化需要民间融资企业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假如民间融资企业不能在短期内获取足够的资金,那么便会有很多的民间融资企业采用短期行为来获取更多的资金,容易致使民间融资企业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阻止有关制度法规在该领域的实施,目的是增加更多的非法收入。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民间融资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而且也给整个融资领域的安全造成威胁,给融资法制化的工作加重了实施难度。

在我国民间融资企业的发展中,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对其实施的法律制度管理是非常宽松的,相应的在组织内部,却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管理模式,这种内部管理模式的存在为国家相应法律的调整和实施提供了条件。因为民间融资企业的性质不同于正规融资企业的性质,因此对国家的法律管理不是很排斥,相对于正规的融资企业来说,民间融资企业更好管理一些。但是国家不能把現行的对正规融资企业实施的管理制度强加在民间融资企业的管理上。

首先,可以借鉴德国的民间融资法制化的管理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企业赋予法人的身份,并且对其实施有限责任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以给民进融资法制化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

第二,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对民间融资企业组建统一的监控管理方式,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企业加以监管,还可以将中,上两个层次的民间融资企业作为主要监控管理的对象。

四、总结

民法本身具有的优点是其它法律所不能比拟的,它的独特地方在于以自主治理和契约自由为基础,它在推动民间融资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全符合民间融资企业的自身发展。因此,在民间融资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中民法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秀萍. 解决农村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J]. 前沿. 2010(13).

[2]肖英. 浅析民间融资格式合同的完善[J]. 今日南国(中旬刊). 2010(08).

[3]孙学致. 关于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理论[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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