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
2017-04-18常雅丽
摘 要 我国当前存在着很多大学生打工的现象,但《劳动法》是否对这一现象进行保护则有着较多的说法。本文主要指出了大学生打工的内容、特点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了大学生打工应该受《劳动法》保护。最后针对《劳动法》保护大学生打工提出了针对性建议,自国家、高校、大学生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大学生 打工 劳动法
作者简介:常雅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及劳动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83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高校作为大学生接触社会的桥梁加强了与社会的广泛交流,出现了日益频繁的大学生打工现象。大学生打工不但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大学生个人生存能力,而且也可以顺应当前社会不断增长的短期性需求趋势。大学生打工有效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而且也可以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为今后参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大学生打工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问题,主要涉及工作性质、工作风险等各个方面,同时也包括依据我国《劳动法》是否可以确定大学生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内容。本文在深入研究大学生打工现状的基础上,自《劳动法》视角研究了如何保护大学生打工行为。
一、大学生打工概述
(一)大学生打工的内涵
在研究大学生打工与《劳动法》关系前,首先要确定大学生打工的性质。大学生打工就是指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时间,为了得到一定的经济报酬,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来到校外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现象,学校对此并没有进行统一组织与管理。大学生打工指的是还没有达到毕业程度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学校对此并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但它与实习、勤工俭学不同,大学生的实习与勤工俭学都是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与管理下进行的,有着固定的组织与目的,而且作为国家优抚制度的勤工俭学则主要倾向于贫困大学生。而大学生打工行为则属于大学生的个人行为,与大学生的家庭情况没有关系,所以国家优扶支助政策与大学生打工行为无关。
(二)大学生打工的特点
当前社会各界都已认可大学生的打工行为,而且大学生的打工行为在社会发展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大学生打工已普遍涉及餐馆、超市、电影院等各个部门,大学生作为一种与众不同的劳动人员群体,有着自身与众不同的特点,因此大学生打工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大量大学生打工。主要有下面这些表现:
一是大量大学生参与打工,有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当中有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参加过打工或兼职,而且这种势头还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二是大学生有着更多的打工时间,大学生学习并不紧张,而且有着固定的节日与假日,因此大学生打工有着更多的机会与时间,如课余时间、周末,表现更为明显的是寒假和暑假。
第二,大学生打工通常从事的工作水平较低。大学生还处于学习当中,本身接触社会较少,不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工作能力,所以在打工过程中,只能从事一些工作水平较低的工作,如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发传单或商品促销等。有少数大学生虽然参加过一些专业知识类的工作,但也是以打杂为主,不能充分展现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三,打工大学生得不到较高的报酬。主要决定于大学生的工作性质与从事工作的水平。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得到的报酬通常会低于在同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这种现象也说明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不具备社会保障制度与风险处理制度。
(三)大学生打工常见风险分析
虽然当前大学生打工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因为对大学生打工这一现象没有制订完善的体制机制与法律条款,因此大学生打工过程中还会面临诸多风险。如当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黑中介,很多大学生找工作时会遭遇黑中介,虽然支付了大额押金却不能参加工作;又如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开出各种诱人的条件,但需要支付大学生工资时,却会找出种种现由拖欠大学生的工资,因此大学生不能得到應有的报酬,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再有,因为当前还不具备完善的维权机制,所以大学生打工过程中也会遭遇较多风险,很多大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坑害大学生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治理,因此大学生被骗事件越来越多。
二、劳动法视角下大学生打工的界定
由于大学生打工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风险,因此阻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学生打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才能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大学生面临诸多风险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当前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制。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可以有效规范劳动双方的关系与行为,因此也应当适用于大学生打工行为。要想解决大学生打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就需认真研究《劳动法》,明确大学生的劳动身份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身份界定
《劳动法》是针对劳动者制订的,也就是说一旦确定大学生属于劳动者,那么就可以应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利用《劳动法》解决大学生打工过程中遭遇的各种不公平问题。打工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呢?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大学生不是劳动者,他们认为大学生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不是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不能作为劳动者。这种说法表面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符合《劳动法》的制订初衷。《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主体资格确定时,认为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其主要要素,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劳动权利,而且大学生在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各个方面都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标准相一致。因此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确定打工大学生是劳动者,在此层面上认为大学生的打工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劳动关系界定
劳动关系就是指拥有劳动力的人员与拥有生产资料人员的关系,其中拥有劳动力的人员从事一定的劳动,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员按时支付规定的报酬,只有具备了劳动关系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打工大学生是学生,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说法与《劳动法》的精神要求是相违背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种,其中上面已经论述了打工大学生应该认定为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客体指的是劳动力,已经可以从事生产劳动的大学生可以提供与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劳动,而且打工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内容方面也等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内容。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打工大学生,在提供一定劳动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标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应在情理之中。
三、完善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策略
可以说当前大学生的打工行为都适用《劳动法》。但为什么在大学生打工过程中还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现象呢?主要就是当前《劳动法》还不能有效保护大学生的打工行为。所以国家、高校、大学生本人都应积极行动使大学生的打工行为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细化工作
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才能保证大学生打工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人大既然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依据当前《劳动法》制订保障大学生打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深入研究大学生打工情况的基础上,出台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劳动法》外有效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据大学生打工的实际情况在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南京市劳动局提出的“大学生打工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收入”就是一个较好的先例。
(二)做好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打工大学生虽然打工期间位于学校外面,但其还是一名大学生,在学校的时间也很长,还应该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所以学校要本着维护学生权益的目的,承担起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与引导工作。
第一,当前各个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指导等部门,高校可以增加这一部门的职权范围,使其负责大学生打工的指导与管理工作,也可以另外设置“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用于专门负责打工大学生的管理,使大学生打工具有合理的组织与秩序。
第二,高校“大学生打工管理委员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打工大学生勇于维护自身权益,遇有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交涉,减少学生损失。
(三)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很多大学生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常还没有真正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或学生证交给对方。有的学生在打工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不能提供必要的證据。所以打工大学生还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打工前要学习《劳动法》,不轻易相信用人单位的承诺,不将自己的证件交给对方。再有,打工大学生还需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总之,利用《劳动法》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明确打工大学生属于劳动者之后,一旦参与生产劳动就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利用《劳动法》保证自身合法权益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因为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劳动法》还不能有效保障大学生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还需进一步完善与健全,这些都使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所以国家、高校、大学生本人应从完善《劳动法》的层面,使大学生打工行为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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