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被撤稿涉及的科学伦理
2017-04-19简岩
简岩
最近,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国际肝脏杂志》决定,撤销中国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等人2016年10月13日在线发表的一篇名为“肝脏移植脂肪变性安全限制可扩展至40%:中国的单一中心经验”的论文,并可能终身禁发该论文作者的论文。
《国际肝脏杂志》主编马里奥·孟德利对这一举措的回应是,撤稿并非论文数据造假,而是缺少563例肝移植器官来源的证明。不过,郑树森等人在与孟德利沟通时表明,“所有的器官都来自心源性死亡的捐献者,没有移植是来源于死囚犯的”。
中国科学家进行器官移植的供体器官来源曾被怀疑有死囚器官,引发了器官来源是否合乎伦理的怀疑。由于死囚器官供移植被认为有违伦理原则,故涉此研究论文一般都会被拒。《国际出版物伦理委员会(COPE)撤稿指南》中明确规定,期刊编辑在四种情况下应该考虑撤稿,其中之一便是论文涉及不符合伦理的研究。
2010年3月,中國卫生部和红十字会启动心源性死亡后器官捐赠 (DCD)项目。根据郑树森等人的研究进行的时间,当时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有可能同时并存心源性死亡后器官捐赠和死囚犯器官捐赠两个项目,因此怀疑这项研究使用了死囚器官。
不可否认,利用死囚器官供移植曾经是中国的做法。后来中国的器官移植改革步入深水区,2014年12月3日,黄洁夫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死囚器官的使用,公民捐献器官成为供体器官的唯一合法来源。从时间节点上看,在2014年之前,中国的器官移植都有可能利用过死囚的器官。由于存在过这样一段历史,要想消除他人的怀疑一是需要强有力的证据和事实,二是需要时间的检验,在现阶段还没有拿出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过去所从事的研究并非完全是心源性死亡后捐赠的器官之前,当然不能强求取得他人的信任。
该项研究的被拒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有可能被怀疑违背伦理和原则之下做出的研究,结果即便再有学术价值,也应当是“宁可死亡也不发表”。原因无他,程序正义,才有可能保证结果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